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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1 22:00:56瀏覽663|回應0|推薦23 | |
最高法院檢察署新聞稿 98.09.18 本署於本(9)月14日收受判決正本,經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共同研議後,認有上訴之必要,茲就相關上訴事由,說明如下: 一、 原審判決就被告陳水扁、吳淑珍、陳鎮慧、蔡銘哲、郭銓慶等人涉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及洗錢防制法二罪間,認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部分,適用法則不當。 二、 原審就被告陳致中於國務機要費案,僅論以違反洗錢防制法罪責,另以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向檢察官告發,而未以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逕為審判,認事用法,與前述被告陳水扁等5人涉犯罪名之論斷方式,前後不一。 三、 被告蔡銘哲涉及龍潭購地案之違反洗錢防制法「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罪、郭銓慶涉及國務機要費案及龍潭購地案所犯之違反洗錢防制法「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二罪,於論罪理由欄漏未論及。 四、 原審就被告陳致中、黃睿靚二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所諭知之罰金刑,理由不備。 五、 以同案被告犯罪情節及量刑結果彼此相較,被告蔡銘哲、黃睿靚、郭銓慶三人量刑失當。 六、 對被告陳水扁、吳淑珍涉及收受辜仲諒新台幣3億元圖利自己,諭知無罪部分,認事用法,尚有不當。 七、 對本署追加起訴被告陳水扁、吳淑珍對職務上之行為收受陳敏薰新台幣1,000萬元賄賂,諭知公訴不受理部分,認事用法,亦有違誤。 最高法院檢察署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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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