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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廉政署設立、再談恐龍法官的冤屈
2011/04/01 14:47:40瀏覽2801|回應24|推薦72

剛中天新聞報了這條新聞,不過細節未說明清楚,八月就可以正式成立廉政署,專門監督公務人員的肅貪問題,先寫出來告知。 補充新資訊:馬英九總統去年宣示成立法務部廉政署,因為民進黨立委反對在法務部下設立廉政署,立法院院會中午不休息,採取逐條表決方式,完成法務部廉政署組織三讀。詳細新聞: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6248546.shtml

接下來要談今天最熱門的新聞,被推薦為大法官人選的邵燕玲是恐龍法官,還是孔明法官?在談這件性侵案件前,先把話題拉開,容許我聊一下昨天下午與挺扁民眾許鳳珠的官司,民事調解庭的部份情形。

調解官說政治立場不同,還是得彼此尊重,不需要這樣相互對罵攻擊、許鳳珠的姊姊跟朋友也要我過去就算了,大家都有被關在地檢署地下二樓,乾脆許鳳珠賠個5000元,兩人和解就好,大家你一言我一語,我的情緒就開始爆發了。我告訴現場所有人,這兩年來我連一句罵對方的話都沒有,許鳳珠用極骯髒下流的話罵我超過20次以上,一年半來不斷的騷擾、挑釁,最後還插隊,在旁聽席上用身體擠壓,甚至動手打人,我提告她,她還反告我,檢察官看我有自我防衛頂回去,認定兩人相互攻擊不起訴,最後逼我只好用她在法警面前罵「紅鬼」來提告,結果她又誣告我也罵她,我兩次被構陷關在牢裡面,被強迫蓋手印、照相,這些羞辱就算了?沒做的事情被人硬找人證明栽贓有做,可以這樣算了?當天從早上到派出所,中午關到晚上七八點多才有錢交保出來,可以這樣算了?許鳳珠罵髒話是一回事,她企圖找證人構陷我入罪,造成大家主觀認為不同政治立場的人都會相互攻擊,這樣的惡意操弄,可以給個5000元就算了?

我說到聲音發抖,搞到調解官及許鳳珠的親友都來安慰勸說,我想一個人被人栽贓構陷,心情的憤怒跟不滿,情緒上大概很難冷靜、平穩,要在測謊機上表現正常,難度頗高。

為何描述上面的情形,主要就是要說性侵三歲女童的嫌犯,測謊沒過,而更一審的說明:「被告測謊前一晚未睡好,精神不佳,並自認委屈而感到憤怒,被告身心狀況影響測謊,測謊結果沒有證據能力。」 卻引起社會震怒不認同,我只想讓大家明瞭,沒做的事情被污衊,是不可能平靜的,請大家撇開不認同的思維,再來看其他客觀的事實:

判決無罪的理由有四點:

一、法官檢查相關路口監視錄影帶,一一比對,並親自到現場勘驗,發覺被告並沒有足夠時間、機會在自己家裡性侵女童;

二、女童在警詢前後說法不一,原審審理中所證述的又與警詢所指證的不同,因而認定她的證詞有瑕疵;

三、女童驗傷診斷書所載私處傷勢情況,經函詢高雄市立聯合醫院,獲得的答覆是「不似銳利器入侵,也有可能是洗澡時用力搓洗造成。」合議庭因而認為女童所指被以眼鏡、吸管等尖銳物品侵入私處情形不符;

四、警方在案發後到被告家中搜索,未查獲眼鏡、吸管等物,並採集被告唾液,送驗也沒有相符的檢驗報告。

(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6248624.shtml)

我不知道當大家在得知江國慶枉死時,大罵司法無能,當時就曾經討論過,案發時社會氛圍施壓,讓司法人員快速審判,造成冤獄。難道如今不可能是江國慶案的翻版嗎?白玫瑰運動有沒有可能是民粹施壓「江國慶案」的更具體展現?如果法官拿出非常客觀的事證,監視器影像來證明時間上的差異跟當時嫌犯載女童出去的行為內容,為什麼社會上還要繼續偏執的認定,司法不公,性侵犯該死?

如果司法為了避免悲劇的再次發生,用公平客觀的舉證來告訴社會大眾,社會大眾有沒有自省思考的能力,認錯尊重司法審判?司法的改革是要司法更加公平客觀?還是要改到以「民粹」為依歸,以「社會觀感」來審判定人死活?

