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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外!陳水扁再延押兩個月-台灣高院新聞稿
2010/04/16 17:31:53瀏覽2481|回應17|推薦65

陳水扁延押兩個月!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9.4.16

本院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被告陳水扁等貪污等案件,合議庭已於99年4月16日下午4時15分公告裁定主文:「陳水扁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4月2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其理由詳見本院9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60號裁定理由三摘要如下:

三、茲被告於本案自99年2 月24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之2 個月期間,即將於99年4 月23日屆滿,本院幾經審酌,於訊問被告後,認為本件雖於99年4 月9 日全部言詞辯論程序終結,惟尚待宣示判決,被告如經本院認定有罪,更有將來刑罰執行之考慮,本院認被告目前犯罪嫌疑仍屬重大,且前述本院之羈押及延長羈押裁定所指本件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事由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亦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

被告於本院聲請停止羈押意旨略以:本案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不無研求餘地,即使羈押原因未消滅,仍須考量是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有關逃亡之虞部分,本案國外資產美金2100萬元(即附表所示之資產),均已查悉,並由瑞士檢方主動查扣,且本案經調查證據完畢,羈押必要性之原因亦已消滅等語;辯護人則以:陳致中等人已簽署相關文件,同意將瑞士7 億元匯回特偵組指定帳戶;瑞士聯邦檢方已同意將7 億元匯回臺灣,匯款作業目前已進行中,且瑞士銀行人員能否來臺,近一、二日應即可確定;況且,該筆7 億元為凍結款,無論是否匯回臺灣,無人可動用任何一毛錢;海外7 億(美金2100萬)是否匯回,向來不是本案羈押之法定要件,而羈押必要性條件,應考量是否影響審判之進行,不應與金錢相結合;本案應調查證據均已調查完畢,已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被告並無逃亡之虞,實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等語為辯,並提出99年4 月14日陳致中與瑞銀專員往來電子郵件(附中譯文)2 份為證。惟查:

(一)被告之羈押要件及其必要性之說明,已如前述。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爭執附表所示之海外資產,雖為瑞士聯邦檢察署檢察官凍結中,有最高法院檢察署98年12月9 日台特天98他71字第0980002569號函在卷可憑(參本院98年度聲字第3457號卷第20頁),惟該等帳戶係同案被告陳致中、黃睿靚透過外國公司名義所設,帳戶名義人為外國法人,其中寶昌有限公司Bouchon Ltd.)註冊於開曼群島,係同案被告黃睿靚委託瑞士美林銀行代其成立之掛名公司,並由該掛名公司於瑞士美林銀行設立帳號467683之投資帳戶及帳號467722之儲蓄帳戶;另GalahadManagement S.A. 公司則係瑞士蘇黎世的蘇格蘭皇家庫斯銀行為同案被告陳致中設立,受益人為同案被告陳致中代表人列支敦斯登瓦都茲的RBS COUTTS TRUSTEES AG公司,並授權英屬維京群島Tortola 島Road Town 城的The Company Management Ltd. 負責簽署等情,亦分別有卷附外交部97年8 月5 日外條二字第09702167630 號函及其附件(參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97年度特他字第106 號司法互助卷宗第1 至17頁)、法務部調查局97年9 月18日調錢貳字第09700383630 號函(參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97年度特他字第106 號調查局卷第38至40頁)可稽,堪認上開資產法律關係複雜

況同案被告陳致中於97年11月26日偵查中,早已表明願將該等資產匯至特偵組指定之帳戶繼續凍結等語(見97年度特偵字第3 號總筆錄卷十第1 至2 頁),但時過近1 年半,仍未能實現,原因何在,已有可議。迄99年3 月19日本院訊問時,同案被告陳致中復表示其與妻雖早已簽署相關的文件同意匯款,瑞士方面亦未反對匯款,形式上要件已完成,惟因該資產實際擁有者為其母親,關於款項匯至何帳戶或型態,須由其母親與特偵組協調等語(見本院公文、筆錄卷七第141 、143 頁),更增該筆資產匯回之變數

