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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所謂同性婚姻 —— 兼答『廖玉蕙/何時雲開月來?』
2013/12/10 20:15:29瀏覽3693|回應29|推薦57

廖玉蕙/何時雲開月來?

版主此言差矣:『相愛成家無分異性、同性,都是美好的事,也都是基本人權』

婚姻不是「基本人權」,婚姻是一種 privilege,不是 right。社會上並非每一個成員都是可以「結婚」的 —— 「在一起」可以,屬於基本人權,但「結婚」須要獲得這個社會的承認。

一個男人愛母豬愛得要死,人類社會要不要允諾、祝福他和牠的婚姻?

當然,一個人要與豬性交,除了虐待動物的罪名外其他都是個人的自由。但這並不表示他們的「婚姻」具備人類社會不得不承認的正當性。

因此,婚姻是一種「央求多數人首肯」的行為,而這也在包括喜宴等所謂「公證」的結婚條件下得到印證。婚姻不是「只要我喜歡就可以」的事情,不是版主所謂的基本人權 —— 如果是的話那裡會有現在世界各國這麼多的問題?

人類社會為什麼會對同性「婚姻」持保留態度?宗教當然無權自命為道德的代言人,甚至道德本身都不足以否定同性婚姻的「正當性」。我敢大膽說,在這方面 argue 此二者概屬無意義。

打一個可能有點牽強的比方:一個人要自殺,宗教憑什麼說嘴?它又違背了誰人的什麼道德?這是極為困難的議題。一個人的生命屬於他個人自己,為什麼不可以自殺?

關鍵在這裡:你要自殺?請便,但休想獲得正常社會的首肯 —— 「我們大多數人」不會肯定你的行為,雖然我們無法甚至無權阻止你。

同性「婚姻」也一樣。如果婚姻和社會無關,who cares 誰和誰結婚?但「結婚」一詞不只是一個社交動詞,更是法律名詞。法律怎麼來的?當然是獲得社會多數人認可後 instigate 的。社會當然無法阻止兩個相愛的男人或女人在一起,但「可以」不承認那是婚姻。

所以,同性婚姻不須要辯論,因為沒什麼好辯的。一個社會答應,就成了;不答應,即屬非法,and that's that。所謂「非法」,不是說它犯了什麼罪,而是說那不叫「婚姻」,it's anything but。

   

( 心情隨筆男女話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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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olfNut&aid=985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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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mozart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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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8 05:09
同性恋者有權選擇自己的性伴侣, 但無權重新定義"婚姻". 否則天下大亂. 社會可以包容不同的意見(言論自由), 但不表示每種意見價值相等. 少數人的非常態行為, 卻要強迫多數人背書認可, 否則就污名化, 誣蔑. 這是少數暴力, 強姦民意. 這是一個界限的問題.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3-12-28 09:51 回覆:
說的真好,完全同意。

天路(今日當如何)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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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3 20:44

錯過第一閱讀時機,扼腕!

跳脫宗教信仰的論述,值得賀彩,婚姻建立家庭,一男一女,

另類的結合,還要堅持用相同的稱呼,是一種強詞奪理,

這是一個盲目政治正確的時代,台灣拋下經濟實力,搶下這種禍害文化頭香。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3-12-24 07:23 回覆:

同性婚姻在臺灣不易獲得法律承認因為同性性行為不正常,這是本文主旨。在此論述裡不含道德、宗教批判,不涉個人見解,沒有意識形態,所以要駁很難。

問題怎麼解決呢?交給專家學者吧。我們一般人只要盡到公民義務好好捍衛自然健康正常的傳統婚姻、家庭價值即可。


pa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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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3 04:53

一件周遭發生的事-----當然只能算anecdote,全無統計上的意義。


太太發現先生有小三,探聽得知,卻是位大她好多歲全無姿色的老三,所以益加不服氣,每日加強化妝展魅,主動出擊談判,堅決不讓,但先生卻略顯吞吐不肯回頭,拖了好多個月,才搞清楚先生跟胡瓜一樣,性好肛交。


立即同意讓賢。


前夫就跟老三在肛交的基礎上登記結婚了。


看病嘛,嗯,醫生大概不容易看出她這個痔瘡怎麼回事。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3-12-23 08:25 回覆:

來回看不是很懂。不過個人以為男女肛交也是另一種不正常。


SCFtw2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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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肯 = 點頭同意 ≠ 承認
2013/12/22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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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頭同意】與【同意】祇差在有沒有點頭這個身體動作,實質意義相同,就是某主體附和其他主體之某一主張,就是agree / consent。

【承認】是某主體正式地認可某一狀態的存在,就是admit。

【許可】是權力者允准某人做某事而不會受禁制或受罰,就是permit。

.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3-12-23 08:21 回覆:

同意(agree)。

「承認」在民法的婚姻法裡我想是 recognize 的意思,比較「對他人」;admit 則較「從自我向他人」。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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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that there’s no ambiguity
2013/12/22 16:42

讓我再把自己的觀點澄清一下。所謂的不正常我指的是同性性行為,這是很明顯的道理:同性行為如果正常,男女交歡不就成變態?

