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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8 01:38:28瀏覽2982|回應0|推薦14 | |
編審:蘇諍 作者:黃才昱老師 最近新聞報導助跑哥、助跑姐等突然衝出車前 ,懷疑可能是製造假車禍,不過倘若弄假成真,駕駛人真的撞傷或撞死助跑哥, 助跑姐是否有民刑事責任,同時強制險是否有理賠前述之車禍受害者? 黃才昱老師說,所謂車禍肇事駕駛人的民刑事, 是指駕駛人有過失, 且該過失是應注意能注意,卻未注意者而言。 注意義務分一般義務,如路權,遵守交通法規,以及特別義務:有足夠反應時間做出適當反應。只要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 碰到突然衝出來人車 ,自己在正常速度下,沒有足夠時間做反應,發生事故者,就沒有民刑事責任 。 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19號:「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 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之情形),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如果有監視器 或行車記錄器證明 故意 雖然是受傷也不不理賠的,不要以為車撞人, 一定要車賠人, 要看路權以及駕駛行為,希望不要再有助跑哥發生擇否則得不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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