參以特偵組檢察官先後於本院開庭時表示:附表所示海外資產,如於法院判決確定匯回國內司法機關查扣,必須要有權處理之當事人主動意願配合

依照瑞士法律,凍結之帳戶要進一步處理,其一是依照確定判決執行沒收,另一是於司法判決確定前,依帳戶當事人之自由意願,將款項主動提交,目前運用的是後者,既係依帳戶受益人之自由意願,在該資產提交之前的任何一秒鐘,帳戶受益人均可改變其意願,故於該凍結資產未匯回之前,請法院不要僅斟酌帳戶受益人是否有將資產匯回之意願,而應以資產是否實際匯回為準等意見(參本院公文、筆錄卷七第143 頁反面、卷八第27頁反面及第28頁),

另衡諸本院不易掌握瑞士聯邦法律之內容與精義,同案被告陳致中與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資產是否可以匯回一節,雖有不同之陳述,但考量本案尚未經宣判,若本院將來認定之犯罪所涉金額,與附表所示之資產數額不符,其中之差額,於本案確定後,參諸檢察官上開意見,未必得以匯回,則同案被告陳致中、黃睿靚仍有可能支配附表所示其中之相當資產。

而被告既為同案被告陳致中之生父、同案被告吳淑珍之配偶,上開資產又為起訴書所指共同犯罪所得財產,故於附表所示海外資產匯回並由最高法院檢察署依法扣押前,無法排除被告或其家人可透過形式上或實質上之第3 人對該等資產主張權利,而使被告得有支配該資產之可能性,被告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等情,仍然存在,被告聲請停止羈押,不應准許。本件應自99年4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得於五日內抗告。)

推薦閱讀:銀正雄先生:高院延押扁,牛鬼蛇神全現形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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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扁家族 民進黨 ...應該把民進黨違法的立委轟下台
2010/04/17 02:15

應該把民進黨違法的立委轟下台....挺貪污犯 對抗司法  對付人民  已不適任  不能在讓他們做到任期滿

.....................

陳致中說....

阿嬤孱弱的身子無法承受如此的打擊,更憂心那些長期支持父親的長輩們難以接受這種無止盡的折磨
...........................不要臉的東西..........
抬誰出來也沒用.....死了還要在審一次呢

閻王....把扁家4大貪污犯押出來............開始審
閻王....扁家4大貪污犯.....你們有A 騙 撕裂寶島人民嗎....扁家...沒
閻王......把他們全丟到油鍋去炸...在回來審
閻王.....扁家...你們以為是在人間嗎  騙得了人 連我也想騙嗎 該死的東西 炸他 在炸 不認罪 就一直炸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4-17 08:10 回覆:

可惜閻王審的時候,我們都看不到。

但是在人間,還是要用人間的法律來審判。陳致中跟黃睿靚,在法庭上都一副可憐兮兮,拿女兒、家人出來,博取同情,但黃睿靚才說完話,轉身回座位上時,那種隱藏不住的笑意,真想照下來給三位法官看一下。法庭真該在後面也裝一支監視器,看看被告背對審判庭時的嘴臉,是不是變成另一個人了。

那些民進黨民代真的是該讓他們泡沫掉,老百姓口口聲聲說民主社會,要用「選票」來決定,但是偏偏每次都讓這些挺貪政客再當選,老實說,台灣貪污盛行,不能只怪政府,每次老百姓選的那些立委,實在是讓人搖頭,選一個貪污政客,卻要政府去好好做事,結果相關法案都沒過,這些政客還拿頭銜去壓政府,享受特權、關說,政府怎麼做事?

不能永遠把責任賴給政府,光罵政府無能。選出這些無能的立委、民代,最不負責任的,反而是老百姓自己,大家真的也該自我反省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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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犯罪輪廓應該定型下來
2010/04/16 21:42

大姐,以高院繼續裁定覊押來看,是否意謂著二審庭對犯罪事實認定應該離一審不遠,因此大膽預測二審判決結果頂多將刑期降低些,但這整個貪污家庭的事實審判程序應該已告結束,整個犯罪輪廓應該定型下來了!

