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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院980721駁回陳水扁兩項抗告新聞稿(一)
2009/07/22 02:54:49瀏覽1028|回應2|推薦18

臺灣高等法院新聞稿(一)
                      98721
為抗告人陳水扁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其所為自98726
3次延長羈押2月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合議庭已於今(21
)日下午243分公告裁定主文:「抗告駁回」,其理由參見本
98年度抗字第715號裁定理由四、五:

四、經查: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犯罪嫌疑重大係指法院在決定羈押與否之時,以檢察官所提
  出之證據具有表面可信之程度為已足,此係應否羈押被告之
  前提。雖被告辯稱:國務機要費之支用,係歷史共業,並無
  犯意;龍潭購地案,與總統職權無關;吳淑珍收受辜成允之
  政治獻金,被告毫無不知情,更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有關等語
  。惟依檢察官起訴書就犯罪事實、證據及待證事實、所犯法
  條之論述,並參酌共同被告吳淑珍於原法院行準備程序時,
  對涉犯之部分國務機要費事實包括:共同被告陳鎮慧確有將
  領得國務機要費之機密費部分款項,搬運至玉山官邸交予共
  同被告吳淑珍,而被告及其家人之日常私人開銷,亦有自共
  同被告陳鎮慧所保管之國務機要費機密費款項中支出,共同
  被告馬永成、陳鎮慧等人確有以偽造之犒賞清冊請領國務機
  要費之非機密費部分,共同被告吳淑珍尚以他人消費之發票
  ,經由共同被告陳鎮慧請領國務機要費,而共同被告吳淑珍
  將前述所領得之國務機要費均交予被告等情,俱不爭執。且
  共同被告陳鎮慧對涉犯國務機要費之共同貪污、偽造文書等
  犯嫌,亦已認罪。再者,共同被告李界木、蔡銘杰、蔡銘哲
  、郭銓慶、吳景茂、陳俊英、陳致中、黃睿靚等人於原法院
  行準備程序時,對各自涉犯之龍潭購地案或洗錢部分之罪嫌
  ,或為認罪之表示,或請求檢察官與之進行認罪協商,有原
  法院準備程序筆錄可稽。另扣案之共同被告陳鎮慧隨身碟電
  子內容,亦紀錄此段期間被告及家人私用情形,有卷附之列
  印暨扣案單據可佐,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有逃亡之虞:

  被告雖為卸任元首,有隨扈護衛,且前無經傳喚未到之情,
  但被告遵期到庭否?僅得據為判斷有無逃亡之虞所考量因素
  之一,尚非判斷之唯一標準。經查:

  1.卸任總統之隨扈,係基於禮遇及保護卸任總統之目的,並
   無監管卸任總統行蹤,甚至通報司法機關之責,更且不得
   違反被告之自由意志,限制被告之行動,此可由被告97
   7
24日、同年815至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應訊, 
   然該2日國家安全局所提出之工作日報表及警衛路線表, 
   均無該行程之記載,尤有甚者,被告尚且坦承曾前往苗栗
   法會、及會見自稱通曉命理之黃姓少年,亦未見國家安全
   局報表有何登載。堪認辯護人以被告有隨扈保護,有看管
   之實,絕無逃亡之可能,礙難採信。

  2.檢察官已於95113起訴被告之妻吳淑珍涉犯貪污罪
   嫌情事,被告及家人對本案日後可能之司法訴訟程序,自
   無不知之理。然其與家人前即一再將犯罪不法所得之鉅款
   ,透過眾多人頭帳戶及繁雜之方式轉匯至海外,甚至於獲
   悉國際洗錢防制機構發覺被告家人疑有洗錢之行為後,仍
   與家人再為轉匯、藏匿等疑似洗錢之行為,則其與家人刻
   意藏匿、存放鉅額資產,目的無非避免再遭查悉,顯有供
   自己或家人將來享用之意。而本件尚有未查悉、扣得之鉅
   額資產(包括57千萬元及貴重珠寶)之事實,業經被
   告及共同被告陳致中於原審準備程序時坦承在卷,且至今
   仍未將分毫款項匯回檢察官所指定之帳戶,亦有最高法院
   檢察署9877台特天97特偵3字第0980001467
   函在卷可稽。自難謂被告無逃亡國外之動機及疑慮。

