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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16 01:18:36瀏覽1541|回應7|推薦21 | |
(四)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 按審理中之羈押,係為求真實發現、確保審判程序之進行或 1、早在被告尚未卸任總統之前,對於其配偶即共同被告甲○○ 2、被告在本案訴訟程序進行期間,不惜利用開庭前夕故意不食 3、被告在卸任總統前,即曾於96年3 月21日接受最後一次之 4、被告雖經本院裁定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惟仍不時透過面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8 條第1 項,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註:()內加註之草綠色文字,為本人加註之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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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