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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閒飲茶:貓兒主播喜歡的香港100家中式餐廳 (14) 陶源酒家、利小館、阿一海景飯店
2016/04/15 06:26:12瀏覽1677|回應25|推薦20

陶源酒家(黃埔新天地)
九龍紅磡船景街10號 黃埔花園6期黃埔號2樓
23638118
08:00-00:00 
港鐵黃埔站C2出口步行2分鐘
跟富臨皇宮、富臨酒家、富臨漁港隸屬於同一餐飲集團的陶源酒家,主推「古法扣日本吉品鮑」、「石窩鮑魚嗜脆皮雞」、「極品關東遼參」、「黑松露帶子螺片」、「牛肝蕈炒鮮鮑柳」、「姬松茸遼參豆腐煲」等高檔海味料理,然而消費跟米其林星級名店富豪酒家(阿翁鮑魚)、富臨飯店(阿一鮑魚)相較,仍然親民許多;早上即開始供應的創意點心、煲飯粥品,價位公道口味實在,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餐廳位於黃埔花園的地標:陸上郵輪「黃埔號」二樓,周邊主題商場、戲院及娛樂設施林立,用餐及購物後,還可以悠閒地到海濱長廊逛逛。

利小館(V City)
屯門屯門鄉事會路83號MTR層37舖
23928838
11:00-22:00
港鐵屯門站D出口步行5分鐘

與港鐵西鐵線屯門站共構(香港稱為上蓋物業)的「V City」是屯門市區最熱鬧的大型商場之一,內部食肆包括港點名店「八月」、茶餐廳「羅麥記」、日本料理「目利の銀次」等等。其中由利苑集團投資的「利小館」標榜「細味利品、品味人生」,主推精緻風格的fusion菜色;廚師的拿手料理包括「岩鹽燒龍蝦 」、「藤條炆豬肉」、「籠仔桑拿雞」、「法式焗蠔 」、「秘汁煎羊鞍」、「咖啡雞中翼」,再搭配利苑酒家原本就出名的「冰燒三層肉」,以及「蠔皇叉燒包」、「雞絲金網卷」、「原汁蒸蝦餃」等馳名點心和滋補燉湯,菜色安排可說是面面俱到。

阿一海景飯店
尖沙咀彌敦道63號iiSQUARE國際廣場29樓
23280983
12:00-15:30;18:00-22:30
港鐵尖沙咀站H出口步行約5分鐘
許多旅人來到香港,都對當地飲茶文化的普及程度,感到印象深刻,提供港式點心的館子,不僅在於高級酒店餐廳、街坊商場的粵菜酒樓或港點專賣店,還包括了名人飯堂、海鮮店、燒臘店、粥麵店、私房菜館、火鍋店、茶餐廳等等,而多間以鮑參燕翅為主力的食府,像是新同樂、富豪酒家(阿翁鮑魚)、金燕島等名店,港點也具有相當水準;其中視野遼闊的阿一海景飯店,創辦人據悉是鮑魚大王楊貫一的門生,招牌美饌則有「原隻吉品鮑佐鵝掌及天白菇」、「紅酒燴牛尾」、「竹笙花膠海參扎」、「荷葉紅棗豚肉蒸柚皮」、「麒麟遼參農埸鮮雞」、「大富大貴炒飯」,午間供應的「一哥鮑魚酥」、「鮮蟹肉菜苗餃」等精緻港點表現亦佳,加上良好地利之便,吸引不少食客專程造訪。

