黃才昱老師撰 |
2012-3-1自由電子報苗栗縣某甲駕駛在夜間 ,駕駛車輛經省道台一線後龍鎮路段一處大彎道,撞到一位自己因為酒駕摔倒在地某乙,因而某乙死亡. 因為該路段大彎道,路燈也不亮,某甲臨時發現前方的路面有深色物體,能夠反應的時間已不到2秒,苗栗地檢署認定某甲沒有超速且反應時間不到2秒,作出不起訴處分。
黃老師分析:
刑法第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應注意能注意,無法注意,就不能認定為過失。
注意義務分一般注意義務及特別注意義務,前者是指,如遵守交通規則,車前狀況,保持安全間隔。特別注意義務是指對他人違規,有足夠反應時間,作適當動作,避免傷害發生。
本案某甲無違規行為在彎道又在路燈不亮下, 在沒超過人體看見突如其來的事件時,腳踩煞車的生理反應時間0.75秒距離,加上車輛接受煞車指令,到車輛停止前的制動距離,兩者相加後的距離,所以檢察官是認定,任何人在未超速之下,都會撞上,此案某甲應注意‵能注意‵無法注意,就不能認定為過失,當然就無法判過失致死罪。
相反 ,曾經 (路口很寬)無任何視覺障礙,加害人應可發覺受害人闖紅燈,並做適當動作 (如煞車) 避免傷害發生, 雖然加害人沒有違規行為,符合一般注意義務。但是, 沒有做特別注意義務,,法院判加害人顯然未注意車前狀況,,判刑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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