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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04 02:00:39瀏覽1081|回應0|推薦10 | |
文稿:蘇諍審定
作者:黃才昱老師
一般都認為, 後車撞上前車, 後車錯,大車撞小車,大車一定錯,但是台灣高等法院一個判決卻告訴我們,只要您違法,大車撞著了小車,小車照樣要負起交通事故的責任
聯合報報導,李姓老翁清晨在新北市土城環河河堤機車道騎腳踏車,遭後方機車騎士撞癱成植物人,老翁家屬提告。台灣高等法院認定,老翁未在腳踏車後方設置反光裝置,應負4成過失責任,判決機車騎士賠償老翁及家屬223萬餘元。
為何會這樣?因為道路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該規則第119條,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良好與完整。 因此,雖然前車有路權,但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肇事即有相當因果關係, 仍然要負起過失責任。 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依照76年192判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但是無駕照雖然違反交通規則,刑法上如無法證明相當因果關係,,仍是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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