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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黃才昱老師提供 |
借車給無照駕駛,肇事,車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編審:蘇諍
撰文:黃才昱老師
2012/11/18 聯合報無駕照的柯姓大專女生騎男友機車,撞死在馬路行走的余姓婦人,遭家屬求償七百七十多萬元。法官認為柯女未成年,家長和借機車給她的男友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須共同賠償兩百六十多萬元給余婦丈夫及子女。
本文要說明的事 為何出借給無照以及父母 都要負連帶賠償
民法第187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滿20歲),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父母)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未領有駕駛執照而駕駛機車者,係違反當時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另汽車所有人聽任無駕駛執照之人駕車者,違反同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該條例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因原第二十八條規定已改列於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故刪除該條規定),均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應推定其有過失(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一一號判例參照)。
而過失就是要負賠償責任 因此綜合兩者:法定代理人-父母與出借人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 21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 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 187 條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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