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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第三度延長羈押裁定書全文 4-4(980713)
2009/07/16 01:18:36瀏覽1541|回應7|推薦21

(四)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

       按審理中之羈押,係為求真實發現、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或
       保全刑罰之執行,而由法律明定限制被告人身自由之不得已
       手段,是所謂羈押之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
       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
       或刑罰之執行為準據。查:

   1、早在被告尚未卸任總統之前,對於其配偶即共同被告甲○○
       (吳淑珍)被訴涉嫌貪污罪嫌部分,誇口表示如其配偶一審被
       判有罪即下台等語,之後,被告遂利用其元首行政特權之國
       家機密特權,不斷阻礙本院訴訟程序之進行
,尤其,被告在
       本院擬就共同被告戊○○(馬永成)、丁○○(林德訓)部分辯論終
       結之際
,復召集所謂「刑法學者」、「法務部及司法院先進」
       等人,參照其等及幕僚、辯護人之建議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
       第627 號之解釋,將毫無機密可言,且為該案主要證據方法
       之國務機要費支出傳票、支出憑證等會計簿冊核定為國家機
       密
,已如前述,以行政特權嚴重干擾、阻礙法院訴訟程序之
       進行,莫此為甚。

   2、被告在本案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不惜利用開庭前夕故意不食
       所自行引發之身體不適
方式,藉口如能釋放始能順利進行將
       來庭訊,企圖達到聲請撤銷羈押之目的,而已影響本院早已
       預定庭期之順利進行,有本院98年2 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
       在卷可按。此外,被告於98年5 月7 日審理時,因無法停
       止羈押,經本院裁定還押之後,隨即故意不食、不飲水,自
       行導致健康惡化,因而使得本院基於人權考量不得已取消原
       來預定之庭期(即原定98年5 月12日審理庭),而影響早
       已預定庭期之進行

   3、被告在卸任總統前,即曾於96年3 月21日接受最後一次之
       健康檢查,當日在心血管部分,亦經施以64切電腦斷層冠
       狀動脈檢查
,結果顯示有「輕微」動脈硬化,包括左冠狀動
       脈前降支,位於中段有鈣化的輕微斑塊,造成管徑減少20
       %,右冠狀動脈部分,位於中段及後側支有鈣化的輕微斑塊
       造成管徑減少20%,「並無有意義之血管狹窄」,有國立臺
       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98年5 月20日校附醫祕字第
       0980 003207 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卷第65頁),
       而被告於本院98年5 月7 日庭訊時,卻透過辯護人石宜琳
       、鄭文龍等人(業經被告於98年5 月21日當庭以言詞解除
       委任)公開表示其有嚴重心肌梗塞可能後,隨即故意不食、
       不飲水,因導致健康惡化,經臺灣臺北看守所於98年5月
       9 日
戒護至臺北縣立醫院板橋院區後,該院為求慎重,施以
       電腦斷層冠狀動脈攝影檢查,結果顯示冠狀動脈「輕度」動
       脈粥狀硬化,包括:右冠狀動脈出現20%狹窄,左冠狀動脈
       出現25%之狹窄,有該院之放射線特殊造影檢查檢查報告在
       卷可稽,相較被告兩次之檢查結果,情況均屬類似。顯見被
       告早於96年即已知悉其心血管之情況,且明知報告中已說
       明被告前揭身體情況,與同年齡之男性相比,落點在鈣化指
       數輕度鈣化的範圍,表示冠狀動脈裡有發現到少量粥狀動脈
       硬化斑點存在;冠狀動脈有顯著狹窄的機會相當低;在未來
       2 年到5 年內發生心臟病的機會也很低(見國立臺灣大學醫
       學院附設醫院前開函所附檢查報告、攝影圖、冠狀動脈鈣化
       分數意義說明等)。直至98年5月9 日臺北縣立醫院板橋
       院區為被告施以前述檢查前,均無加鉅惡化之情,惟被告卻
       仍於98年5 月8 日本院審理時,刻意渲染前開症狀,透過
       辯護人表示其患有心絞痛、心肌梗塞之嚴重病症,共同故意
       擴大病端為不實之病症表現、陳述、辯護,以圖誤導本院,
       進而達到停止羈押,甚至召喚外力干預審判之目的

