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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院980721駁回陳水扁兩項抗告新聞稿(二)
2009/07/22 02:54:24瀏覽702|回應1|推薦11

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二)
                       98721
為抗告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駁
回其聲請停止羈押被告陳水扁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已
於今(21)日下午243分公告裁定主文:「抗告駁回」,其理
由參見本院98年度抗字第716號裁定理由四:

四、經查:原審法院於971229訊問被告陳水扁後,依檢察
  官起訴書所列之證據方法,堪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1項第1款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第5條第1項第 2款公
  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213條(起訴書漏載)、第217條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權力、
  機會行使偽造私文書(國務機要費部分)、貪污治罪條例第
  5條第1項第 3款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龍潭購地
  弊案部分)、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
  11條第 1項洗錢(洗錢部分)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所犯
  係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10年、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顯具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之事由,又有事實足認被告
  有逃亡之虞,並有具體事實可認其有湮滅、變造證據、勾串
  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事
  由,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或將來之執行,客觀
  上仍具羈押之必要,於同年月30日,裁定予以羈押。並經原
  審於9822657710日訊問被告後,分別
  於98326526726(抗告中)起裁定延
  長羈押2月,而前開裁定分別經本院以98年度抗字第 204號、
  98年度抗字第 463號裁定駁回確定,核先敘明。次查,依附表
  所列被告經羈押後回復人身自由之三種途徑及法院應審查之要
  件,編號三所示停止羈押,係指被告執行羈押後,羈押原因仍
  在,但無羈押必要,而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為替代手段
   
,亦即羈押裁定之效力仍存續,僅其執行予以停止。停止羈
  押,既係羈押原因仍在,但無羈押必要,故本院僅依附表編
  號三所列必要及任意停止羈押要件,逐一審查檢視如后:

1.      被告有無「必要停止羈押」要件存在:
經核被告所提上開抗告事由,有無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
所列:j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
金之罪者;k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l現罹疾病
,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等必要停止羈押要件存在。經查:
被告不正常進食所致身體不適、足痛或冠狀動脈鈣化,尚未
達非保外就醫顯難治癒之要件,自無停止羈押之必要,此有
台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檢查報告及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
醫院函所附之檢查報告、攝影圖等資料可參。是被告顯無刑
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之必要停止要件甚明。

 2.被告有無「任意停止羈押」要件存在:
  按任意停止羈押之要件,即指羈押之必要性,被告是否非予
  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而審判中之羈押,乃法院
  就繫屬之案件,所行使之訴訟指揮權;仍許執行羈押之法院
  就具體個案,依職權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
  認定,除有必要停止羈押要件外,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應衡
  酌非予以羈押顯難保存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或刑罰之
  執行為準據。本院經核抗告狀理由一至二所載抗告事由,或
  與犯罪事實有關,或與羈押原因有關,均與羈押必要性無涉
  ,本院爰不一一予以指駁,先予指明;另核抗告狀理由三所
  載抗告事由,主要以被告並無干擾審判進行,亦無阻礙訴訟
  之意,且本案證人詰問程序結束,被告家人有固定住所,能
  遵期出庭等情,請求法院依同案被告之模式,免保釋放或具
  保停押,不能單因被告為卸任元首,即剝奪基本人權云云。
  惟查,原審裁定,已就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詳為論述,亦
  指明無法以其他重罪被告已交保在外或未經羈押,比附援引
  ,認被告無羈押必要,並就被告持續阻礙、干擾訴訟進行等
  情事,一再說明,經核均非無據。抗告人卻認係緘默權、訴
  訟權之行使云云,容有誤解。

 3.綜上所述,原裁定就執行羈押後如何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
  必要,既已論敘其判斷之心證理由,所為裁量及判斷又無違
  經驗及論理法則,即不得任意漫指為違法。抗告意旨猶執前
  詞,徒憑己見,泛指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至其餘無關「停止羈押」本旨之攻防,均不在本件審究範圍
  之列,本院爰不予贅敘。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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渴望和平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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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累鼠倫!
2009/07/22 13:10

光光看這"penny on the dollar" ㄉ裁決新聞稿就累鼠了,

真正去"執行"A到那麼多錢,編那麼多謊,可見它棉一家為錢所勞的心力呀,

還真是要有夠愛錢有夠不要臉才能有今日之成績,佩服,佩服!!!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07-22 20:16 回覆:

您忘啦,每次他家有人結婚生小孩,貪污扁就喊一次拼經濟,真的粉拼命哪

坐在那旁聽每個證人講的話,才真的覺得有夠誇張的,尤其陳致中,被查到的錢跟帳戶全部都承認,海外開了一堆紙上公司、人頭帳戶,那種竭盡所能的再三洗錢轉帳,光查陳致中的名字,還不能查到帳戶呢,因為銀行開戶名字都不是用他。

能查到,還真該感謝特偵組司法人員的努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