而這個事件更延伸到,將整個案件發回更審的女法官邵燕玲,被社會扣上「恐龍」法官的惡稱,由於三審是屬於「法律」審,只能依據「法條」發回更審,當法官翻閱整個卷宗發現問題重重時,除了用「法條」引用不當,回到高院去「事實審」外,也很難親自審判調查,若因為邵燕玲的發回,讓真相有水落石出的一天,這不是讓社會避免掉「江國慶」冤獄案的發生,值得慶幸一個好的法官出現嗎?發回更審判決書重點卻被記者扭曲誤導,變成恐龍法官,這是社會輿論殺人的具體證據:http://blog.udn.com/ganghu999/5045433?raid=4024341#rep4024341

從司法院長賴浩敏的說明:邵燕玲的品德、操守、學經歷、辦案品質,一般評價都是上上之選。加上整個性侵案,經監察院邀請學者、實務界及民間團體舉行諮商座談,調查認為並無不當。(新聞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6/6247957.shtml),顯見這個事件極可能是民粹再一次的誤導跟錯誤解讀,讓一位有著「孔明」思維的法官淪為「恐龍」法官。

現在綠營跟名嘴,忙著幫陳水扁政府的公文佚失案轉移焦點,寧可錯殺一個法官、證明馬總統無能,也不接受可能構陷第二個「江國慶」的事實,但是大家還要配合他們這樣理盲濫情,不加思考跟反省嗎?

真不願再看到這樣無知愚蠢的社會,不斷反覆發生,等到錯誤造成再來悔恨。

21:30pm補充說明:此更一審判決日期是在99年12月20日。

10:30pm補充:剛聽2100全民開講,裡面訪問當時在現場的證人,提到嫌犯帶女童回去時,女童有拉褲子,而晚上回家時,女童阿嬤再打電話過來,講到洗澡時女童的下體好像不一樣,所以證人認為要帶女童去檢查,而醫生檢查後主動去提告,以此認定嫌犯有性侵行為。但女童阿嬤到現在還不敢告訴女童父親。
但是從頭到尾沒有說女童有大哭或夢魘的情況發生。我想三歲女童的性器官應該很小,每個女人第一次發生性行為的痛楚,應該還有點印象,一個三歲女童如果被異物性侵,還能只拉褲子不哭泣、不夢魘,那真的是很匪夷所思。當被異物入侵時,疼痛不是異物拿出就不痛,而是會痛超過數小時以上(年紀愈小、性器小疼痛更長),這跟嫌犯帶女童離開在一小時內回來的發生狀況不符合,我相信法官的調查跟考量。有沒有性撫摸不知道,但是性侵可能性微乎其微。
看到2100全民開講,只有一個感想:民粹的審判真的很可怕,而且用主觀去評判一個性侵案,只在表面上不斷討論,來強扣性侵行為,讓人只想到江國慶,這樣的評論節目,誤導真相比澄清真相的機率更大。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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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ing6100&aid=5043034
 引用者清單(1)  
2011/06/16 00:05 【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 法官法的通過、歷史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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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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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
2011/04/03 00:19
國家選人選才,若因此挫斷!
不利再興!!!
可惡的綠營不是在愛什麼什麼的
是故意要把國家搞垮!!!!!!!!!!!!!!!!!!!!!!!!!!!!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4 02:39 回覆:

拜託,他們從拿到政權開始,就開始掏空國家了,看國泰企業捐了一億元的政治獻金後,開始每年的一億元進貢,而世華銀行就從國產變財團財產了。這些土匪拿到政權,就開始分贓、再搶政權再搞特權關說,循環不息,而國家在扁八年執政下來國產縮水、外債大幅攀高、貧富差距快速擴大...

愛台灣個鬼,最不愛台灣的人就是這些政客,把老百姓搞到忙著分裂對立,沒空管他們怎樣惡搞國家。


夢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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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真是壞事做絕,嘴尖烏利!
2011/04/02 21:20

那些尖嘴猴鰓的若不騙人死不休!!!

對整個過程並不了解,看了分析才知差點被矇了~~

在這種情況下它們抄作又成功了,問題是事真被抺殺!!!!!

