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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著作權小百科(2)---著作權與版權有什麼關係?
2012/05/10 17:34:24瀏覽265|回應0|推薦0

Q2.  什麼是版權?著作權與版權有什麼關係? 

 

A

       什麼是版權?什麼是著作權?這恐怕要談一段著作權法的歷史。

 

       我國現行施行的著作權法,最早是從清朝宣統二年(1910年)的大清著      作權律開始不斷修正而來。而大清著作權律則以日本1893年制定的「版權法」及1899年制定的「著作權法」為藍本而制定的,我國「版權」與「著作權」的用語,是受到日本的影響。


        日本為什麼
1893年制定的是「版權法」及1899年制定的是「著作權法」呢?

        原來在保護文學及藝術著作上,「版權傳統」(copyright tradition)和「作者權傳統」(author's right tradition)是全世界兩個最大的著作權法傳統。版權傳統的國家為英美法世界—英國、英國先前的殖民地、及大英國協國家等,包含現今的美國在內。作者權傳統是根源於大陸法系,盛行於歐陸及先前的殖民地拉丁美洲、非洲、亞洲等國家。

        在概念上,「作者權傳統」與「版權傳統」,在著作權理論上,有著不同的前提。版權傳統的哲學基礎,是根據功利主義,版權之目的,係刺激以最可能極低的代價作最大可能的不同的生產。版權保護的目的,是在鼓勵新著作的創作。版權傳統的國家,不重視著作人格權的保護,原則上法人可以成為著作人。但相反的,作者權傳統是根源於自然權利哲學,著作人有權利保護其著作,是基於權利及正義的要求。作者權傳統的國家,重視著作人格權的保護,理論上只有自然人可以成為作者,而且因為對著作權的保護有較嚴格的門檻,不符合門檻的創作者的勞力成果,還有「著作鄰接權」的保護。

 

        日本早期的啟蒙思想家福澤諭吉在其著述「西洋事情」一書中,介紹英國的copyright時,將copyright一語譯為「藏版之免許」,後來覺得譯語不妥,對copyright一語改譯為「出版之特權」,簡稱「版權」。日本在1875年修改「出版條例」,採用福澤諭吉的譯語,出現「版權」一詞,當時的出版條例是傾向於英美法的。後來日本的「版權條例」和「版權法」,都沿襲「版權」一語,當時的「版權」,其實是copyright的意思。而在1899年日本加入保護文學及藝術的伯恩公約,日本的文部大臣水野練太郎採用德國、法國的author's right tradition觀念,將德語的Urheberbecht(相當於author's right  )翻譯成「著作權」。然而民間也有人還用「版權」二字。

 

        所以簡單的說,「版權」最初是英美法系copyright的譯文,而「著作權」是大陸法系author's right的譯文,目前兩個名詞已經是通用了。「著作權」是法律主要用語,「版權」一般是民間對「著作權」的通俗用語。中國大陸的著作權主管機關是「國家版權局」,而1090年所制定的法律,卻稱「著作權法」。1990年的中國大陸著作權法第51條還特別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與版權,係同義語。」可見「版權」與「著作權」是互通的。

        在我國的著作權法,並無「版權」一語。但是電影法第25條規定:「電影片申請檢查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左列證件及檢查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辦:一、本國或國產電影片之版權證明,或外國電影片之發行權證明…。」其中的「版權証明」,應是指「著作權証明」而言。
 

        此外,我國現行法令也一些規定提到版權,舉例言之,「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90條、「行政院衛生署中華藥典編修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學術教育或專為網路研發實驗目的之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8條、18條、「影視廣播出版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都有「版權」的用語。這些「版權」用語,應都是指「著作權」而言。

        我國實務上,也認為「版權」概念,在社會通念應解釋為「著作權」的意思(參見最高法院83年台上6953號判決)。


        不過建議一般民眾在訂契約時,還是用「著作權」一詞,較為正式,並避免爭議。

 

 (轉載自蕭雄淋著,出版(含電子書)著作權小百科,頁7~10,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1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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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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