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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9 10:47:29瀏覽1500|回應0|推薦4 | |
冤案來自敗壞的司法體系 《無辜之人》讀後 書 名:無辜之人 ─小鎮冤案紀實 The Innocent Men 作 者:約翰‧葛里遜 John Grisham 譯 者:宋偉航 出 版 者:遠流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約翰‧葛里遜又出書了,有別於以往19本虛構的法庭小說,今年的《無辜之人》是真人真事,是記述1982年發生在美國南方奧克拉荷馬州的小鎮埃達,因酒店女侍黛比被人姦殺,小鎮的警方及檢察官急於破案,誤認隆恩及丹尼斯為嫌犯,致兩人蒙冤遭起訴,陪審團也是草率斷案,以致隆恩被處死刑,丹尼斯被處無期徒刑,先後歷經12年的時間,才利用DNA鑑定技術還其清白的真實紀事。 在台灣的法律人大多羨慕歐美訴訟制度的建全及進步,尤其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搜索監聽羈押權回歸法院、米蘭達權利、證據能力制度、證人交互詰問程序、陪審團參與審判等,大多認為對人權較有保障,訴訟程序較為公平,可以發掘真相。最近幾年台灣的刑事訴訟法就是朝歐美體制修正,可是我們要謹記:徒法不足以自行,縱有完善的法律,如果執法人員不能堅守法律,不能用心明察真相,老是閉著眼睛辦案,無辜之人還是會無端受冤。 酒店女侍黛比被姦殺,警方採集現場毛髮、指紋、下體之精液及1處血手印,同時命女侍的友人、同事、當晚酒店的客人提出指紋、唾液、毛髮的檢體,只有另一家酒店的DJ高爾漏掉了,不知為什麼,警方也沒注意到。而高爾向警方指訴:黛比被害當晚,他看到有一位叫隆恩的人纏著黛比不放,於是警方注意力全集中在隆恩身上。 隆恩是小鎮裡令人頭痛的人物,終日酗酒、鬧事、嗑藥、雜交,曾因酒駕及偽造文書而2度入獄,又兩度被不同的女友指控強暴,他辯稱是兩情相悅,陪審團都採信而獲判無罪,後來因酗酒逐漸出現幻聽、幻視的精神病症狀。像這號人物,往往被小鎮警察列為姦殺案之頭號嫌犯。 案發3個月後,警方曾訊問隆恩,他矢口否認犯案,案發當晚他在家中,警方認為黛比一身是傷,應非1人所為,所以找上丹尼斯,只因他是隆恩的朋友,倒楣的丹尼斯在學校教書,並不常去酒店,可是,警方要求他接受測謊,結果是警員個個面色凝重,「砸鍋砸得很嚴重」。 實驗室的鑑定,只有血手印先出爐,血手印不是被害人黛比的,也不是隆恩或丹尼斯的,如此我們可以合理懷疑是兇手的,應該循此線索找元兇才對。可是小鎮的警員不這麼思考,嫌犯既是隆恩及丹尼斯,就不可能是別人,血手印的鑑定一定弄錯了,於是警方決定開棺驗屍,重新採取黛比的掌紋,在命案發生後4年,相同的鑑識人員卻再度提出一份不同的報告:認為血手印是黛比的,警方如獲至寶─沒有別的兇手了,隆恩和丹尼斯插翅難逃了! 接著體液與毛髮的鑑定,當年還沒有DNA鑑定,犯罪現場遺留的精液屬「不分泌型」,無法鑑定出個人特質,在全人類中這種人約有百分之20,不幸,隆恩和丹尼斯也是「不分泌型」,如此警方認為隆恩和丹尼斯難逃嫌疑。至於毛髮比對鑑定,由於正確性不高,鑑定報告變更多次,拖了3年才有結果:顯微顯示現場部分毛髮是隆恩和丹尼斯的。 丹尼斯在1987年,案發後5年被逮捕,隆恩在假釋之之中,被警方傳訊時堅持未姦殺黛比,不過他精神病已很嚴重,陳述斷斷續續,不知為何居然說:「好,我作了一個夢,夢到我殺了黛比。」。 1988年4月丹尼斯先上法庭,檢方的人證根本不是犯罪的直接證據,有丹尼斯的鄰居、便利商店店員、隆恩中學同學、丹尼斯的校長,還有丹尼斯同房的囚犯、看守所的警衛,都是一些捕風捉影、密告、無關連性的證詞,加上不確定的鑑定,還是令陪審團作出有罪且是無期徒刑的判決。隆恩也差不多,證據大同小異,檢方傳高爾作證,他曾指訴隆恩纏著黛比,但今天拒絕證言,法官裁定以他在預審之筆錄作為證據,再加上警員作證隆恩那場作夢的自白,但警員不小心說出案發後3個月曾訊問隆恩,當時他否認犯罪,這件證據檢方隱瞞未提出,這在判例上是「布雷迪違規」(註),雖經律師抗辯,陪審團仍作出有罪判決,而且是死刑的判決。 接下來自然是上訴,沒想到竟然維持原判,接著定罪後救濟,又被駁回,死刑已定期要執行,命若懸絲,所幸律師聲請人身保護令成功,距執行日期只剩5天。聯邦巡迴法院將案件發回重審,這時已是1997年,案發15年,DNA鑑定已運用於刑事偵查,律師要求作DNA鑑定,檢察官更信誓旦旦要用DNA鑑定作為定罪鐵證。鑑定結果在1999年1月提出,犯罪現場的精液不是隆恩和丹尼斯的,律師要求撤銷控訴,檢察官仍不放手,說:毛髮鑑定仍顯示命案是他們做的,於是雙方在法官面前立下協議:如果毛髮DNA鑑定,可以證明不是隆恩和丹尼斯的,檢察官要撤銷控訴,檢驗結果,沒有1根毛髮是隆恩和丹尼斯的,於是在被羈押12年後,兩人終於被撤銷起訴而獲釋。 出獄後的隆恩仍為精神病所苦,丹尼斯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沒有賠償,沒有道歉,於是丹尼斯與隆恩對執法人員、鑑識人員、矯正司官員提起民事訴訟,最後以數百萬元和解,條件保密,被告不認錯,5年後隆恩因肝硬化結束坎坷的一生,2001年,命案發生後19年,警方結束偵查,DNA鑑定認定現場精液及毛髮都是高爾的,然而高爾在1份切結書中說,當年檢察官要他指證隆恩犯案,否則就要對他不利,而高爾就是當初不知何故沒有提供檢體的人。 仍然有人認為隆恩是嫌犯,他獲釋後3K黨揚言要殺他,隆恩家族所屬教會的牧師說,許多人還是認為他有罪。公理正義的道路何其遙遠? (註)布雷迪違規:1963年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無論檢方是出於善意或惡意,只要有證據對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檢方經要求後仍然隱瞞,屬違反正當程序,可聲請審判無效。目前台灣實務上,亦有辦案人員隱瞞有利被告的筆錄,常以找不到為推托,實有引進此制度之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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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作|文學賞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