   4、被告雖經本院裁定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惟仍不時透過面
       會接見,指導其相關幕僚,透過外力,明示應聯合其他個人
       或團體聲援、支持、配合及共同行動。尤其被告於面會時明
       白表示:
       「你不只是施壓力而已,你們大家要出來說嘛。說我們大家
       都是這樣嘛。」
       「你若是主席帶人來就不一樣了啦,若是主席帶人來就不
       一樣啦,還是鼓勵別人就不一樣了啦」
       等語,並早於98年6 月8 日即已獲悉連署之事,指稱:「
       反正我看接下來我看就是連署的事情,好好的推啦。我是認
       為說你不光是15號,應該之前就趕快開始展開了啦,現在
       就開始展開了啦。」等語;甚至基於「策略運用」,解除已
       委任多時之律師後,進而要求已經解除委任之律師,一定要
       上節目、上報紙、上CALL IN 節目
,有被告於臺灣臺北看
       守所接見面會之錄音譯文附本院接見卷第3 卷可稽。足證
       被告雖在羈押中,雖尚不致於肆無忌憚透過面會接見公然串
       供,但仍延續前由被告辯護人任意以無禮、不符司法倫理、
       訴訟常規之偏激言詞遞狀,及在媒體公然攻擊法院及執法公
       務員模式,試圖再以各種方式,透過大眾媒體之傳播,遂行
       混淆視聽,尋求非訴訟辯論之途徑,以外力影響、干擾本院
       之審判,且不曾間斷
人在羈押中已能如此,誠難想像如將
       之釋放在外,又不知將以何種方法戕害司法、干擾審判。


   5、承上所述,有無羈押之必要,乃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
       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
       者或刑罰之執行為準據,絕非以時間計算,逕行推論被告既
       已羈押逾6 月,已無羈押之必要;亦無法逕以他案之重罪被
       告
已交保在外或未經羈押,比附援引,認為不得再延長羈押
       被告,否則任何重罪之被告,在未考慮個案之必要性,即齊
       頭式之適用,或對於卷證浩繁、案情複雜之案件,將因被告
       有意拖延訴訟,甚或交互詰問時間冗長等客觀因素
,而使刑
       事訴訟法有關羈押、延長羈押「必要性」之規定形同具文。
       本院具體審認前情,仍認依現實情狀,被告若非羈押,顯難
       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判決確定後之執行,縱以具保或限制住居
       之方式,亦無法取代羈押執行。採取羈押之強制處分,已屬
       保全本件訴訟程序進行、追求真實發現、刑罰執行之最後手
       段
。從而,既無法以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方式代之
       ,本院兼衡人權保障及公益目的之考量,認為本件羈押被告
       之原因不僅仍然存在,依比例原則具體審酌,仍認客觀上仍
       具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之辯護人以本案既經檢察官認犯罪
       事證明確而起訴,審判至今近半年,證據資料愈越趨詳盡,
       使用最後之強制處分必要性即愈弱,主張已無羈押之必要,
       應以與羈押處分得出同樣保全證據目的之手段代替之云云,
       尚非可取。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註:()內加註之草綠色文字,為本人加註之說明。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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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ying6100&aid=3137403

 回應文章

林口 豆花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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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
2009/07/24 09:22
政治來來去去,政客永遠長在!!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07-24 14:24 回覆:

那老百姓自己該檢討,為什麼自己擺脫不了藍綠的綁架,非得含淚投票不可?為什麼非要選兩顆爛蘋果,而不願意選好橘子,誰規定只能吃蘋果而已?

先從罷選藍綠提名的候選人開始,讓政治脫離政客的統治,才有機會開始逐漸轉換現狀,如果永遠做同樣的事情,卻想要有不同的結果,那是最愚蠢自欺的作法。

很多人都會說現實做不到,但是每個人都只想等別人先做在說,永遠沒人做,自己看不順眼,自己都不願改變,又有什麼資格好指責社會的呢?看現在很多call in節目都只會罵人,但是他們又做了什麼對社會有益的呢?

哈哈,抱歉,借用您的回應抱怨一下,台灣社會就是罵人的多,自己去做改變的少,真有人有意願出來,先打壓再說,然後還是去支持藍綠的候選人,怎麼會有改變的機會呢?


伊勢
同感
2009/07/23 12:55

很有同感 不喜歡名嘴的操作 也不喜歡政治人物操作族群

有時對台灣這社會政治失望透頂

ㄚ扁的貪污 應該讓很多人警惕 可是我發覺只讓他們吃得更小心 抹得更乾淨

你多加油 讓我們這些小老百姓抒發抒發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07-23 22:15 回覆:

台灣如今會被貪污的政客予取予求,最基本的原因,是老百姓自己任由這些政客無法無天,卻沒有任何行動作為,給予制裁,甚至放在嘴上"神聖的一票",都永遠被藍綠給左右到"含淚投票",繼續被牽制住。

台灣要改變,只能先從司法下手,而司法要具體實踐改革,就從貪污的陳水扁下手,敢打最大隻的老虎,其他的老虎自然就不怕了,司法的公信力及司法人員的良知、榮譽、勇氣才能重建,這一戰對我來說,是台灣有沒有機會像香港一樣,讓司法人員成為導正社會的基石。

