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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聰明正直且有社會歷練的人,才能當法官。
2013/02/03 08:33:49瀏覽3094|回應0|推薦17

沒有同理心,更缺乏常識,是這些法官的通病!

我歸納起來,認為這些都極可能是因為法官弱智,智力較常人低,判斷力較常人弱,所以才會下這樣的判決的。

不然,怎麼可能呢?

對兩歲小孩施打大量毒品,拔指甲、用開水燙、用鐵槌釘,凌虐21天到昏迷死亡,只要記得去叫個救護車,高等法院的法官就認為沒有殺人故意?!?!

已經逼迫被害人自寫遺書,然後用電擊棒電到脫肛、掌括、拳打、腳踢、浸馬桶,再用水管抽打,然後抓去掄牆,這樣凌虐兩三週,還拍成光碟來欣賞,後來被害人不堪凌虐而真的死亡,只要有叫過救護車,偉大的最高法院的法官仍然認為這樣並沒有殺人故意?!?!?!

真敗給他們了!

連這樣的狡辯,他們都會相信耶?!

我強烈建議以後進行法官遴選或司法官考試時,一定要加考「智力測驗」,邏輯部分,一定還要加重計分。

最重要的是,只要這科智力測驗的成績,未達普通人的智力水準再加10%(就是智商要110分以上),就不准來當法官。

而現任法官也要馬上補考智力測驗,及格的才能留任!

因為,只有聰明正直且有社會歷練的人,才能當法官。

不然,繼續讓那麼弱智的人再擔任法官,嫌犯隨隨便便就能騙過去了,只要道個歉,哭一下,說不是故意的,就可以得到法官的減刑了。

我認為,真的應該把這可憐的孩童所受的酷刑,加一些到這些法官身上,我們就會知道,他們會不會覺得,這樣殘忍的拔指甲、釘鐵釘、水管抽打,凌虐21天,還是會沒有殺人的故意!!!

看了這些法官的辯解,還真的只能破口大罵!

我認為這麼弱智的人,這麼沒有正常判斷能力的人,或者那些判決與社會常規想法脫離的人,都應該要趕快被淘汰掉,不能讓他們再擔任法官。

你說法院判出這樣的判決,如何能服眾?難怪人民會不信任司法。

(你說你主張廢死,那也還有無期徒刑可以判呀,判他有期徒刑實在沒道理。他都已經用凌遲手法,拔指甲、釘鐵釘、水管抽打,不斷凌虐這小孩子三個星期以上了,嫌犯還要怎麼樣凌虐他人致死,你們才會判他無期徒刑呢?)



王昊之死/法抵不過情?誰敢不判死…

高院審判長楊力進、受命法官王世華及陪席法官林怡秀審理王昊案,被外界批評冷血。楊力進昨天感慨說,外界的抗議當然會對法官造成壓力,今後是否對類似案子都要判死刑?有誰還敢判有期徒刑?

楊力進表示,主嫌劉金龍等人對王昊注射毒品,有「傷害致死」的犯意,但沒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才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

據了解,高院當初審理王昊案,想聽聽王昊父母對四名毒蟲害死兒子的看法,但王母是毒品通緝犯、屢傳不到,因毒品案坐牢的王父不表達意見,僅說「不要再提(訊)我」,委由王昊的姑姑代理訴訟。王昊的身世,令人同情。

楊力進說,他看到王昊被凌虐的照片,覺得怎會有人這麼殘忍?他能體諒被害家屬的心情,但法官必須就事論法;王昊的死因經鑑定是注射毒品休克死亡,他被鐵鎚痛打、拔指甲、燙皮肉的外傷,並不是致死原因。

劉金龍為王昊注射毒品時,曾問同夥鄭盛峰,注射那麼多會不會死亡?鄭回答「不會」,劉相信鄭的話。後來同夥打電話說王昊身體有異狀,劉要求立刻送醫,同夥卻延遲送醫,導致劉輕忽王昊的狀況;可見,劉並沒有殺害王昊之意。

【2013/02/02 聯合報】


李仰白 ·  Keelung, Taiwan

法官楊力進說:王昊的死因經鑑定是注射毒品休克死亡,他被鐵鎚痛打、拔指甲、燙皮肉的外傷,並不是致死原因...。


哎!這種說法讓我想起了古時的戚夫人,戚夫人被呂后砍了雙手雙腳、弄瞎了眼、喝了啞藥,丟在豬圈內變成人彘,如果戚夫人來到現在,楊法官恐怕也不會判呂后死刑,因為戚夫人致死的原因是因沒有進食(餓死的)與呂后無關。