  3.被告卸任前自另案被告葉盛茂(即前法務部調查局局長,
   業經原審另案審結)處獲得開曼群島金融情報中心已發現
   共同被告陳致中、黃睿靚等人涉嫌隱匿、掩飾不法所得之
   洗錢行為之詳細資料,有原審97年度矚訴字第3號、97
   年度矚易字第1號判決網路擷取本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於
   卸任前,明知國外已有鉅額資產。及至同年520日之後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已對被告涉嫌國務機要費
   貪污部分展開偵查,並對各有關機關發出注意被告是否出
   國之通知,有最高法院檢察署97520台特天97
   偵3字第0970000857號函存卷可稽(見國1乙卷第47頁)
   ,而此情亦為大眾媒體廣為報導,有相關報導之列印資料
   附卷可憑,被告委無不知之理;然被告卻仍於9772
   日委由其助理陳心怡以「速件」處理方式,向外交部領事
   事務局申辦護照,該局即依其申請旋於翌(3)日依規定核
   發護照,除有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772領一字第
   0976601590號函、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公務電話紀
   錄單在卷可參(見國2乙卷第233頁、第238頁)外,亦
   為證人陳心怡於原審審理時供承明確(見原審98624
   日上午審判筆錄),更見被告亟欲實現出境之行為。被告雖
   於原審98710審理時,解釋:因為剛好北美洲臺
   灣人醫師協會的邀訪,他們也很急,我又知道護照已經過
   期,又要辦新的加註臺灣的護照,我希望能夠趕快來辦理
   等語,被告之辯護人於原審98710審理時對此情
   亦表示:「民進黨黨主席蔡英文亦於625出席記者會
   ,就陳水扁以最速件申辦護照一事,表示去年7月北美台
   灣人醫師協會邀請陳水扁卸任後到美國演講,陳水扁原本
   考慮要去,她相信那段時間,是陳水扁開始想重新申辦護
   照準備出國,後來陳水扁決定不去等語,因此,北美臺灣
   人醫師協會轉而邀請她到美國演講。準此,被告申辦護照
   乙節,僅係因單純被動受邀」等語。惟查,被告前開非機
   密性行程,時任辯公室主任之林德訓竟不知情,已有可疑
   ?況既是邀訪演講,衡情應是社團常年規劃,何須如此倉
   卒成行?此可由蔡英文雖接受邀請,但977月間,並未
   有出境之記錄,直至當年92始有出境之記錄,有法
   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所列印之入出境資料附卷可憑, 
   益證被告趕在9772以「速件」方式申請換發護
            
照之情,與前開所謂北美臺灣人醫師協會急速邀訪被告乙
            
事應屬無涉。

  4.據上,堪認被告雖尚無逃亡之事實,然依照具體個案之情
   況事實,應可合理認定被告有意逃避刑事追訴、執行而言
   ,本院審酌本案具體情況事實及被告之情況,堪認被告逃
   匿避訟之可能性極高,而已有具體事實可認被告有逃亡之
   虞。

 ()被告有勾串証人之事實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

  1.被告於偵查國務機要費案及本案偵查期間,有勾串共犯、
   證人之具體事實,為共同被告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自
   承在卷。而前國防部副部長柯承亨已因洩密罪嫌遭起訴,
   足徵被告果有勾串證人之事實,更且被告配偶即共同被告
   吳淑珍於95113遭檢察官起訴涉嫌貪污,而被告
   當時身為總統,依憲法第52條之規定未遭起訴,卻與共
   同被告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吳淑珍、曾天賜、種村
   碧君(曾天賜、種村碧君等人均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
   等人串證,藉機密外交之名,任意杜撰不存在之人物,復
   據共同被告林德訓陳稱被告曾召集所謂「刑法學者」「法
   界先進」共商將國務機要費案,其中主要證據資料核定為
   國家機密資料,以前開手段,企圖妨礙訴訟之進行。

  2.被告前與吳淑珍曾指示林德訓、陳鎮慧涉嫌篡改國務機要
   費使用狀況等資料,業據陳鎮慧供述可稽;另調查局長葉
   盛茂將於公務上所獲知被告之子陳致中、媳黃睿靚海外洗
   錢曝光情報洩漏於被告後,被告旋將原留存荷蘭銀行新加
   坡分行帳戶內之美金1918473.44元,分四筆匯入吳澧
   培所提供之帳戶內,並隨之結清銷戶;又指使吳景茂、陳
   俊英會同杜麗萍等人,將原藏匿於國泰世華銀行總行保管
   室之74千餘萬元之現金鉅款搬移他藏,檢方雖追回其
   17千餘萬元查扣,然尚有至少57千萬元鉅款流
   向不明,有待追查。衡諸被告於獲悉洗錢情事遭查覺後, 
   隨即積極藏匿,結清帳戶之行為,堪認被告對於曝光之贓
   款,有變造、湮滅證據之情事。

  3.據上,依前述被告串供、偽造、變造證據之模式,可認被
   告為阻礙發現真實行為之可能性極高,自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

 ()被告所犯為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公訴人起訴被告涉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
   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罪嫌部分,乃法定本刑分別係
   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10年、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核與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事由相符。