此外,不正常就是不正常,不是「不可以」、「不應該」、「不對」、「不好」,也就是說,「不正常」是一種事實陳述,未加任何批判,道德 or whatever。

再者,所謂的「首肯」我用的是「承認」。承認是什麼意思?

中華民國不獲聯合國承認,我們要去吵、去爭什麼平等、什麼權利嗎?

我攻讀一個博士學位,除了照學校的章一步一步從修學分,到跟教授、當研究助理、幹 TA/RA,到寫論文、defense,最後功德圓滿拿下博士學位,還有其他什麼辦法?這種事是可以爭平等、爭人權之類的事情嗎?

婚姻是ㄧ種 qualification,不是 state,因此屬於特權,不是人權,無所謂平不平等。我們的社會只承認男女結合是婚姻,不承認其他譬如舅舅 + 外甥女,男人 + 母狗,女人 + 女人,爸爸 + 女兒等為婚姻,此理固明。

同性戀者自己愛怎麼幹都行,唯獨「獲得社會承認」這碼事無法勉強,因為承不承認的主控權 100% 不在自己手裡。

以上所述 again 也只是事實陳述,沒有任何個人意見或批判。同性戀者意欲獲得社會承認(他倆或她倆的「婚姻」)該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選對戰場。上錯戰場打錯仗,豈有可能功德圓滿?


patoo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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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2 16:15

"所謂的不正常我指的是同性性行為"

胡瓜XX李璇那檔子事,若女方首肯,此異性性行為,是否比較不會不正常,需要你我首肯(承認)嗎。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3-12-22 17:11 回覆:

異性性行為在生物學上事屬正常,其餘不在論。女方或男方肯不肯與正不正常無關。

至於「首肯」或「承認」,我一再表明事關「婚姻」ㄧ事,不涉其他。你所謂的胡什麼李什麼的有否涉及婚嫁我不清楚,若是有,男婚女嫁事屬正常,為我國民法所承認,是即構成婚約;若無,then there's nothing to 承認。

Look Patoo,如果你想表達反對我的意思,請就我已經極其明確的言論來反對,並闡明理由。你的文字功力大家有目共睹,而我的文字幾近數學,沒有被設陷栽贓的可能,大家也都很清楚。「需要你我首肯(承認)嗎」一問沒有必要,因為性行為不等於婚姻。

我對同性性行為的看法是「這不正常」,對同性婚姻的看法是「這不被承認」,要駁就請就這兩點來駁,雖然我看不出這可以怎麼駁。


SCFtw2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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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不足的“道德”意識形態
2013/12/21 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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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wiki 一下List of animals displaying homosexual behavior,他們的同性正常或不正常的行為,需要誰的首肯,有啥可辨可駁。』

今天報上剛有新聞說屏科大為紅毛猩猩募衣服,要募一千件,因為牠們頂多會穿,不會脫,就是扯爛了事。牠們扯爛衣服需要誰的首肯嗎?

太多常識不足的蠢人衹會在“道德”意識形態的驅迫下亂辯亂駁,這是真呆,不是裝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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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3-12-22 09:47 回覆:

讓我再把自己的觀點澄清一下。所謂的不正常我指的是同性性行為,這是很明顯的道理:同性行為如果正常,男女交歡不就成變態?

此外,不正常就是不正常,不是「不可以」、「不應該」、「不對」、「不好」,也就是說,「不正常」是一種事實陳述,未加任何批判,道德 or whatever。

再者,所謂的「首肯」我用的是「承認」。承認是什麼意思?

中華民國不獲聯合國承認,我們要去吵、去爭什麼平等、什麼權利嗎?

我攻讀一個博士學位,除了照學校的章一步一步從修學分,到跟教授、當研究助理、幹 TA/RA,到寫論文、defense,最後功德圓滿拿下博士學位,還有其他什麼辦法?這種事是可以爭平等、爭人權之類的事情嗎?