請問法官,王昊二歲大身體機能(反應毒物情形)與大人一樣嗎?在被凌虐後,機能又是否與一般人一樣?你們鑑定出來主因是毒品,那助因呢?注射毒品前王昊的身體狀況呢?戚夫人直接死因是餓死,但餓死之前已無法進食。王昊直接死因是毒品,但毒品注射前身體是不是已無任何抵抗的能力呢?這還不包含直接注射毒品行為本身的殺人行為。

楊法官說:劉金龍為王昊注射毒品時,曾問同夥鄭盛峰,注射那麼多會不會死亡?鄭回答「不會」,劉相信鄭的話。

請問你們是依據科學、理性判案,還是依照犯罪者的說法判案?如果土匪殺人前先問同夥刺人一刀會不會死?同夥說[不會],而土匪刺人一刀,結果那人死了,是不是這土匪也不是故意的而應憫恤饒他呢?

刺人一刀會不會死要看刺入的部位,注毒會不會死,要看注毒的量和當事人年齡及身體狀況,王昊才二歲多,又被凌虐了二十天,毒品的量那麼高,他的身體能負荷嗎?這不是知識,這是常識,楊法官,我們不是法律人,但再說一遍,這是常識,你連這常識都不懂嗎?

法官判案除了法律還要有良心,本案就算王昊沒死,但那傢伙凌虐幼童的手段也該判死刑。這才是社會所要的正義。

回應王昊虐童案 司法院:盡力消除判決與民心落差

 

▲家長們靜坐抗議聲援王薇君,還有小朋友畫圖寫道:請保護我們長大。(圖/東森新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王昊的姑姑王薇君1日到司法院門口靜坐,紅著雙眼表達自己的唯一訴求,就是讓嫌犯劉金龍得到嚴懲。對此,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出面接受陳情,並走下司法院階梯與王薇君握手、見面。她說,司法院會盡力消除判決和民心之間的落差。

大批民眾聚集在司法院抗議,每一位聲援王薇君的家長們,都不能接受2歲男童被注射毒品、凌虐致死,法官卻輕判嫌犯30年徒刑。現場還有小朋友跟著媽媽到場,畫圖寫下「誰來保護我們,請讓我們平安長大」,就怕王昊事件一旦變成判例,會讓以後的虐殺兒童案難以重判。

站在司法院門口的王薇君紅著雙眼,向劉金龍喊話:「不要和我道歉,道歉幹什麼?應該和昊昊當面道歉。」而她唯一的訴求,就是嚴懲兇手,以司法終結台灣的虐童案。其餘到場聲援的家長同時要求,改判30年的二審法官王世華、楊力進與林怡秀應該下台。

對此,出面接受陳情的林錦芳隨即召開記者會表示,「司法為人民存在」,法官獨立審判,但不該孤立大眾對司法的期待;司法院基於維護法官審判獨立的原則,不會介入個案審理,也不宜對審理中的個案判決加以評論,但會盡力消除和民心的落差。

▼「如果傷在你身呢?」眾人聲援王薇君,靜坐抗議。(圖/東森新聞)

 



原文網址: 回應王昊虐童案 司法院:盡力消除判決與民心落差 | ETtoday社會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0201/160190.htm#ixzz2Jz0sqsG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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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虐殺前女友 富家男判刑15年半!

虐死前女友,法官竟然下手輕判,新北市這名富家子宋志宏,雖然已經有了未婚妻,卻還是對前女友糾纏不休,不只電擊淩虐,還剃光頭髮甚至毆打她,導致前女友傷重不治死亡,手段兇殘暴虐,事後還拿出強逼女子留下的「遺書」想要脫罪,一審法官依殺人罪,判他無期徒刑,但最高院認為兇嫌,曾經打119求救,應該沒有殺人故意,依傷害致人於死罪,輕判15年半定讞。

雙手合十,開口唸阿彌陀佛,左手還戴著佛珠,或許就是這副形象,宋志宏一審依殺人重罪判處無期徒刑,到了最高院,法官依照刑度較輕的傷害致人於死罪,改判15年半定讞。聆聽完判決,知道不用囚禁一輩子,宋志宏說要上訴的表情,隱約露出笑容,外界卻對這樣的判決結果很質疑。

因為宋志宏這名身價上億的富家子,自稱是香水達人,還上過節目,且當過迷你摩托車賽車手,上電視介紹他的最愛,私底下宋志宏卻沉迷吸毒,並對前女友黃亭芸大玩虐待遊戲,不只用水管毆打、香菸燙手掌,還拿修剪貓咪的電動理髮器,把她一頭長髮理成平頭,再用電線綑綁她的手腳,拿出電擊棒將她電昏,又強迫她穿上大型重型機車的防摔衣和安全帽後抓去撞牆。

