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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贈與,奢侈稅閉鎖期的從寬認定
2014/12/04 11:49:42瀏覽582|回應0|推薦0

實例:曾有客戶因夫已用過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而妻未曾享用優惠稅率。於是將持有十多年的房子先贈與予妻,後售屋並採土增稅一生一次優惠稅率申報,卻遭國稅局要求補報奢侈稅。這次財政部解釋即為這個狀況和涉及婚姻關係的案例作解套。

 函釋內容全文(財政部103.11.14台財稅字第10304640200號令):
夫妻之一方因離婚或改用他種財產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買賣(含交換)以外原因自他方取得不動產,嗣銷售該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他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因為夫妻婚姻生變或財產制改變,實有非自願但必須出售房屋之需求。奢侈稅的主要立意在於抑制投機的不動產投資,上述情況即非屬立意裏的範圍。況且更多夫妻互相贈與的案例,在過戶前都已由夫妻一方所長期持有,顯然與奢侈稅立法意旨所要規範的投機行為不同,此次財政部發佈解釋確實能減少擾民。

( 在地生活大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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