真是可惡~~~~~~~~~~~

女俠加油!!!!!!!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2 22:21 回覆:

女童性侵案是99年12月20日更一審宣判。女童家屬沒聲音、白玫瑰也沒聲音,民意根本沒有發出抗議的聲音,司法人員當然認為判決明確,民意也不反對。

大法官名單是星期一(28日)馬總統召見,而星期三(30日)爆發公文佚失案,星期四(31日)自由時報就用頭版大篇幅報導恐龍法官被舉薦為大法官,然後白玫瑰大聲抗議,媒體加碼播送渲染擴大,綠營網軍全面出籠指控,藍營的格主就加入批評行列,所有的人不問是非,只問情緒不滿,大聲指責謾罵無能。

但是如果追溯回最初的情況,重看邵燕玲法官的判決書,卻是一個明察秋毫的法官,要求「證據不夠週全、要再詳加認定」,卻被記者曲解成「沒有違反女童意願」,而更一審依據發回更審的指導,重新查驗證據,實地演練,還嫌犯清白,卻變成司法不公,要以「社會觀感」為判決標準,真是諷刺的「司法改革」。

把這些情況說出來,再來重看這一星期,很明顯就是綠營在操弄議題,轉移公文被毀屍滅跡的焦點,寧可毀掉一名真正的好法官,來構陷馬總統無能,白玫瑰的領導群,也早已被綠營掌控,他們嘴裡的「司法改革」哪是喊真的。整個李代桃僵的謀略,讓藍營自相殘殺,還高喊要砍殺掉自己的大將,司法院長必須辭職,讓綠營隔岸觀火、咧嘴大笑。整個作戰過程,只有一個感想,藍營支持者還要笨到甚麼時候?這種情況已經不是兩三次了(薛香川、劉兆玄、陳聰明),難道一點經驗都沒學到?

謝謝您的鼓勵,大家繼續加油,別輕易上當受騙了。


ttt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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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倩該謝謝人家才對
2011/04/02 21:08

許鳳珠找個假證人來幫妳忙

那位違背良心做違證的人.確清楚的證明沒人知道誰是"白鬼"原來是許鳳珠自己罵自己

$5,000妳還沒收吧?這$5,000我付.聽到她找來親友團向妳求和還安慰妳我實在太感動了.

我再樂捐$5,000買個大聲公叫那位許鳳珠背著把當初罵妳的話對著自己罵.至於那些咳嗽.吐口水.擠人.推人.捏人等等欺負人的動作請她"認呼清看呼明"別再踢到鐵板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2 21:54 回覆:

沒有那個證人來確認,許鳳珠在現場大家都叫她「小辣椒」,說真的,我還真難讓法院了解,我哪知道她老公姓白。而這個名稱,就是因為她不斷在法院挑釁、騷擾我們,嘴巴不乾淨亂罵,得到的稱謂,所有挺扁的人,也只有她有這綽號。所以種甚麼因、得甚麼果,老天爺每一樣都會算分明,套句話:出來混總要還的。

那天真的是太氣了,許鳳珠還在硬坳我有罵她,還打悲情牌拿藥袋出來訴苦,呼吸都中止了,還指控我上次打她害她受傷,然後她姐還說,反正許也被關大家扯平,她被關是罪有應得,我被關是因為被她陷害,這樣叫扯平,不發飆才怪,乾脆一股腦全發洩出去,所以許的姐姐跟朋友才說,好啦別生氣,大家靜下來,才能好好溝通。

您的錢留著,我這裡還有三個大聲公呢,上次活動買了一個,後來某格友大姐又寄兩個過來,真要許鳳珠廣播道歉,足夠用了,可惜現在挺扁的人來排隊的也不多,都是陸陸續續過來,直接登記就有旁聽證了,沒人可以聽到她的廣播。


精神節食__七天改變人生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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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的心事重重
2011/04/02 20:33
筱篟妳的肩膀挑重擔呀
老哥哥欽佩之餘
也擔心妳呀
怎麼說呢
一介女子
單打獨鬥群梟
使更生愁呀
................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2 20:56 回覆:

老大哥:

還好啦,老天爺讓我不用做朝九晚五工作賺錢,可以專心去對付,而且有用的資料,有時還真湊巧,可以剛好看到(像昨天的廉政署設立三審定讞,剛好打開電視轉到52台,就聽到主持人說這段話,然後就轉台了,還有性侵案更一審的判決新聞,也剛好看到,才能立刻了解狀況),所以我有老天爺幫忙,加上您們的隨時鼓勵,這重擔還真被化解不少(要不然也撐不到現在),所以我每天晚上都要禱告,請老天爺千萬引導我走在正確的路上,別走偏了,免得做出錯誤的判斷。老大哥別發愁,要快樂才能活得久,我還要您們繼續支持呢,看這樣子,加上那些公文佚失案,我看扁案不繼續拖個三五年,很難放手。


paul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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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們自知理虧,由此可見.
2011/04/02 19:57
{許鳳珠的姊姊跟朋友也要我過去就算了,大家都有被關在地檢署地下二樓,乾脆許鳳珠賠個5000元,兩人和解就好,}她們聚全力來對付你,5000了事??也真的太便宜她們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2 20:11 回覆:

星期四許鳳珠的親友來了五六個,全都坐在調解庭裡面「精神施壓」,可是我這個人吃軟不吃硬,要這樣強詞奪理,我就直接反擊回去,調解官還叫我出去,讓她跟許鳳珠說一說,結果許鳳珠說我罵她她都不計較,好吧她願意道歉,就5000元解決,X的,聽到她還先打我一巴掌再來說道歉,調解官問我好不好,我當然說不好,許的姐姐說願意再加5000元,給我1萬元,大家就扯平了,我說不行,當初一審還沒開始,我是答應1萬元沒錯,但是許卻找證人作偽證構陷我,現在都二審了,當然漲到5萬元,而且我還沒告她誣告、偽證,也還沒對證人提告偽證罪,直接給5萬就不告,她們當然不肯,調解失敗,直接去民事庭審理。

如果民事庭最後判決過低,我就再提告誣告、教唆偽證跟偽證罪,要求精神賠償再拉高到10萬元,讓許鳳珠受到更多的教訓,這樣公然侮辱還構陷別人入罪,當然不能輕易原諒。這些人以為嘴巴說對不起就夠了,沒誠意真心的道歉,完全就是想逃避刑責,當然不能原諒。


paul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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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到處都是恐龍
2011/04/02 19:52

媒體?名嘴?還有那些[白玫瑰][人本教育基金會],甚至[輿論]都張牙舞爪的,不都有恐龍之嫌?已經分不清誰是誰非了.

你舉出{我不知道當大家在得知江國慶枉死時,大罵司法無能,當時就曾經討論過,案發時社會氛圍施壓,讓司法人員快速審判,造成冤獄。難道如今不可能是江國慶案的翻版嗎?}我也正想到這個案子!

如果江國慶最後被發現是受冤的,難道這女童案的嫌疑人就不可能嗎?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2 20:31 回覆:

事實上根據監視器畫面照出嫌犯跟女童的摩托車時間來推估,短短不到10分鐘的空檔,又要買糖果,又要拿眼鏡框、吸管、手指性侵女童、還要自慰成功(按女童的說法,除了被那些東西插入外,還看到嫌犯下體有鼻涕似的東西),而且嫌犯還得騎車到家、上二樓、脫褲子、穿褲子,下樓,再到超商。我看除了三頭六臂的神仙外,大概凡人很難這麼「迅速」、「切實」完成性侵行為。

所有「客觀」不受人為操控的證據,加上醫生專業的驗傷報告,再評估整個「性侵時間」,真有性侵,何必急著四分鐘內完成,反正麻將一打,沒有兩三小時也不會結束,哪需要這樣「猴急」解決,完全不合常理,還要死硬堅持有性侵行為,那就是是理盲濫情了。

再來說大家質疑邵燕玲的「恐龍法官」說,我今天查到發回更審的判決文,根本完全被媒體記者扭曲解釋,全文是強調「證據不夠週全、要再詳加認定」,卻曲解成「沒有違反女童意願」,才引起民怨軒然大波http://blog.udn.com/ganghu999/5045433?raid=4024341#rep4024341,該罵恐龍的是記者的語意學程度太低,卻硬是把一個明察秋毫的法官構陷成恐龍法官。

一個好法官就這樣活生生被犧牲掉,但是因為全案退回,讓更一審重新調查事證、實地演練,還嫌犯的清白,避免第二個「江國慶」的冤獄發生,這個司法公義來得很諷刺,司法改革的口號喊得更諷刺,該要改革的是民眾跟媒體的盲目跟不願認錯。


暱稱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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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顧實情實理
2011/04/02 12:03

其實一則法律案件的發生

最重要的機關是警察

警察素養不足

不願按照程序搜集證據

任何案件都先吃案

最後到法官時

法官總是想見解高人一等

才會枉顧實情實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2 12:35 回覆:

這個案件發生在2007年,幸好調閱監視器,影像資料都還在,司法人員有進行現場實際模擬,做到認真調查的精神,才能追出實情實理,還給當事人「不可能性侵」的清白。

我們高喊司法改革,要的不就是希望這些司法人員,可以很認真仔細地調查,而不要隨便坐在法庭內敷衍問一問,就直接用主觀意識來判決。

這一案件的法院說明,證明他們有做到認真調查、仔細評估的程度,反觀大罵的老百姓們,有沒有做到了解內容再來評斷的思考能力?

