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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6] 明鏡高懸,官字兩口,為救一命,何患無辭?!廢死之樹現在開花結果,三分之二的功勞是政客馬英九的。
2015/02/06 14:20:21瀏覽522|回應2|推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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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xSCFtw2  • 10:33 am

【尚有教化可能】現在成了敝國沒LP的法官想做男人的法寶。

敝國刑法第57條裡沒有這個內容。

這部葵花寶典是敝國最高法院侵奪國家立法權自己造出來的。

這個法寶好用極了。

綁票撕票案,殺人犯在撕票之前曾經買過便當給那個倒楣鬼吃,敝國沒LP的法官說這足以證明殺人犯天良未泯。

長期性侵滅口案,敝國沒LP的法官說沒有足夠證據證明殺人犯已全然泯滅人性。

殺人犯表示悔意,當庭向死者家屬道歉,敝國沒LP的法官說這足以證明此人尚有教化可能。

明鏡高懸,官字兩口,為救一命,何患無辭?!

蒙古色目漢人南人,人分四等。

婆羅門剎帝利吠舍首陀羅,此外還有賤民,不是人。

根據這部葵花寶典的精神,殺人犯都是一等公民,不是蒙古人就是婆羅門,無辜被殘殺的都是賤民,死了就該認命 —– 你是賤民不因為你生來是賤民而是因為你已經死了。

這些沒LP的法官都應該送去勞動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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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xSCFtw2  • 10:59 am

天天講民主
總統強姦民意到這個地步,這是個民主國家嗎?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太好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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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xSCFtw2  • 11:16 am

岩里政男是個數典忘祖奴性深重的皇民
陳水扁是個無品無格無廉無恥的貪汙犯
馬英九明目張膽強姦民意搞廢死
這些簡單明白的事實至今有很多人不願意承認,可見敝國公民平均水準之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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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xSCFtw2  • 1:11 noon

太多太多太多太多太多人至今看不清這個禍根是馬英九靠總統的權力一手種下的。

廢死之樹現在開花結果,三分之二的功勞是政客馬英九的。

顏厥安瞿海源林欣怡林峰正高涌誠那些盲於理濫於情的綠色無腦洋奴合佔六分之一,沒LP的法官合佔六分之一。

痛罵這些沒LP的法官有用嗎???

今天這些沒LP的法官騎在八成納稅人的頭上拉屎,他們的憑藉是什麼?難道不是那個馬英九主動無條件簽字的兩公約以及那個由馬英九主導的狗屁倒灶不倫不類的兩公約施行法嗎???

指責盲於理濫於情的藍色無腦洋奴政客馬英九的聲音太微弱了。

八成民意長期穩定反對,竟然不知道要去追究“元兇”的責任,這個國家的公民真是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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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7xSCFtw2  • 1:26 noon

這些法官的狗膽都是馬英九給的
他們造孽的功勞七成歸於馬英九
衹知道痛罵法官的納稅人直到現在還看不清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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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206000509-260102
性侵少女517次 殺她滅口 淫魔免死定讞
2015年02月06日 04:10
林偉信/台北報導

震驚社會的惡狼許川性侵殺人案,許被控性侵同居人女兒長達5年、517次,因不滿少女提告,以鋼絲將她勒死滅口,還製造自殺假象。本來這是一起性侵殺人案,卻因士林地檢搞烏龍,性侵部分被判無罪定讞,至於殺人部分,最高法院昨維持高院更一審認定,將許川判處無期徒刑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許川被控性侵少女517次部分,因檢方未上訴已告無罪確定,第518次性侵部分,士檢去年底才起訴,不在此次審理範圍;合議庭考量許川在少女生前長期提供生活費,且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他已全然泯滅人性,罪無可逭,達到須判死與世永久隔離的程度,許因此逃過一死。

生父失望:無法接受

少女生父對於終審判決表示失望,強調無法接受,他並稱許川至今沒有向他道歉,根本沒有悔意,這種人難道不該判死嗎?