其餘只剩下最高法院是否對二審法律意見有不滿意地方,繼續往發回更審下去!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4-17 00:38 回覆:

您說得不錯,若二審法官接受陳水扁大水庫說詞,把那些重大活動及機密外交的支出都算因公支出,那「貪污」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刑期要重判就不大,也就不需要繼續羈押了。

不過真的要硬坳國務機要費及龍潭案沒貪污,實在無法說服人,事證、人證太明確了,傳喚的證人說詞更是釘死這些被告,所以馬、林傳了一堆總統府會計處的人作證,卻又說她們串供陷害,真的是讓人

目前最高法院比較容易發回更審的,應該是貪污金額數字的認定,會不會有意見吧,所以扁珍對龍潭案拿兩億還是三億,質疑最多,也比較無法確定(當中一億,蔡銘哲說以現金交付吳淑珍,無法有確切證明,這也是吳淑珍喜歡現金交易,斷資金流向的原因)。


逍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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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同慶
2010/04/16 21:20

繼續關

關到死


http://diamond03228.jeunesseglobal2.com/default.aspx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4-17 00:21 回覆:
從頭到尾都不認罪,還把所有責任推給下屬,甚至牽拖一堆不相干的人,不惜製造政治對立、分裂整個國家,來為自己脫罪,這樣的罪大惡極、罪無可赦,不繩之於法,永遠與世隔絕,台灣永不得安寧,是該繼續關到死才行。

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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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致謝函
2010/04/16 21:12

我也寫信了, 確實應該鼓勵他們.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4-17 00:18 回覆:

我親眼看著那些挺扁迷跟無恥政客當庭公然施壓,大家也看到那些民進黨立委直接在立法院幫陳致中開記者會,拿立委的頭銜,甚至整個政黨的名器,去精神施壓三位法官,跟惡霸結夥到警局叫囂沒兩樣,根本目無法紀,還大言不慚,拿司法改革自居,這個名不符實的政黨,真的要靠全民去唾棄、拒絕投票給挺貪腐政黨,台灣才有落實改革的機會。


YOYO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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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錢匯回來就要減刑了嗎?
2010/04/16 19:37
把錢匯回來難道就表示態度良好,有悔意,準備減刑了嗎?今天自由時報頭版,慣竊半夜闖進國小教室偷吃小朋友的起司球和蒟蒻等零食,被法官加上一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罪責,加重其刑,偷吃的代價是失去自由四年兩個月!再比看看扁案這些犯「最重七年」偽證罪的,最惡的一位判一年半。便知何謂「司法不公」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4-17 00:10 回覆:

吃一餐要關四年兩個月...那陳致中吃了八年,連健保費、結婚開銷、床墊、內褲都用國務機要費,換算下來,也應該要終身監禁才合乎比例原則才對

看來竊鉤者誅、竊國者侯,號稱「民主」進步的,比封建社會還要貪贓枉法,不知羞恥了。

所以現在我們才更要幫助司法人員,勇敢對抗貪腐政客,讓台灣的司法有改革的契機,心想事成,往正面去想、去支持,滴水穿石,總有一天一定會扭轉向上,這總比除了謾罵,甚麼都不做,還有機會多了。


paul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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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
2010/04/16 18:31
天地有正氣...相信司法有說服人的理由!陳執中吳淑珍會不會把錢又吞回去??那些出面挺扁的一樣還有錢分吧??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4-16 18:51 回覆:

剛剛去高院再寫一封感謝信函,替這三位承擔政治壓力,勇敢做出正確裁定的法官道聲辛苦了,謝謝!

司法院信箱

感謝高院合議庭做出公允的裁定

高院的承辦人,您辛苦了,麻煩請將此信件轉交給鄧振球審判長合議庭,謝謝您。

鄧審判長、彭法官、潘法官 鈞鑒:

感謝您們對98年矚上重訴字第60號案件所做出的延押裁定,這陣子所承擔的壓力,想必非常沉重,致上誠摯的敬意與謝意,您們辛苦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4-16 18:53 回覆:

如果陳致中再把錢吞回去,更證明她們打從一開始就沒有要交回的打算,當然二審宣判就要更重判了。

至於那些挺扁的人......反正大家都知道,扁家的錢不只瑞士那13億元,所以還是會自我催眠,繼續挺扁的啦。


ttt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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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
2010/04/16 17:37

天地有正氣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10-04-16 17:41 回覆:
太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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