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設計是為滿足人們新的需求"在過去自有車輛不是非常普及的時代,建築物多半沒有開挖地下室,或者地下室僅作避難用途。兼之當時當未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無法對共同使用部分作有效的規範,即便有地下室,也多半成為由一樓住戶使用的儲物空間。
隨時代的進步,人民經濟改善,以及量產節省成本的結果,導致能買得起車的有車階級愈來愈多。如要能停放,且對車輛有較好的保管,車主居住的建築物地下室便是最佳的停車地點囉!而且可以作為戰時空襲或其他緊急狀況的避難空間。
停車位可以分為「有產權」跟「僅有使用權」兩種。(一般來說,有產權者也有實際上管領的能力,亦即占有)
茲先就「僅有使用權」的車位作說明:
舉例,像社區內必須一年一抽,半年一抽,甚至三個月一抽的車位,即屬此類。
由於停車空間不屬任一區分所有權人專有,因此以規約、管委會決議的方式進行使用上的分配。有些較早完成的建築物,會有某車位由某戶住家所有權人使用的慣例,通常來說繼受人也承襲其使用該特定車位的權利。就像是公寓通常一樓的空地由其使用、屋頂平台由頂樓的所有權人使用一樣。"依慣例"而使用特定車位者,原則上買賣時繼受人也因買賣而繼受其使用車位的權利。
「有產權」車位:
可分為「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增設停車位」。
這個部分可以說是土地登記裏的大題目,其隨政府相關機關管理的演進而有各階段不同的像貌。這裏筆者僅告訴大家分辨車位可否外賣的方法:
除了個人區分所有(簡單說就是你所擁有的房子)的權狀以外,另有一張權狀,其上載有另一建號的主建物持分,以及停車空間的所有權持分;這種狀況下你擁有的很有可能就是可外賣的車位。(仍需查證)
外賣指的是,可以賣給同棟(有時數棟皆屬內賣的對象)住家所有權人以外的人。法定停車位則只能內賣,賣給同棟的區分所有權人。
茲將車位價格比較列在下方:
可外賣車位 > 法定停車位 > 依慣例可用停車位
可外賣車位因為流通性較高,所以價格較好。不過要另外注意管委會對僅有車位所有權人的管理規範。
★注意:要抽籤的車位完全無法拿來買賣,也就是說原屋主不可能將其賣給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