( 休閒生活美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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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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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想想
2016/04/15 09:42
亞蒨:
馬英九不曉得會不會一貧如洗?
馬英九周美青與周錫瑋開的律師事務所不曉得與您有沒有關係?基於於馬唯中馬元中同一族群的關係應該與您有關係?您想一想有沒有關係?我再與您說他們開的律師事務所的方向地點.
蔡文魁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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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長馮世寬
2016/04/15 07:37
亞蒨:
蔡英文用漢翔董事長為國防部長,須知耶和華的信徒拒絕服戰鬥役才有釋字第490號解釋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而憲法本文沒有規定服役的方式為耶和華的信徒脫罪,是大法官爛,後來衍生替代役條例,現在也變款成為一新軍種,而且申請就有,所以不只是中國而已世界各國對台文攻武嚇,是真的文攻武嚇.國防部不要麻痺了,新軍種要有軍妓軍需品.
蔡文魁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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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自由
2016/04/15 07:15
本文見解
自由的定義,如下論證:
所謂「傷害原則」是指一個行為的後果,如果造成個人相較於未做此行為時的後果而言,得利更多,則此行為是有利於他的,反之,如果一個行為的後果使得某人較之未做此行為時的後果而言還糟時,則此行為可以說是對某人造成傷害。在這樣的定義下,一個行為是否造成傷害或對某人有利,不在於其是否是造成此後果的直接因素,而是只要任何可能造成此一後果的非直接相關因素,都可被視為是造成此人有利或有害的行為。
在諸多的事件中,如死亡、身體受傷、財產損失等等,都是人們所不願意見到的不利狀態,而這些不利狀態,經由人們的經驗直覺觀察可歸咎於殺人、傷害、竊盜、侵占等等行為,例如殺人行為對死亡有因果關係的必然性,瞄準一個人並且對之開槍可能造成其死亡的結果,所以在法律上嚴格禁止此類行為,如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又例如竊盜行為會造成一個人財物的損失,因此刑法第三百二十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這些規定目的都在避免特定不利狀態的產生。也是人們觀察社會生活中諸多例證後,綜合歸納的結論。
但是從一個沒有任何不利狀態產生的角度而言,或許更可獲得確信這樣的必然因果關係的結論,就是遵守行為準則的主體持續遵守一定的行為準則時必然會造成該行為準則所設定的目的,達到一種善的境界,但是這樣的情況,卻是沒有任何事件產生或發生。持續性遵守行為準則所達到的結果,是一個「無」的狀態。但是背離行為準則的要求時,才會產生死亡、身體受傷或財物損失的狀態。而且一旦背離行為準則時,首先,並不一定會發生所預期的結果,因此有所謂的未遂犯,其次,更重要的是不一定可以絕對的確定原因與結果之間關係的必然性,只能取決於相當性或社會可歸責性,例如開快車撞上闖紅燈的路人,這樣的情形僅僅本來應該持續性的遵守行為準則,但卻一時性的背離行為準則,只是撞上路人卻是一個特殊性的個案;觀察所有的開快車的情形,並不能絕對必然的會撞到路人,因此,這樣的若將此事件歸責於開快車的人,只是社會生活中的假設。因為所謂的必然性應該是觀察所有的例證後,沒有一個特殊的例外時,才能確定有原因與結果上的必然性。
筆者這裡試圖要引出一個問題,就是一個人若從來沒有去傷害到互動關係中的其他人時,那這個人的行為就是持續遵守行為準則,而這樣的狀態並不是自由的,而是隨時隨地在互動關係中被互動主體要求遵守行為準則。
若一個人生存於荒島中,沒有與他人建立聯繫關係,完全受孤立的一個人時,僅僅是依照本能去過生活,其意志產生繼續生存下去的目的,在受限於此荒島的條件下會去思維如何在這個荒島上持續的生存。所以,在這種情形下,沒有所謂的自由或不自由可言。完全僅僅是依照動物性的本能生存下去,而無論用思維、或意志、或意識等等心理狀態的辭彙,都只是人類探索外在事物的方法,在實質的意義上是相同的。
然而,一但人與人產生社會聯繫關係之後,首先須肯認為使這個社會秩序和諧,人與人互動都需要有遵守的行為準則,無論這些準則是來自於自然法、教會法或者是實證法,而在關係中「自由」這個詞彙才有相對應的存在物,並且是消極的,是互動中被要求遵守行為準則時,面對外在客觀條件時,所遭受兩難局面時才會產生,故「主體互動關係中的兩難的抉擇稱之為『自由』」。
第二項、小結
純粹從一個人的角度出發,所謂從「純粹一個人」是筆者一個假設的狀態,因為筆者認為應該先撇開國家、社會因素,純粹以自然科學研究去認識一個人在自然狀態下應有的行為,雖然這會與生活實際的認知可能牴觸,這是因為實際所見的事物往往變了質或所見到的面向不完全、不純粹。在研究方法上,類比經濟學理論,例如經濟學人在研究廠商追求利潤最大的產量與價格決策,會因為他身處的市場結構不同而異,而所謂市場結構,是以同一市場內廠商互相競爭的程度為分類標準,理論上亦對不同的分類標準做「假設」,假設在「完全競爭市場」廠商如何去決定它的價格,在這樣的假設中分析它的經濟行為。可是實際生活中,是沒有完全競爭市場的。或者說,在現實社會中,完全競爭的市場幾乎從不存在。 科學研究者、經濟學家能夠提供的答案只能夠提供的答案是具有實事性、講「為什麼」的客觀「真假」事實,藉由客觀自由的研究討論,尋求事物不同面向的可能因果關係的答案,最後才進入國家、社會政治制度中,做公共決策,價值判斷的好壞,並不是經濟學理論可以提供的。否則一下子就將議題放到公共利益的決策中,往往問題就不純粹、不客觀了。如同亞里斯多德在政治學第一卷第二章:「不應當在變了質的事物裡面應當在合乎自然法則的事物裡來觀察自然」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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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人權
2016/04/15 07:10
憲法是人民的保障書。而憲法關於基本權利的規定,乃係一種規範國家、社會與人民間關係的基礎規定。 在基本權利的分類,傳統上依照G.Jellinek大別可以分為自由權、平等權、受益權以及參政權,這樣的分類主要著眼於個人與統治權的關係,但是這樣的分類已經逐漸不被重視。
取而代之者,僅係直接從憲法上明文規定的基本權利類型,如我國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八條人身自由權、第十一條研究自由等,觀察該種基本權利的主、客觀功能面向。在憲法基本權利的立法技術上,有採單純的列舉方式,亦有採列舉與概括混合的方式,前者如德國威瑪憲法,僅就人民之各項權利悉加列舉,後者如美國憲法,乃於列舉人民之各項權利後,復設一概括的保障規定 。而我國憲法係採混合制,第七條至第十八條與第二十一條為列舉規定,第二十二條為概括規定。
採取概括規定,主要目的乃在於因應時代的演進,各種生活關係日趨複雜,雖然透過憲法解釋,盡量將列舉基本權利解釋可以涵攝到新的生活領域上,但是依照各種解釋的方法,如文義解釋、體系解釋等等,各個列舉的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仍然有其界限,故最後可以透過概括條款作為演化新興的基本權利的依據,例如生命權、健康權、環境權,以補充前列各條所未備者,如此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功能方得周全。
因此,在探討基本權利的問題,即當有某一種社會事實發生〈本文是探討基因改造食品〉時,在思考順序上,首先,須從憲法第七條至第十八條與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中逐一搜索,確定、選擇所欲涵攝該社會事實的基本權利,換言之,即透過憲法解釋方法,詮釋各個基本權利的「保障範圍」。再者,並以該社會事實為基礎,判斷該基本權利是否因為此社會事實的發生而受到限制或侵害。最後,進而探討該基本權利的功能面向,如主觀功能面向,有「防禦功能」〈例如禁止國家對生物科技研究學者研究的不當干涉〉、「給付功能」〈例如要求國家對生物科技研究成果智慧財產權上的保障或積極保障人民健康權、環境權不受生物科技的危害〉,客觀功能面向有「價值決定」、「制度性保障」、「國家權限之消極規範」等等,以發揮基本權利保障人民的功能,並做為法制規範的依據。
所以本文針對基因改造食品這樣新興的科技技術,可能對人民會有哪些基本權利造成影響或侵害,判斷上選擇了「研究自由」、「財產權」、「健康權」以及「環境權」做為討論的標的,並以基本權利的客觀面向及國家對生物科技的國策、發展綱領一併附帶討論。

