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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因果之難
2012/02/18 20:05:49瀏覽1205|回應1|推薦5

因果證明遠比我們想像還要困難。所以,十八世紀中期的英國哲學家休謨(David Hume)認為驗證因果根本不可能。對於兩個相連的事實,休謨認為「我們永遠看不到它們中間有任何紐帶,它們似乎是會合在一起的,卻不是聯繫在一起的」。二十世紀中期的英國哲學家Karl R. Popper則是說,我們不可能驗證理論(當然這也應該包括因果的理論)。但是他卻又說,我們可以用否證法(falsification)來消除不成立的理論,由此可漸進獲得確定的知識。但是,稍後的科學哲學史家Thomas Kuhn卻又宣稱:我們也不可能否證理論。

雖然理論並不等於因果陳述,但是通常包括因果陳述。

我們也許可以說,我們講的是特定事件的因果,而非概括性因果,所以並無不能證明的問題。

但是,實際上,即使只是針對特定事件,我們要推論因果,還是會在某個層面上用到概括性的理論。好比我們要證明某一兇殺案件的真凶為誰,當我們使用驗指紋或血跡來支持證明某人就是兇手,這時候,我們其實是用到關於指紋或血跡的概括性理論。而如果我們並無法證明概括性理論為真,那麼,對此一特定事件的因果,我們其實也無法證明其為真。

也許有人說:我親眼看到兇手殺人,怎麼不能證明這個兇殺案的因果?但是,如果我們真是採用極端嚴格的標準,我們必須證明,我們所見為實(不是有人催眠我使我以為見到,或有人演一齣假戲,使我以為見到;或者,雖然我所見為真,死者卻非因此而死...)。

總之,要證明因果,在極端的嚴格標準下,我認為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我強調這一點,是希望指出,有時候我們會要求別人證明因果關係,那是因為我們低估了證明的難度或不可能性。

我完全同意,統計相關不等於因果關係。在社會學先驅韋伯的討論中,他提到的確認因果的兩個要件是causal adequacy 與meaning adequacy。causal adequacy 是指經驗的可重複性(相當於統計相關性),而meaning adequacy是指該種因果關係的意義可完全被理解,也就是各部分可構成典型的完整意義叢結。而在一般研究法教科書裡,有些會提出四個要件:共變性、時間先後順序的合理性(因先果後)、能排除所有虛假相關、符合理論理由。

我對這樣的陳述本身沒有直接的意見。但是,我認為,理論上說,要排除所有可能的虛假相關,已經幾乎是不可能的事。因為我們無法已知所有可能的相關。再者,要符合理論理由卻又可能限制新的理論發明(譬如哥白尼的發現可能無法符合當時流行的托勒密天文學體系)。我倒覺得,韋伯的meaning adequcay比符合理論理由要適切。但是,重點仍然是,真要證明因果,總是難上難。別說在日常討論中難辦,就是嚴格的學術研究也未必能勝任。

但是,跳出這個極端要求。我們如果只是要提出一個reasonable的因果論述,那情形就又大不相同。尤其在通常的討論中,我們恐怕只能做到這樣,也只能期待做到這樣。

關於最優男女生群的學測成績差別,我仍然願意嘗試做出一些進一步的推論,不過,我承認是無法證明其間的因果關係。我只能說,我自己高度相信這樣的推論。如果我囿於方法論的問題,其實,不只是這個議題無法往前討論,其實是(幾乎)所有的議題都一樣。

( 知識學習科學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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吶吶溪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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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
2012/02/19 02:55
我認為板主所提的那幾位哲學家的思考方式有個共同點,而且也是他們最大的「問題」;那就是他們想涵蓋「所有的」情況;那當然會得到「因果無法被證明」的結論。物理和工程都是接受「誤差」的,統計更是。更重要的是,什麼理論能解釋什麼也都是「視情況而定」。我完全同意很多社會學上的問題無法找出明確的因果,但是,第一那不代表所有的問題都不能,第二,因果並不代表「一對一」,一個果可以有很多因,雖然每一個因所佔的比重未必能被了解,第三,也是最關鍵的,就是「誤差」。如果凡事都要求「絕對準確」那就什麼事都不用幹了,恕我直言,我覺得這是那些哲學家向來最無聊的地方。如果科學家也都是用這樣的態度做研究,他們多半什麼事都做不出來,整天都把時間花在爭論「最嚴格的定義」。
以板主所舉的殺人案為例,「眼見為憑」確實有很大的漏洞;美國大概二十年前有部電影 My Cousin Vinny 就是以諷刺陪審團,「證人」制度為主的喜劇片。但是,這也就是為什麼在分析事件時我們不能只執著於單一線索,單一解釋;找出所有可能的原因並且逐一排除其中不可能的選項是分析必要的步驟。
社會學研究的困難在於變因太多與變因之間交互作用過於複雜,但是我不認為在社會學當中一些較小、相對較單純的題目也都完全不可解。回到板主原先的問題,為何明星高校的男生表現比女生好?我覺得與其討論這個問題到底有沒有答案,不如著手去蒐集驗證所有假設所需要的數據吧?
出岫閒雲(chiag) 於 2012-02-19 10:24 回覆:

謝謝吶吶溪兄的回應。我也再試做進一步的申說。

其實,休謨之所以說無法驗證因果,他是有前提的,因為他強調確定的知識只能來自感官經驗。但是人的感官經驗卻又總是有限的、零散的、主觀的,而且「因果律」又不是感官所能經驗到的事物。所以,康德才需要補上「先驗範疇」作為知識的另一前提。

 

Karl Popper 顯然是受到休謨的影響,所以對經驗歸納的方法也缺乏青睞。他認為經驗歸納的方法無法驗證理論,這一點我是同意的。我認為其理甚明。但是,他後續提出的否證falsification的方法其實也有問題,因為我們又憑什麼確認一個案例就能駁倒一個理論,那個案例如何確知不是例外?

 

話說回來,如果我們不強求一次性確切無誤的證明,就像吶吶溪兄所說:(不要)凡事都要求「絕對準確」。那麼,歸納法與否證法卻也都可作為漸進證明的一部分。而且,否證法其實也還是廣義的歸納。而他們都能漸進使我們確認因果。

 

總之,我對哲學家不像吶吶溪這樣反感。雖然我同意哲學家有時候太彆扭、太少彈性、太閉門造車、太重內在的系統完整性及邏輯的嚴謹性,卻又有時候對很基本的部分有盲點,但是我還是認為他們正是促進知識獲得確定性進展的重要助力。其實,科學家又何嘗不給人彆扭、少彈性、閉門造車的印象呢?哲學家只是更多思辯性、後設性,而少經驗性的探索。

 

我認為西方之所以不是只有「科技」,而有「科學」上的進展,部分原因恰是在於西方有哲學(以及與哲學有微妙關係的神學)。哲學不是與科學對立的勢力,而是科學家的諍友與助力,甚至是科學研究者的燈塔。

 

一般的哲學家並不會說因果關係是「一對一」的關係。但不論是幾對幾,關鍵是要回到基本點:究竟所陳述的這個因果關係是否為真,還是虛幻想像?他們想要努力排除後者。但是,最後他們似乎都發現,無法完全排除。

 

是不是無法完全排除偽似的因果關係就不能確認因果?我想,這後續還有得爭吵。我先前就說過,我抱持雙元性觀點。標準嚴格有標準嚴格的道理,而放鬆也有放鬆的道理。

 

我想,我與吶吶溪兄其實真正的差別不大。最關鍵處在於如果要放鬆標準,應該放鬆到什麼程度?打個比方,吶吶溪兄認為:我們不必要求100分,可放鬆到80分;而我卻可能是說,何妨放鬆到60分。

 

我的真正意思也不完全是這樣。我認為應該進一步做出區分來,日常的討論與學術的研究,標準終究不可能相同。前者或可放鬆到60分,或者說,只要推論是reasonable,就不妨放行。但是,學術研究則要達到80分以上的標準。當然,所謂60分、80分,也只是個比喻,實際無從具體衡量,充其量是弄出一些指標來。

 

我實際上想要伸張的意見立場有二。

 

如果每個人都只提出籠統的推理,而無人進行精細嚴謹的研究,那會是遺憾的問題。但是,如果不准人提出較籠統的推理討論,意義又自不同。後者恐怕會限制了思想與靈感的發展。那也是一大遺憾。隨時有人提出其靈感想法,再由適合的人去進行嚴謹研究,這才是合理的狀態。如果有人說:你少在這裡亂說話,你應該先去做完研究再來說話。那恐怕就嫌要求過苛。

 

另外,如果限制關於兩性差異的討論,那也會是限制了思想的自由,也限制了可能的靈感創發。甚至也限制了可能的全體真正福祉的追求。

 

這裡還涉及到平衡性的問題,我們可能遇到太多的胡言亂語和偽似真理,以致真理不彰,所以我們要求說話要嚴謹。但是,我們也可能因為過度要求嚴謹,以致不敢說話,讓可能有的靈感也歸於無有。這也同樣令人遺憾。而且,也許我們在要求嚴謹的時候,是有選擇性的,違背我們常識的話,或是「政治不正確」的話,我們就覺得不夠嚴謹,就不應該說;而符合我們常識或「政治正確」的話,我們就不去要求其嚴謹性。最後,常識或是政治正確的論述就自然佔據了上風,主導了知識走向。

 

什麼才是最適切的平衡點?這種問題,我認為只能慢慢摸索而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