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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03 10:02:45瀏覽15506|回應0|推薦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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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101年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申報相關閱讀:http://blog.udn.com/vectorchu/6411266) 「什麼,去年賣房子的時候不就繳了增值稅了嗎?為什麼還要報什麼財產交易所得?真是中華民國萬萬稅!」其實,所謂「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的對象,是只有房屋的部分;而土地的部分在買賣過程中,完成過戶之前就必須繳清土地增值稅。 原則上,「財產交易所得」一樣可以採類似列舉,或是概括的申報方式。如採核實認定(必須列舉),則必須以成交價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有權而支付的所有費用,所得的餘額即「財產交易所得」。 如果無法提出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類似概括申報),其交易所得應依財政部所規定之標準計算之,各縣市各有不同標準。像台北市房屋之課稅標準,即以房屋評定現值(房屋現值可以參考前一年度的房屋稅單,或電詢稅捐處)25﹪為應申報所得額。如房屋現值100萬,那就要申報25萬為財產交易所得。然後再併入個人所得合併計算所得稅。 各縣市有不同的標準,詳列如下: (最新101年財產交易所得,所得稅申報相關閱讀:http://blog.udn.com/vectorchu/6411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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