婚姻是ㄧ種 qualification,不是 state,因此屬於特權,不是人權,無所謂平不平等。我們的社會只承認男女結合是婚姻,不承認其他譬如舅舅 + 外甥女,男人 + 母狗,女人 + 女人,爸爸 + 女兒等為婚姻,此理固明。

同性戀者自己愛怎麼幹都行,唯獨「獲得社會承認」這碼事無法勉強,因為承不承認的主控權 100% 不在自己手裡。

以上所述 again 也只是事實陳述,沒有任何個人意見或批判。同性戀者意欲獲得社會承認(他倆或她倆的「婚姻」)該做的第一件事就是選對戰場。上錯戰場打錯仗,豈有可能功德圓滿?


patoo
等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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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1 16:54

“你要自殺?請便,但休想獲得正常社會的首肯”

“比利時是繼荷蘭後,全球第二個通過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根據法例,若主動要求安樂死的人清楚表達其意願,並經醫生判斷證實有難以承受的痛苦,安樂死便屬合 法,甚為寬鬆。該國安樂死個案去年激增25%,估計目前每50個人死亡,就有1個是安樂死。據報國會準備通過法案,容許18歲以下人士可主動要求安樂死。”

前兩個月,比利時才有位變性人,不滿意手術結果,求死獲準。“由於他明顯出現難以承受的心理創傷,因此獲准安樂死。” 看來荷蘭、比利時大概不屬於正常國家社會。


“同性戀不正常,這是無可辯駁的結論”


可以wiki 一下“List of animals displaying homosexual behavior”,他們的同性正常或不正常的行為,需要誰的首肯,有啥可辨可駁。餘桃斷袖的說法,並沒有太多的貶義,大概鄭板橋的“難得糊塗”跟正常人的糊塗有不少差距。誰更糊塗呢。


螞蟻跟蜂類的共祖,雌雄數目大致相等,如今螞蟻都是雌性,蟻群開戰,各個不讓須眉。


是有些問題,舊金山的調查,女同性戀終生平均伴侶人數為五,男同性戀一輩子其對象不止十倍,這是男男呈現不穩定的劣勢,但成龍說犯了全天下男人皆會犯的錯誤,在在突顯男女本質之不同。而舊金山學校宣導同性戀幾乎成了推廣同性戀,也是很大的問題。無可辯駁不正常的男男黑天鵝(比率可達25%),因地盤比較大,他們的子嗣(孵強取強要而來的卵),存活率高於正常搭檔,美國目前男女薪資差異約10%,他們的子女也會有類似的優勢。


至於同母,男同性戀比例,三子高於二子,二子高於長子(可能是Y染色體與母體衝突多,排斥造化力會累積;女子同性戀源出不同在此不論),比較明顯看出,在原始小部落生活中,因男子無法離開且無後,犧牲自己,奉獻族群的好處。


人類社會日益複雜混亂,現代人熵不知要比蟻熵高出百倍千倍,一些同性伴侶無法在醫院陪伴,伴侶因公死亡也無撫恤資格,這些都會增加人熵,如何在同性婚姻問題上降低人熵,不少不正常的先進國家提出一些做法,如前幾個月去世的 Gene Burns (KGO host)所唱和的,國家把兩性婚姻法律定位到更基礎的Civil Union(civil partnership or registered partnership),要結婚,在教堂或其它場合解決,無關政府。


如此,L.G.B.T.R 的問題可以解決大半。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3-12-21 17:59 回覆:
安樂死不是自殺。我也贊成安樂死,但若有人要跳樓,我不會「樂觀其成」,我會 recommend 他安樂死。貴帖自己也說:「若主動要求安樂死的人清楚表達其意願,並經醫生判斷證實有難以承受的痛苦,安樂死便屬合法」。

至於同性戀正不正常,只須以絕大多數人的性行為為何來認定即可。人類不是螞蟻,當然不可能以蟻類的一母蟻王生育整個蟻群來類比。每一種生物有它自己的生育形態,即便與人類甚近的黑猩猩也不與人相同,牠們亂交雜交隨時隨地交。據動物學家說,性交在許多靈長類是一種 social behavior,有如誰摸誰的頭,以此定階級高下。人類顯然有自己的行為方試,譬如鞠恭、敬禮等。我們當然不以誰 fuck 誰定高下。