判決指出,59歲的許川,14年前與少女的母親同居,他涉嫌從2006年開始性侵少女,少女一直隱忍,直到母親自殺過世後,才在2011年9月19日找生父陪同報案,控告許性侵,並搬去與生父同住。

士檢失職 搞出大烏龍

許曾經因為性侵親人入監服刑,擔心再入獄,哭著哀求撤告,少女一度心軟,覺得許很可憐,同情對方想撤告,但因生父阻止而作罷,許等不到回應,竟萌生殺意。

同年11月29日凌晨,許帶著鋼絲侵入她住處,以鋼線將少女吊死床頭,並布置成自殺。檢警從命案現場跡證發現事有蹊蹺,9天後逮捕許男。

他辯稱,被少女盜領存款,並指少女不念書、不工作,甚至染上毒癮且不聽勸,他一時衝動才殺人。檢方偵結時,痛批許冷血、無情,犯後毫無悔意,向法院求處死刑,但更一審依殺人罪將許川判處無期徒刑。

補破網 性侵另行起訴

被害人王姓少女死前還曾淚控許嫌性侵惡行多達517次,檢方及一審也都據此認定,重判2496年,但高院認為證據不足,改判無罪,沒想到,高檢以許嫌因殺人罪被判死為由,決定不上訴,致使性侵案無罪確定。

更離譜的是,高院自行認定許涉犯1次性侵,將他判刑3年10月,結果被最高法院認為是訴外裁判撤銷,經媒體報導後,士檢才在去年底將許川第518次性侵少女部分另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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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206000512-260102
檢方連續疏失 性侵鐵證失效 司法如何還她公道?
2015年02月06日 04:10
林偉信/新聞分析

王姓男子4年前帶著慘遭性侵、身心受創的女兒到警局報案,不久女兒竟遭殺人滅口,痛失愛女的他,至今無法理解,應該為亡女討回正義的司法,為何將無法割裂的性侵殺人罪一分為二,讓惡狼許川躲過死刑制裁,不懂法律的他要問:誰來給我女兒一個公道?

少女父親昨日得知最高法院僅依殺人罪對許川判刑,覺得不可思議,他沉默了一陣子後,喃喃自語地說,明明就有許川性侵的鐵證,為何法律不能給他應有的制裁?

少女父親看著女兒照片悲傷地說,許川強行侵入屋內,將女兒掐昏後,再以煞車線活活勒死,這種強暴少女又殺人滅口的惡徒,他永遠無法原諒。

少女父親期待司法的正義,讓許川處以極刑,以告慰女兒在天之靈的希望,如今卻因士林地檢署、高檢署連續失誤,導致許川性侵殺人的惡行被拆開來論以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未來就算另行起訴性侵罪,也不會影響許川的刑度。

性侵殺人、強盜殺人在法律上屬結合犯,其犯行相較殺人單純一罪,屬於情節重大惡行,這原本是無法切割分別論罪,但法院認定沾有許川精液的衛生紙,可做為定罪鐵證,檢方卻毫無反應,坐視原起訴的性侵罪被判無罪定讞,讓性侵殺人重罪被割裂成單純殺人罪。

更一審去年底僅依殺人罪將許川判處無期徒刑,檢方提起上訴,仍執意以許川長期性侵少女為由,請求判死,但反遭最高法院打臉,認為許川性侵517次部分,檢放棄上訴已告無罪定讞,自無法認定許有長期性侵的犯行。

