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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0 20:15:29瀏覽3739|回應29|推薦57 | |
版主此言差矣:『相愛成家無分異性、同性,都是美好的事,也都是基本人權』 婚姻不是「基本人權」,婚姻是一種 privilege,不是 right。社會上並非每一個成員都是可以「結婚」的 —— 「在一起」可以,屬於基本人權,但「結婚」須要獲得這個社會的承認。 一個男人愛母豬愛得要死,人類社會要不要允諾、祝福他和牠的婚姻? 當然,一個人要與豬性交,除了虐待動物的罪名外其他都是個人的自由。但這並不表示他們的「婚姻」具備人類社會不得不承認的正當性。 因此,婚姻是一種「央求多數人首肯」的行為,而這也在包括喜宴等所謂「公證」的結婚條件下得到印證。婚姻不是「只要我喜歡就可以」的事情,不是版主所謂的基本人權 —— 如果是的話那裡會有現在世界各國這麼多的問題? 人類社會為什麼會對同性「婚姻」持保留態度?宗教當然無權自命為道德的代言人,甚至道德本身都不足以否定同性婚姻的「正當性」。我敢大膽說,在這方面 argue 此二者概屬無意義。 打一個可能有點牽強的比方:一個人要自殺,宗教憑什麼說嘴?它又違背了誰人的什麼道德?這是極為困難的議題。一個人的生命屬於他個人自己,為什麼不可以自殺? 關鍵在這裡:你要自殺?請便,但休想獲得正常社會的首肯 —— 「我們大多數人」不會肯定你的行為,雖然我們無法甚至無權阻止你。 同性「婚姻」也一樣。如果婚姻和社會無關,who cares 誰和誰結婚?但「結婚」一詞不只是一個社交動詞,更是法律名詞。法律怎麼來的?當然是獲得社會多數人認可後 instigate 的。社會當然無法阻止兩個相愛的男人或女人在一起,但「可以」不承認那是婚姻。 所以,同性婚姻不須要辯論,因為沒什麼好辯的。一個社會答應,就成了;不答應,即屬非法,and that's that。所謂「非法」,不是說它犯了什麼罪,而是說那不叫「婚姻」,it's anything b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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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