五、綜上各節,相互勾稽,原裁定以:斟酌全案卷證,認被告涉
  犯前揭罪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
  3款所定情形,並審酌本案係涉及被告及其至親家人與其親
  信部屬之犯罪,涉及之犯嫌罪責嚴重,被告為求自保,無論
  在位時、卸任後,乃至於羈押中,均一再利用影響力延滯司
  法程序進行,所圖無非為掩蓋或拖延其涉案重嫌。再由被告
  前開所述涉嫌勾串證人,偽造,變造證據,甚至前於其妻與
  部屬涉犯之原法院95年度矚重訴字第4號貪污等案件審理
  中,即利用將該案件部分卷證,核定為國家機密之絕對機密
  ,且要求返還卷證之方式,使訴訟無法進行等情,堪認被告
  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尤以被告有湮滅、變造
  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縱以具保或限制住居之方式, 
  亦無法取代羈押執行,羈押於此已屬為保全訴訟程序進行、
  追求真實發現之最後手段。既無法以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
  住居之方式代之。兼衡人權保障及公益目的之考量,認為本
  件被告羈押事由均存在、羈押之原因亦未曾消滅,於被告羈
  押期間屆滿前之98710訊問被告,並聽取檢察官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為前揭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非但未改變, 
  且依本案訴訟進行之前述客觀情狀,迄於押期屆至之時,仍
  具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延長羈押。經核尚無目的與手段間輕
  重失衡之情形,亦無明顯違反憲法比例原則之情事,依法並
  無不當,核屬原審審判職權之適法行使。抗告意旨猶以原裁
  定剝奪被告司法基本人權、枉法裁判、違反比例原則,並以
  臆測之詞認被告有逃亡之虞,均有不當云云,要屬對原裁定
  已詳予說明論述之事項,徒憑己意,再事爭執,難認為有理
  由,應予駁回。至於抗告意旨其餘各節,細究其內容尚不足
  影響上揭被告應予延長羈押之認定,本院爰不一一予以指駁
  ,附此敘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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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ing6100&aid=3155164

 回應文章

求索
阿扁急於套現
2009/07/27 11:38
我住在加拿大。近兩天這裏華人的大新聞是加拿大最大的華人超市大統華出讓。

http://www.etaiwannews.com/etn/news_content.php?id=1013248&lang=tc_news

大統華由西岸出發近年來發展至東岸,生意興隆,是加拿大最成功的華人(應是台灣人)企業。他的突然出讓是令這裏的華人大生意外。據小道消息說是由於其中一股東急於套現之故。

由於出讓予本地的上市公司,故此大統華的股權結構被公告出來。我們一向以為大統華大股東是創辦人李羅昌鈺女士。公告雖然沒有詳細的股權資料,但已顯出大統華是由李女士,台灣統一集團及美國大華超市三方擁有。

http://www.vancouversun.com/Loblaw+buys+Supermarket+million/1825086/story.html

To do this, the Lees brought in deep-pocketed and savvy joint venture partners: A listed conglomerate from Taiwan, Uni-President Enterprises, which operates 7-Eleven convenience stores; and an Asian grocery chain from California, Tawa Supermarket Inc.

The three original shareholders, including the Lees, are the same, but it is not publicly known how much each owns, according to T&T spokesperson Herman Poon.



是誰要急於將這蒸蒸日上的生意急於出售,已不用細說。奇怪是這新聞台灣並沒有報道。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07-27 22:33 回覆:

謝謝求索提供這份消息。

這個新聞或許真的距離台灣遙遠,沒人知道。

我把它印出來,明天拿去提供給特偵組檢察官,請他們多加注意,順便去調查看看好了,謝謝您把這份訊息告知過來,現在真的要透過全世界的僑胞幫忙盯住,天下圍捕,避免扁家脫產洗錢,如果還有其他訊息,台灣媒體沒播報的,歡迎透過這個管道告知ㄧ聲,我可以利用旁聽時,將訊息交給檢察官(不過一審快結束了,到時就直接送去特偵組辦公室好了。)

記得訊息不能只有耳語傳播,憑空告知的,這樣會無法調查,所以至少要向上面這篇一樣,比較有公信力些。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07-27 22:36 回覆:
中央社的報導,應該司法人員會注意到吧,不過我還是先送一份給他們注意好了。

渴望和平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oh,yeah.
2009/07/22 12:48
"適得其所".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07-22 20:21 回覆:
看到三位法官能不畏民進黨的政治壓力,堅持司法正義,高院法官也能秉持司法人的榮譽,捍衛正義,對台灣法律又多了一點信心,這顆司法正義的幼苗,我們一定要守衛到茁壯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