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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9 02:32:58瀏覽1367|回應17|推薦44 | |
因為早上七點又要起床準備出門旁聽準備程序庭,所以詳細紀實等旁聽回來再補上。 18:20羈押庭開始,進行到22:25分休息,等評議,10月9日00:10宣判: 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 98.10.9 1. 本件被告陳水扁先生、辯護人及檢察官對於羈押要件及其必要性,業經充分辯論。因原審判決認定被告陳水扁先生犯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六罪,均屬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亦均量處重刑,並定執行刑為無期徒刑。 2. 又被告曾任總統八年,依卷內資料所示,曾主張以總統身份,參與多項機密外交,被告當有與海外政府或民間人士接觸之機會,自較一般人熟悉外國政府或通往國外之管道。 3. 被告曾任總統,以其影響力及其家人目前在國內外之資產,如赴國外,仍可享有優渥生活。又依卷證所示,本件被告於得悉當時之法務調查局局長葉盛茂轉知國際洗錢防制組織發現洗錢疑慮後,仍有隱匿資金之舉,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矚訴字第3號、97年度矚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可參,目前仍由本院另案審理中,被告上開行為目的無非在於避免資金更遭查悉。相較於被告於本案忍受訟爭之累,甚或可能面臨刑罰,被告逃匿之可能性極高,故有事實可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4. 被告雖主張倘經本院釋放,因有卸任總統身分,會有二十四小時之安全護衛監控,無虞逃亡。惟該特種勤務之提供,係基於禮遇及保護卸任總統之目的,並非為監管之目的而設,更無通報司法機關之責,尚難以其將來有隨扈之配置,即認被告無逃亡之虞。 5.本案被告涉有重罪,且有被告及其家人、親信之參與,被告復有卸任總統之深遠影響力,及相當資產、人脈可資利用,故被告逃匿、延滯訴訟,並意圖免除牢獄之可能性極高,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刑罰之執行,且難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取代羈押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 6.本件經核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相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刑罰之執行,爰依前開規定,裁定被告陳水扁應予羈押。 7.有關本件羈押之詳細理由,合議庭於製作完畢之後,立即送達於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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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