蔡文魁律師炳志綽號烏龜Tort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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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政主義
2016/04/15 07:09
憲政主義
吳庚教授:「每一位憲法學者幾乎都有一套對憲法的定義,或者他個人對憲法概念的理解。這些定義或理解通常受著本身理念或他所處的時代所影響,譬如 孫中山先生常說:『憲法者人民權利之保障書也』,這一界說一方面顯示 中山先生所接觸的十九世紀英美之憲法觀念,另一方面反應他創導及所處的民權革命的時代。這類源自個人的理念,也可能成為某一時期,客觀上普遍性的憲法理解。 」。
李鴻禧教授:「近代成文憲法大都由二大構成要素組成。一為有關統治組織之規定,另一則為有關基本人權之規定。前者主要的是就統治權之所在及權力分立制度而規定,後者則規定個人之基本自由與人權及其不受侵犯之意旨。 」。
但可以確認者,憲法核心內容即繫於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
第一項、自由如何可能
惟基本權利內容,概念上是否有超越時空以及個人理念而於現實生活關係中相對應之研究對象,例如「自由」,若無,則筆者深信恐流於虛無飄渺的空想空談;此時,個人理念若無權力分立制度的制衡,對於資源的分配將流於專斷、恣意,甚至民主將受操弄走向民粹。因此,究竟「自由」為何?筆者嘗試如下說明:
第一目、康德學說
江玉林教授認為:「康德思想的癥結點,便在於自由如何可能這問題之中。自由一詞,在理論理性上是指,與自然之因果性相對應的自由之因果性;在實踐理性上,則是作為道德基礎之意志之自由;至於在法哲學中,則是在法律立法與倫理立法的區別下,一項不涉及個人內心動機的自由權。不過,自由終究只是一項應然的價值理念。它並非是知識的對象,而是基於實踐理性之信仰,賦予一切道德、人格尊嚴、與自由權的根據所在。 」而自由理念,在康德哲學中,被視為一無相應之經驗對象的「理性的概念」 。
而自由與法之連結,如一七九七年,康德在〈法學之形上學原理〉一書中,正式提出了「法是什麼?」這問題,以回應十六年前他在〈純粹理性批判〉中所說的:「法學家迄今仍在尋求對於法概念之定義。」,不過,如他已在當時提出對於法的說明一樣,他指出:「法,即是:根據一項普遍的自由之法則,使一個人的意念能夠與他人的意念相互結合之各個條件的總合。 」。
第二目、黑格爾學說
黑格爾認為:「自由的東西就是意志。意志而沒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話;同時,自由只有作為意志,作為主體,才是現實的。 」。
而法與自由的連結,黑格爾認為:「法的基地一般說來是精神的東西,它的確定的地位和出發點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構成法的實體和規定性。至於法的體系是實現了自由的王國,是從精神自身產生出來的、作為第二天性的那精神的東西」,「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說來,法就是作為理念的自由。 」,又「自由的理念的每個發展階段都有其獨特的法,因為每個階段都是在其特有各規定中之一的那自由的定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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