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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04 08:53:24瀏覽294|回應0|推薦0 | |
被害人損失回復050311 刑期無刑, 最好是沒有犯罪, 所以沒有補償, 但現實上就是很難達成, 所以就事論事, 就損失回復, 調解, 偵查, 審判, 補償金理論依據, 執行, 我國補償制度之檢討來做討論. 被害人會因此得到幫助, 但是沒有參與發言, 全由司法機關和學界討論, 而且也是法務部不願碰觸議題, 以簡單為主要需求. 被害人因物質損失, 無法回復正常生活, 實務上求償困難, 希望能夠回復原來生活之保障, 所以希望得到補償. 一般人大多自認倒楣, 不願深究, 但是對於社會弱勢則受害頻繁, 回復之路困難. 被害人損失回復之方式: 個人保險, 與加害人和解, 偵查階段有移送調解, 緩處分或緩刑附加條件, 補償金申請,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現況: n 汽車強制險, 包括乘客和車外人士, 死亡給付170萬元, 殘廢給付最高160萬元, 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十年來給付32萬件 n 和解和調解促成加速賠償, 但是有不履行風險和加害人無力償還之可能 n 偵查階段檢察官應曉喻鼓勵賠償以求緩刑及認罪協商, 但比例不超過1%, 檢察官不樂於使用緩起訴 n 法院判決補償金, 死亡, 重傷, 性侵害有補償70萬元 我國補償金給付現況 n 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n 有法務部編列預算 n 平均每人29.8萬元 n 處理時間大部分在6個月內 n 11年來補償2666件, 3749人 n 國家依法向犯罪行為人求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逐年增加 結論: n 較佳方式是兩造和解或調解成立, 迅速得到回復 n 透過刑事民事程序則曠日持久, 且要負擔額外訴訟費用 國家補償之立論依據: 立法是採社會保險和補償論, 但執行上是視之為社會救助 n 國家責任論 n 社會福利論, 保護基本生活, 由社會提供 n 社會保險論, 大多數人來分擔受害者的不幸, 但審核嚴格, 且社會大眾平時並未繳費, 如同汽車強制險 n 社會補償論, 補審費委員自認為是恩典, 審核機制不公開, 標準不一, 受害者拿不拿到錢卻都不滿意, 覺得不受尊重 國外經驗, 普遍認為應該由加害人求償, 不認為國家有補償責任, 若其他保險制度可以完備, 則此種補償金制度可以取消. 立法原意是社會保險, 社會大眾補償替社會大眾受害之損失, 但是執行方面卻是補償被害人生活困難為要件, 形同社會救助, 而求償過程困難重重, 被害人地位並未提升, 只是補償生活有困境者. 各地保護分會成效差異很大, 因專業人力不足, 協助補償效益不彰, 經費來自官方. 所以適用對象應該限縮, 但條件要放寬, 才能真正發揮社會救助的效果. 參考資料: 1.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http://www.cvpa.org.tw/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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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