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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06/07 20:34:07瀏覽478|回應0|推薦0 | |
我國推動修復式司法之爭議 議題: n 檢察官希望由輕案開始, 但重案才有情感修復之必要 n 檢調雙方有疑慮, 修復式會議是用來紓解送源? n 情感修復非一次會議可達成 討論: 一般人情, 傾向簡單, 複雜的手術副作用多, 複雜的案子很難論斷, 檢察官沒有責任照顧被害人, 而在偵查案件, 修復式正義牽扯很多問題, 反而窒礙難行, 何不併入調解委員會, 再根據案情需要, 再決定是否有修復式會議之必要? 成效: n 刑事司法人員之反省, 轉介修復式正義會議 n 補充現行制度不足, 比走司法程序要更快 n 支持當事人 n 對話功能 n 協議達成, 類似調解 台灣大多修復式正義會議是在做交通事件調解, 情感修復是針對之前本有關係, 所以要修復關係; 若是只有交通事件, 沒有甚麼個人情感修復的需要, 但是對社會之情感, 被害者對社會之信任感, 才需要修復. 比較兩個模式之優劣 n 觀護人與書記官, 高雄地檢署, 和檢察官各自獨立, 修復式正義轉給觀護人, 徒增負擔 n 委外社工, 苗栗地檢署, 轉介, 給案主第二種選擇, 但案主可以拒絕 工作平台問題 n 工作人員角色不同調, 各自仍有他業要顧 n 案件來源以偵查中為主, 台南地檢署鼓勵, 算績效 n 開案標準不一, 不同地區地檢署做法不一, 宜蘭至今無 n 當事人意願要確認, 家暴案件需要家暴社工評估 n 當事人表達能力不足, 促進者可以幫忙, 對話過程需要協助, 讓雙方直接問答, 被害人提出期望和需求, 加害人表達悔意和道歉, 對話中衝突來自於準備工作未完備 協議達成為對話首要目標, 當事人騙了和解, 反而未能保障被害人, 法官拿到協議書而結案, 結果受害人一場空. 所以要看雙方是否有誠意, 人格是否可信賴 推動成效 n 補充現有制度不足, 協助雙方陳述, 減少衝突, 重新審視 n 支持當事人, 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 n 對話功能, 對話過程激發同理心, 促進者協助溝通, 有助於協議之接受度 n 刑事司法人員之內省, 做功德, 也是智慧之修復, 改變以法律唯一思維, 感受促進者的熱忱 推廣 n 退休司法人員應該加入此類工作, 以補充司法制度之不足 n 教育蔚為風氣, 形成政策060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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