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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損失回復
2011/05/04 08:53:24瀏覽294|回應0|推薦0

被害人損失回復050311

 

刑期無刑, 最好是沒有犯罪, 所以沒有補償, 但現實上就是很難達成, 所以就事論事, 就損失回復, 調解, 偵查, 審判, 補償金理論依據, 執行, 我國補償制度之檢討來做討論.

被害人會因此得到幫助, 但是沒有參與發言, 全由司法機關和學界討論, 而且也是法務部不願碰觸議題, 以簡單為主要需求.

被害人因物質損失, 無法回復正常生活, 實務上求償困難, 希望能夠回復原來生活之保障, 所以希望得到補償. 一般人大多自認倒楣, 不願深究, 但是對於社會弱勢則受害頻繁, 回復之路困難.

被害人損失回復之方式: 個人保險, 與加害人和解, 偵查階段有移送調解, 緩處分或緩刑附加條件, 補償金申請,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現況:

n       汽車強制險, 包括乘客和車外人士, 死亡給付170萬元, 殘廢給付最高160萬元, 傷害醫療最高20萬元, 十年來給付32萬件

n       和解和調解促成加速賠償, 但是有不履行風險和加害人無力償還之可能

n       偵查階段檢察官應曉喻鼓勵賠償以求緩刑及認罪協商, 但比例不超過1%, 檢察官不樂於使用緩起訴

n       法院判決補償金, 死亡, 重傷, 性侵害有補償70萬元

 

我國補償金給付現況

n       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n       有法務部編列預算

n       平均每人29.8萬元

n       處理時間大部分在6個月內

n       11年來補償2666, 3749

n       國家依法向犯罪行為人求償,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逐年增加

結論:

n       較佳方式是兩造和解或調解成立, 迅速得到回復

n       透過刑事民事程序則曠日持久, 且要負擔額外訴訟費用

 

國家補償之立論依據: 立法是採社會保險和補償論, 但執行上是視之為社會救助

n       國家責任論

n       社會福利論, 保護基本生活, 由社會提供

n       社會保險論, 大多數人來分擔受害者的不幸, 但審核嚴格, 且社會大眾平時並未繳費, 如同汽車強制險

n       社會補償論, 補審費委員自認為是恩典, 審核機制不公開, 標準不一, 受害者拿不拿到錢卻都不滿意, 覺得不受尊重

 

國外經驗, 普遍認為應該由加害人求償, 不認為國家有補償責任, 若其他保險制度可以完備, 則此種補償金制度可以取消. 立法原意是社會保險, 社會大眾補償替社會大眾受害之損失, 但是執行方面卻是補償被害人生活困難為要件, 形同社會救助, 而求償過程困難重重, 被害人地位並未提升, 只是補償生活有困境者. 各地保護分會成效差異很大, 因專業人力不足, 協助補償效益不彰, 經費來自官方. 所以適用對象應該限縮, 但條件要放寬, 才能真正發揮社會救助的效果.

 

 

參考資料:

1.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http://www.cvpa.org.tw/html/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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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wangkwo&aid=51675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