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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沒有警報器,撞到人,要國賠?
2013/04/02 02:46:44瀏覽1884|回應0|推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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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權利五百問電子書作者

中高齡就業促進聯盟車禍權益顧問

勞資爭議處理與預防實務 作者

黃才昱老師


o 7月31日各大媒體報導:新北市消防局李姓救護員駕駛消防協勤車,在前往工廠火警途中,造成1死3傷的車禍,目擊者質疑肇事的消防車,
根本沒有開警報器,才會釀禍;不過消防局反駁,執行任務的消防車都必須鳴警笛,才能擁有優先路權,堅持絕對有鳴警笛。一位民眾拿出
拍下車禍瞬間的行車紀錄器畫面,影片中的確聽不到警報器 的聲音……

交通部 70年11月18日竹交隊70字第26731號函解釋:執行職務救護車得排除道安規則第102條一項各款, 但是應該特別顧及行人, 他車安全.
而目擊者:「它是紅燈左轉」,而 闖紅燈是違規而且無法讓避讓者有所避讓 .所以違背信賴原則之基本法律精神.

執行任務的消防車都必須開啟警報器或警示燈 .是基本常識 . 從消防隊所到事故地點.應該有監視器錄影警示燈是否閃閃發光, .如果有過
失, 就有國家賠償問題了.

交通安全規則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
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
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
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
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
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
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 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
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o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
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
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
標線及 號誌指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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