我 maintain that 婚姻是為一種 social recognition,確實不直接關乎政府。但政府是人類社會公權利的維護者,社會不承認的事項,政府雖不能禁而絕之,但可以也應該不予承認。有人以為社會或政府「阻止」同性婚姻,這是誤解。「婚姻」不是一種須要誰誰「同意」(雙方家長等是另一回事)的事情,而是一種「央求社會認可」之事,有如博士學位 —— 妳可以印名片自稱是某某名校大博士,不會有人阻止,但最終認可權仍在該校手裡。社會從不阻止誰跟誰在一起(這是基本人權),但承不承認那叫「婚姻」的權力顯然在「被央求者」手中。不同意,it's anything but a marriage。

一畝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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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9 09:57
在立法院常看到的是少數暴力,
壓迫善良百姓的也是少數暴力,
強辭奪理橫行霸道者也是少數暴力,
民主法治國家就應遵循遊戲規則,
不應該是少數人說了算。
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3-12-19 19:09 回覆:

豁出去了!我返臺後ㄧ連十篇的變態臺灣人文章讓你嘔吐了嗎?你想不想知道臺灣真正的病因?

多數人變態所以社會變態,社會變態所以民主變態,民主變態所以國家變態,國家變態所以人人受苦。

然而,多數人何以變態?

民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的昨天,我在永和中正路與秀朗路交叉路口遇到一個常態者 —— 他的車在我(綠燈過街,他綠燈左轉)過中正路時「居然」停下來「等」我過街!前此整個中華民國臺灣 2300 萬人只有高某一人會如此做 —— 我不只是「讓」而已,我會「停車」(車輪完全不動)等所有人走完才過。這不是什麼美德,這是全世界通用的交通規則!這是「常態」!

在臺灣,開車者搶得到行人之前就搶,搶不到多半就「只好」讓,無論如何一定「漸漸緩緩」、「亦步亦趨」、「連逼帶迫」、「絕不停車」的慢慢壓進,看能怎麼樣。這是變態久而久之變成的「常態」。

這種行為於我而言就是變態。

今天如果有人抱怨王金平如何如何、民進黨如何如何,我會問她自己開車有權左、右轉時遇上行人過街會如何處置。如果此人只是「讓」,卻不「完全停止」,我會斥之為變態,因為這違反交通規則;並且告訴她當今所有一切惡果純係咎由自取。

全臺灣 2300 萬人裡的每一個人都應該捫心自問:「我真的不變態嗎?變態的都是別人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就坦然接受你營造出來的變態社會吧!

美好的社會不能靠「你們大家都得要很好,我自己一點點壞沒關係」來達致,而得靠「我自己一定得盡善盡美,少許人有一點點壞才能靠眾善來彌補」去獲得。

如果一個社會的多數人自我感覺良好,可是這個社會評等甚差,差到連這些自我感覺良好的多數人都看不下去,無可避免的事實就是這些我感覺良好的多數人都是評等甚差的公民。

百分之九十的人都自覺是優良駕駛,然而百分之九十的人都是劣等駕駛,這告訴你什麼?這告訴你百分之九十的人都是自覺優良的劣等駕駛!

每當你自覺公民與道德 no matter what 畢竟高人一等的時候,你的公民與道德多半只是及格而已。隨便設計一個 make sense 的實驗自己印證一下吧!我國今天不正常的處境當然是多數人造成的,而多數人當然自以為義,因此這些多數自以為義的人當然是不正常的變態人,否則如何解釋國家不正常的處境?

你開車轉彎過十字路口,遇上「一個」行人過人行道,你搶在他之前、等在他之後、還是無論如何完全停車


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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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訂《同性伴侶法》
2013/12/18 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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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另訂《同性伴侶法》這個想法,大約一個月前兩方大遊行對陣那時候我在聯網哇新聞上說過,衹說了兩三句,現在發揮一下,總之把兩個同性相愛者有社會名份的結合放進既有的《婚姻法》或《家庭法》衹能是一件蠢事,我不知道這些立法者和人權活動家為什麼那麼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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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fNut — 無心的邂逅(GolfNut) 於 2013-12-18 02:53 回覆:

內容不論,我想「同性伴侶法」不失為一個文明社會對不正常人群的正當反應。

首先不予以道德批判(因為有些人是先天),其次不掺雜科學分析(因為弄清楚後又如何),再者也別搞什麼宗教理論(因為宗教比這還更莫名其妙),總之就是給予ㄧ個人性化的溫暖解決方案就是。

同性戀者也允宜適可而止,不正常就是不正常,不然還想怎樣?能得多少拿多少,少輸為贏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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