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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6 02:57:55瀏覽623|回應0|推薦0 | |
2012.07.20聯合報基隆巿民李聰明去年酒後橫越馬路,害機車騎士閃避不及撞上,摔車受傷,不僅被依過失傷害罪判拘役50日,基隆地院最近還判他要賠給機車騎士12萬多元 一般認為大車撞小車, 賠小車. 車撞人,車要賠人, 怎麼人要賠車,其實都是在路權, 誰擁有路權 誰比較沒有過失 ,不管是人還是車。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汽車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本件新聞:騎士擦撞他後摔車受傷,依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行人穿越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如行人未有行走行人穿越道而致生交通事故並受傷者,應可認與有過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交上易字第265號參閱) 當然如果機車騎士,在很遠地方, 且白天視野清楚, 假使預見將會撞到 ,沒有做緊急煞車動作 撞上行人, 「可能」也有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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