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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重殘, 找不到「兇手」,權益還有保障嗎?
2012/12/08 22:26:11瀏覽819|回應0|推薦1

 

可以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向政府申請補償金。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部分:只要能夠證明是被汽車所撞,就有理賠,跟加害人有無過失沒關係跟加害人不知道是誰也沒關係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因為事故汽車無法查究所謂「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係指加害人因使用或管理汽車造成交通事故,致受害人遭受傷害或死亡,惟因加害人不明,無法查究事故汽車,受害人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僅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而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99年度訴字第351號參照)

 

所以同法第40條(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之要件)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而請求標準為: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時,以其必須且合理之實際支出之相關醫療費用為限。但每一受害人每一事故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總額,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3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殘廢,其殘廢程度分為十五等級,各殘廢等級及開具殘廢診斷書之醫院層級或醫師,依附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以下簡稱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  

 

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定期間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 

 

 前項所定一定期間以一年為原則,但殘廢給付標準表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各等級殘廢程度之給付標準如下:一、第一等級: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第二等級:新臺幣一百六十七萬元。

 

第二等級是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變,引起截癱或偏癱,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須他人扶助者。

 

因此強制險理賠金額被撞癱至少167,醫療費至多20.

 

而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之對重傷或死亡,同法第9條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但是第11條依本法請求補償之人,已受有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應自犯罪被害補償金中減除之。

 

本法第十一條所稱社會保險,指下列保險:

 

  一、全民健康保險。

 

  二、勞工保險。

 

  三、公教人員保險。

 

  四、軍人保險。

 

  五、就業保險。

 

  六、農民健康保險。

 

  七、學生團體保險。

 

  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九、國民年金保險。

 

  十、其他經法務部會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社會保險。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受之金錢給付,指依國家賠償法冤獄賠償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或其他法律受領之賠償或補助

 

因此只要受害人包含勞保,  超過100+40+40萬=180,就不能再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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