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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20 22:55:31瀏覽314|回應0|推薦1 | |
就業服務法修正,綠營有人批評,特別是塑化劑時讓人印象深刻的那位。 我很希望這些支持綠營這些主張的人,當您或您的親友,有需要照護的情況時:您們都能用本勞,不要用外勞。 否則→這就是剝奪本國勞工的工作權 否則→這就是剝奪本國勞工的就業機會 否則→這就是故意壓柞外勞付最低基本工資。 一方面說人民生活過不去→過不去,您付得起本勞的照護薪水嗎? 一方面說工作機會→您只有能力付二萬多,這樣的機會,有人願做看護嗎? 一方面說工作權→這工作,您付不起一個月六、七萬,誰幫您做看護? 說的比唱的好聽!好希望您家有人需要看護,再來看看,您是怎麼主張限制這些家庭使用看護的待遇、年限及條件!等著吧,您們家總有一天用的到! 依今天聯合報的報導,那位塑化劑時的立委黃淑英說,「若從人權角度,外籍幫傭在台工作十二年後,恐已中高齡,也沒相關保障外勞權益的配套。」 這個您不用替外勞們擔心,外勞多數只想多賺一些錢。 因此,到處外勞有逃跑,為什麼逃跑?因為,就是想多賺一些錢! 為什麼服務年限到要逃跑,這是因為,臺灣將外勞薪資與本國勞工最低基本工資聯結,因此,無論如何,一定要付基本工資以上,這規定,在國民所得比我國高的香港和新加坡都沒有,這規定,在國民所得比我國低的馬來西亞也沒有。 早年,在印尼巴里島幫佣,印尼人,只能獲得約一個月新臺幣一千元的待遇;而我國基本工資的薪水,是她在當地要做一年多的薪水,因此,只要逃跑成功多賺一年,當地要做十幾年。那麼逃跑外勞被抓到時,是什麼下場→遣送回國! 請問,換成您,您跑不跑! 很多時候,我們立的法,很有理想性,但是不切實際! 更常的的情況是,「立法從嚴,執法從寬」!!! 明明在看護上,一般本國勞工是不願意做的,願意做的薪水又是一般家庭付不起的,然而,我們在立法上,拿著本國勞工工作機會的大帽子,限制讓國內有看護需求的家庭,依正常程序,根本請不到外勞。 要請看護的家庭,如果,要明著來的話,依現有的「巴氏量表」限制可請看護的標準,彷彿要成為植物人似的才有辦法申請! 我不知道,定這些規定的人,或是這些喊口號的人,您們可以感受這些需求家庭的痛苦嗎? 民主,不應該大多數人的意見嗎,還是只是回應少數不切實際的烏托邦口號?! 這麼多家庭的痛苦與需要,難到不應被正視嗎;還是,聲音大就贏? 陳長文,是臺灣律師事務所規模魁首級的主持人,以這樣的實力,遇到照護的問題,也會手忙腳亂;給這些,喊口號的人一點經驗談,不只是錢,這裡面還有太多照料衍生的問題。 現代社會請看護的人,不同古代是有錢人家的員外請佣人,大多數都是一般的家庭,也就是,這是現代社會的問題,也是一般家庭的問題,請不要把自己理想化的標準,框住一般人,這是民主社會,你的標準高於別人,請你自己依自己的高標準去做,而不是,限制國內大多數需求看護家庭的申請程序與條件。 外勞若是想回去,不准她回去,這才是人權的問題…… 請看護的錢對一般家庭是很大的負擔,此外,有些事情也不只是錢的問題。 外勞,因為隻身來臺,在被照護者之家庭中一起生活,大多數的情況,外勞已經成為家庭的一份子,所以,已經不是所謂的勞基法的休假與工作,可以涇渭分明的截然畫分;這就不是本國勞工容易取代的部分。 大部分的情況,外勞看護,是被看護者不可獲缺的「親人」;媒體上少數的特例,請不要放大成通案看待。 請正視國內老年化社會,看護外勞的需求,廢了那不食人間煙火的巴氏量表吧;不廢是吧?沒關係,使用外勞,總有一天等到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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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