結果女子受不了昏迷休克,擔心惡行曝光,宋志宏之前還逼迫她寫下遺書,為自己脫罪。板橋地院一審,依殺人重罪判處宋志宏無期徒刑,不過到了最高院,法官卻認為宋志宏沒有想要置前女友於死地,曾經打119求救,應該沒有殺人故意,依傷害致人於死罪輕判15年半定讞,只是這樣的結果,讓死者家人無法接受。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七八九號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蔡 彩 貞 法官 陳 春 秋 法官 謝 靜 恒 


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即被告宋志宏傷害致人於死
及轉讓禁藥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均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
殺人部分所為科刑之判決, 
改判論處被告傷害致人於死罪刑(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及維持 
第一審所為論處被告轉讓禁藥罪刑(處有期徒刑一年)之判決, 
駁回被告關於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並定其應執行刑。
均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
並就被告否認犯行之供詞及其所辯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
... 然依卷證資料,該遺書
係於九十七年十一月七日書立,距同年月二十四日被害人死亡日 
期仍有相當時日,本無從確認該遺書之書立必與日後被害人之死 
亡有所關聯,況被告縱要求被害人書立該遺書或為避免爾後被害 
人因施用毒品發生不測時受牽連,亦不無可能,其可能之原因既 
不一而足,即無從據為對被告不利之推論;至陳米雪所言曾聞及 
被告對被害人恫稱「妳的生日就是妳的死期」等語,姑不論陳米 
雪此部分證言並無其他佐證,已難憑採,且縱被告曾以此恫嚇被 
害人,其真意究係針對特定事件逼使被害人就範,抑或確有置其 
於死地之意,亦欠明瞭,殊難僅憑此片斷話語,遽認被告有殺害 
被害人之犯意。因認被告所為,應成立傷害致人於死罪等情,說 
明甚詳。此乃原審本其職權之行使,對調查所得之證據定其取捨 
,為價值上之判斷,據以於判決內認定被告傷害致人於死之犯行 
顯無違背客觀上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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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訴字第37號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陳恆寬


有關被告宋志宏究竟係出於殺死黃亭芸之犯意或係基於傷
害黃亭芸之犯意而有前述加害黃亭芸之行為。查殺人與傷 
害致死之區別,即在下手加害時有無死亡之預見為斷。...
... 陳米雪於接受測謊鑑定時,對實施測謊之
鑑定人員林故廷陳稱被告宋志宏常跟黃亭芸說妳的生日就 
是妳的死期,被告宋志宏要拿遺書當證據等語(見98年度 
偵字20027 號卷第42頁)。然黃亭芸係於97年11月24日上
午7 時10分許,始因頭頂部皮下出血、左前額腦葉底部硬 
腦膜下腔出血導致中樞神經休克併發甲基安非他命導致之 
中毒性休克而昏迷、脫肛。在黃亭芸書立上開遺書之時, 
尚未受有致命之創傷,即不能認被告宋志宏於黃亭芸書立
遺書當時,其主觀上對黃亭芸日後死亡結果之發生,已有 
必然而確定之認識。又被告宋志宏是否曾對黃亭芸陳稱「
妳的生日就是妳的死期」,因僅有陳米雪前述片面說詞, 
此部分不能逕信為事實。...被告宋志宏亦可能
欲以黃亭芸所立遺書,在黃亭芸果因施用甲基安非他命而 
有自殘或甚而自殺行為時,藉此撇清相關責任,不能逕以 
上開黃亭芸之遺書記載,認被告宋志宏確有殺死黃亭芸之
直接故意,或以此認為黃亭芸發生死亡結果亦符被告
宋志 宏之本意,而謂被告宋志宏有殺害黃亭芸之不確定故意。
... 據上各情互析,堪認被告宋志宏觀上應無殺死黃亭芸之
意欲,在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之情況下,不能率斷被告
宋志宏係出於殺害黃亭芸之用意而放任黃亭芸死亡結果發生,
而認被告宋志宏有殺死黃亭芸之直接故意或謂其有殺死黃亭芸之
不確定故意,更不能以推定 方式,認被告宋志宏撥打119 電話
將黃亭芸送醫之舉措目的在於刻意製造有利事證而藉此脫免
殺人罪責。...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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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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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2)  
2013/12/13 09:07 【????】 ????????
2013/10/10 20: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