既然媒體不願意好好監督整個審判的過程,那就只好小老百姓自己來監督,幸好95年百萬紅潮站出來,現在只要有穿紅衣服的旁聽,就像提醒這些司法人員,有百萬老百姓要求反貪腐,我只好自作主張當做代表坐在裡面,替小老百姓作司法人員的啦啦隊囉。


紹德
ㄞ~~~
2009/07/20 17:11

我對於藍綠真是失望透了

居然連邱毅都在tvbs上罵特偵組

藍綠曾幾何時變成只要票房的商業性電影

辛亥革命的熱誠熱血

美麗島時的憤怒與決心

都到哪去了

藍綠我呸!!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07-20 19:46 回覆:

說真的,我從不認為台灣有藍綠問題,那是老百姓自己在那被人牽著鼻子走,相互叫罵、互相指控對方才有的色彩。

台灣真正的問題是貪污的政客,不管藍綠,在關說、弊案、政商勾結上,都是同流合污、合作愉快的,所以爆發出來,管你國民黨、親民黨、民進黨、台聯黨、無黨聯盟,誰也沒漏掉。

我早就不想將這些政客分藍綠了,只看哪個是貪污共犯而已,藍綠都有,所以現在誰也不會真想讓貪污扁得到制裁(看國民黨立委提出特赦建議就知道)。

邱毅,或許當初是反貪打扁的大將,可惜太過自負,被人利用而不自知,成為挺扁護貪的前鋒大將,幫助貪污集團打擊司法人員,已經忘記自己的角色跟身分,還有反貪腐的目標跟方向,完全被人操弄來誤導社會大眾,真的是愚蠢到極點(還是故意這麼做也未可知)。

那些立委,看他們如何修改財產來源不明罪,就應該認清這些民代的立場跟想法,只有把現任的立委全部割捨,台灣才有機會跟希望重新振作起來,否則每次選舉,不管如何吶喊神聖的一票,結果幾乎都是老面孔連任,就知道想反貪腐,永遠沒機會。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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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事....太酷了啦!!
2009/07/17 15:03

你太厲害了啦.....哈哈

那天新聞播放法院時有看見紅杉女生...是你嗎~~^^

說真的你們真是太酷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07-17 22:50 回覆:

ㄟ~~~你看到的是有拿掃把的那個歐巴桑嗎?如果是的話,那就素偶啦

拿掃把酷唷?那我下次多拿幾支。

哈哈,不好意思,總不能都是挺扁的進去給司法人員施壓,雖然蔡審判長等三位法官抗壓性是很夠啦,但是老百姓也不能缺席呀,所以要有人搶在那些挺扁的前面,告訴他們,別作釋放貪污扁的夢啦(連位子都搶不過,還敢在那撒野)~~~~


Lisa
謝謝妳,動作真快!
2009/07/17 00:45

原本想依照妳所提供的路徑找裁定書,沒想到妳已經先一步下載了!

印出來好好看。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07-17 02:08 回覆:

昨天回家順手一查,這次地院速度果然快,已經放上去了,看來應該有很多人去建議吧

另一方面,星期一晚上的TVBS政論節目,斷章取義,曲意解釋,完全扭曲裁定書的原意,有誤導社會大眾之嫌,大概也是讓地院快速放上去,讓社會還未變冷之際,可以快點查看到真相吧。

聽到名嘴對貪污扁的裁定書,竟然可以解釋變成對特偵組的指控書,真的是斜線千萬條。


paula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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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法官點出
2009/07/16 15:11
阿扁是最[頑強][奸詐][險惡]的罪犯!浪費太多行政資源了!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07-17 02:15 回覆:

今天挺扁的人士在法庭旁聽,看到卷證資料一疊又一疊、一箱又一箱,又再碎碎念:浪費、無恥,真不知道他們是在說扁珍這兩位貪污犯浪費國家資源,害得司法人員拿出一箱箱的卷證資料,很無恥;還是再說其他什麼事。

至少她們說時,我實在忍不住要笑,罵我們是狗、走狗、中國豬的話就不用太理會了,大家都坐在一起,她們也長得跟我們一樣阿,哈哈哈!

阿扁最奸詐的是,聘雇律師是上節目混淆視聽,然後用公設辯護人幫忙訴訟,繼續浪費民脂民膏。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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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7/16 13:52

陳水扁犯罪證據充分''

還一直運用各種方式阻礙真實發現

並企圖用政治力來阻礙司法

以求其個人之特權

這傢伙就是全民公敵


筱 蒨-Lucifer(ying6100) 於 2009-07-17 02:17 回覆:
所以更不能讓他逍遙法外,製造國內族群分裂,一定要用司法將他定罪在貪污犯上面,不容許政治解決,誰敢用政治來幫助他,誰就是老百姓的公敵,該用選票來唾棄,泡沫化這些政客,免得繼續作亂台灣,永無寧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