原承辦機關士檢明明握有許川性侵鐵證,卻在起訴犯行的日期搞烏龍,後經最高法院諭知另行起訴,仍不為所動,直到半年後媒體抨擊,才亡羊補牢另行起訴,一連串司法疏失,如何對冤死的少女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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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story/7321/690638
性侵同居人女兒 殺人判無期定讞
2015-02-06 03:03:42
聯合報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新北市許姓男子被控性侵同居人女兒517次,並在女子報警後將她勒斃。一、二審判他死刑,但更一審認為性侵部分證據不足,改判無罪,殺人部分改判無期徒刑。外界質疑判太輕,檢方也提上訴;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許涉及性侵罪嫌部分,士林地檢署另外蒐證發現,許涉嫌於去年11月第518次性侵同居人女兒,再將許起訴,由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中。不過,許因殺人判刑無期徒刑定讞,將來性侵害罪無論判多久,都只能執行無期徒刑。

判決指出,今年59歲的許姓男子,遭同居人的女兒指控,於2006年她13歲起,許陸續性侵她5年;2010年其母發現她被許性侵而自殺,2011年9月14日她被許性侵後向生父求援並報案。同年11月29日,女子被生父發現陳屍住處,機車煞車鋼線繞頸;警方9天後逮捕許,他供稱女子盜領他存款且不愛念書、不工作,染上毒癮且不聽勸,他一時衝動殺人。

一審認定許性侵被害人517次,依一罪一罰判刑2496年,另依殺人罪判死刑。二審認為性侵證據不足,撤銷517次性侵罪的判決,但第518次性侵有證據,判刑3年10月,殺人仍判死刑。

案件上訴後,最高法院將殺人部分發回高院更審,且認定許被控最後一次性侵並不在檢方起訴時間範圍內,依法撤銷。高院更一審審理後認定,許有教化的可能,去年11月改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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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0年的死刑定讞為16人,隔年7人,102年為6人,去年更只剩下1人。
2015/03/12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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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312000905-260109
短評 - 法官的擋箭牌
2015年03月12日 04:10
本報訊

台北捷運無差別殺人案日前一審宣判,合議庭法官判了冷血凶手鄭捷4個死刑,這項判決獲得絕大多數民眾的支持,檢察官的起訴完備,與法官的適法裁判,雖不能改變既成的事實,但至少給被害者家屬一個公道。

這件案子的判決,對那些執意「千古艱難唯判死」的法官,不知道能引起什麼樣反應,是竊喜於案子沒找上自己,還是說即使分到案子,依然能為連道歉也不願對被害人家屬說的鄭捷找到生機?

這4年來,自馬英九總統發布實施兩國際公約後,法院判死定讞的人數逐年下滑,100年的死刑定讞為16人,隔年7人,102年為6人,去年更只剩下1人。這可不是台灣的治安變好了,而是法官找到了可以不判死刑的「理由」,拿兩公約當擋箭牌。

期間,包括湯姆熊割喉魔曾文欽、輔大女生白骨命案凶手黃文進、性侵殺害少女的許川,先後都被認定尚有教化可能,獲判無期徒刑。民意對判決反應激憤,有婉君直接嗆聲,拿國際公約當擋箭牌的法官根本不配當法官。

實際而言,兩公約的法律定位與我國刑法平行,並無較高的法位階。因此,在台灣主流民意仍不主張廢死,而立法院也未對現行刑法中死刑修法廢止前,部分法官屢屢拿兩公約作為替凶手找出一線生機的「免死金牌」,無疑架空我國死刑制度的量刑考量。

至於兩公約所訂「最殘忍的謀殺案才能判死」,主要是要求法官對死刑判決的慎用,這種抽象的法律規定,絕非法官以凶手犯後有悔意為由,漠視其犯案時凶殘的惡行,做為免死的藉口,否則鄭捷若說有悔意,法官是否也可引為免死的理由呢?

備受矚目的孫國晃焚殺博士生案,最高法院承審法官連續2次將死刑撤銷發回更審,引發外界質疑法官是否堅持不判死,果真如此,該法官就該自為判決,寫出被告不該判死的理由,來說服死者家屬及社會大眾。法官可以不在乎被外界譏為「恐龍」,但卻不能背離民眾對司法公正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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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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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57 條
2015/02/08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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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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