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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需不需要維持 看了聯合報這些天的版面有感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2012/08/10 10:38:38

 

看了這幾天聯合報用了很多的版面來打海軍司令部移送張將軍的這個議題,也引領這個議題,對於像我這種主張維持軍紀的言論,應該屬於極少數的言論,早就淹沒於言論的洪流裡,而這個議題接連幾天操作的發展,國防部高部長應該也有來自總統所說比例原則的壓力,也召開了記者會。

 

看來聯合報的主導言論,在這個事件上是成功了。

 

不過,這個過程中,看到了,違反演訓規定(除非司令說謊),可以被說成創意。

 

演習視同作戰,可以解讀為,因為演習視同作戰,而作戰原本就沒有任何限制,所以任何的手段或奇謀均可採,即便違反規定,因為真正作戰是不會設限的......

 

而忽略了,演習與作戰有實質的不同,但有其強調視同作戰的部分與精神。

 

演習與真正作戰之真槍實彈殺人有實質不同,但是,演習有視同作戰實彈對抗的演練情況,因此傷亡,是可以視同作戰撫恤......

 

演習與真正作戰之沒有區域時段限制不同,但是,演習有視同作戰貫徹軍令遵守之統帥權要求......

 

承平期間之違規、違紀,可能只是禁足關禁閉,但是視同作戰指令一下達,違紀就有可能送軍法審理有無違法。

 

二次大戰初期,希特勒避免與美國開戰,命令U艇集團指揮官,不得攻擊美國船艦,U艇集團指揮官,忍耐了很久直到與美國開戰,才大肆攻擊,甚至達美國東岸。

 

如果初始,U艇集團指揮官,就依自己之創意,攻擊美國船艦,勢必影響希特勒的戰略,姑且不論是希特勒的戰略正確,還是U艇集團指揮官的創意英明,因為,這就是軍令。

 

陸海空軍刑法第47條:「違抗上級機關或長官職權範圍內所下達或發布與軍事有關之命令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個不是一般人所說的敵前抗命

 

因為敵前抗命是更重的陸海空軍刑法第27條:「敵前違抗作戰命令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看了聯合報這幾天的主導言論,心有所感,讓我再次反思自己在「旺中」事件上的看法,一直以來,我沒反對過旺中,只要是法律上的權利就應可依法辦理;但是,眾人對旺中的顧慮,或許在聯合報這次的追擊上,可以看出他的威力…….

 

主導議題、引領議題……即便我在旺中的議題上,認為應該交由言論市場,但在這次的實例可以看出,人們受媒體影響的程度……所謂的言論市場的不同言論,恐怕難敵媒體的操作……

 

想到這兒,黃國昌老師,你的顧慮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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