這個案件教了我們重要的一課,司法改革,老百姓跟媒體比司法還要更多的改革跟檢討,別再用情緒跟感覺來評斷是非,多用點腦子,理性跟務實來看事。

笨到爆,理盲濫情、被綠營操弄的藍營支持者。

http://blog.udn.com/ganghu999/5045433?raid=4023892#rep4023892


湘野莫佬*~我跟親愛的去台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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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情理法
2011/04/02 10:28
就是恐龍~~
湘野莫佬~(U莫~莫代誌)~~歡迎光臨~~敬請賜教!!!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2 11:59 回覆:

不過這個案件,沒有違背「理」跟「法」,只有違背「濫情」民眾的觀感,所以一個認為案件不夠明確、發回更審的法官,就被一群濫情理盲的民眾扣上「恐龍」法官的稱號。

而司法體制,在經過嚴格的檢驗、評估,依據這位法官過往的審案紀錄、辦案態度、同僚評鑑上,認定這位法官的工作成績,是屬於上上之選的人才,加以推薦,卻敵不過廣大不明所以,光憑情緒上的認知來亂扣帽子的濫情民眾,用一件還嫌犯清白的案子,想要徹底摧毀一個有為有守的好法官,再進一步攻擊為總統無能。

真正恐龍的,是這群搞不清楚是非黑白,動不動就被人利用來罵政府的廣大濫情民眾才對。


WEEZER電影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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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法治教育。
2011/04/02 08:47

我國的法治教育不足,

再加上老一輩之人(約60歲以上的老人家)

仍有(家法與私刑)的錯誤念頭[猶記得2008年4~5月嘉義 東石的婆媳家務事風波。即是一例]

法律講得是證據,舉證是在法庭上很重要的是,但何謂舉證?

哪些物品算是有利證據?哪些算不利證據?還有如何舉證?

這些學校都沒教、家長也不知道,加上老一輩的錯誤觀念傳承,

自然的也就亂七八糟的事,一再發生了。

以上僅供參考而已,別無他意。 謝謝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2 11:50 回覆:

針對這件性侵案,女童方面所說的眼鏡框、吸管,在報案後警方過去嫌犯家搜索,沒有看到(證人說嫌犯自己就有戴眼鏡),而且女童下體驗傷,醫院的檢驗不符合尖銳物的摩擦傷,反而是洗澡時的表面輕微磨擦。就算不是尖銳物,用手指,想看看55歲男子的手指有多粗,而三歲女童的性器官又有多小,真有性侵(若在體外摩擦就不是性侵),絕對會有傷口或紅腫,不可能查不出來,醫院也沒必要做假證明。

再來談男子的舉證,從法院扣得的監視器都有看到男子載著女童的影像,影像上的時間法院也有提出來(媒體手上都有),親自實地調查,證明數分鐘的時間內,男子很難進行性侵行為。

再退一步來思考,這件案件發生的原因,是女童阿嬤帶女童去證人家打麻將,嫌犯剛好多出來上不了麻將桌,所以說要載女童去買糖果玩具,然後半小時左右就回來了(證人說感覺快要一小時,但監視器顯示時間是30多分鐘),若一個男人有意性侵女童,一般人打麻將要多久時間?大可不需要那麼拼命,只花四分鐘快速解決就帶小孩回去。

以上的資料都是從新聞報導及2100全民開講獲得相關資料,所做的分析。


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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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器的影像記錄
2011/04/02 06:00
哪裡可以看到監視器的影像記錄?

  怎麼知道只有四分鐘時間?

  能夠說明越清楚越好。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1-04-02 11:34 回覆:

法院在記者會中有很明確的說明,取得監視器錄影帶,而且從影像中出現嫌疑犯帶著女童時的時間點,昨天2100全民開講也有念出法院提出的時間點來(身邊沒筆,所以沒記下來),法官親自實地演練,記者也實地演練拍攝,時間只有不到10分鐘的空檔。

法院認為扣掉等紅燈跟騎車時間,不到10分鐘時間,難以回到家進行性侵,在超商內選購糖果的時間還可以接受;而TVBS記者再把摩托車騎到嫌犯家前,推算時間,停車、爬上二樓,大概還有四分鐘,認定這四分鐘難道就不能性侵?所以覺得法官太「恐龍」了。

針對這四分鐘的性侵,我在銀大哥的文章下回應,因為很粗魯,不是我們女人該說的話,所以就不重覆寫,麻煩有空再去銀大哥文章看:http://blog.udn.com/ganghu999/5045433?raid=4023770#rep4023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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