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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院100年度矚再更(三)字第1號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均無罪。
2012/09/01 13:34:20瀏覽938|回應0|推薦0
公發布日:1010831

類  別:新 聞 稿
摘  要:臺灣高等法院有關本院100年度矚再更(三)字第1號,被告蘇建和等強盜案件之新聞稿,請上本院網站參閱。
附  件:
蘇建和案新聞稿101.8.31.doc
本院100年度矚再更(三)字第1號,蘇建和等強盜案件,經審理終結,於今日(100.8.31)進行宣判
主文: 原判決撤銷。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均無罪。
理由摘要: 
壹、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秉郎、莊林勳、蘇建和與現役軍人王文孝、王文忠兄弟(以上二人均經國防部判處罪刑確定,王文孝業已執行死刑完畢),於民國80年3 月23日11時許,五人同赴台北縣汐止鎮(現已改為汐止市)水源路口狄斯耐遊樂場撞球玩樂,至翌(24)日凌晨3 時許,蘇、莊、劉三人以機車送王氏兄弟返回汐止住處。旋在王文孝、王文忠兄弟住處樓下,王文孝因其欠電動遊樂場賭債3 萬餘元,遭債主催討,餘四人亦缺錢花用,五人竟共同決定以王文孝提議同樓梯住處對面吳銘漢、葉○○夫婦之住宅為行竊對象,由王文忠在外把風,王文孝先登樓頂陽台,由吳宅樓頂加蓋未上鎖之窗台侵入開啟4 樓前門,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分持王文孝提供之開山刀、警棍、水果刀侵入,王文孝在吳宅廚房內取持菜刀一把。四人在客廳內搜尋財物無果,乃謀議侵入吳氏夫婦臥室內強劫財物,旋侵入臥室後,由王文孝、蘇建和持菜刀、開山刀押住吳銘漢,莊林勳押住葉○○,致使其二人不能抗拒,劉秉郎、莊林勳隨搜刮財物,由王文孝押住葉○○,劉、莊二人共搜得現款6 千餘元、金戒指4 枚。劫財得逞後,王文孝另強姦葉女,吳銘漢見狀欲反抗,王文孝即持菜刀猛砍其頭部一刀,劉、莊、蘇三人亦繼以棍、刀毆砍吳某致不支倒地,王、劉二人先後輪姦葉女,於莊林勳施行強姦之際,葉女出聲哀求,王文孝等人持刀輪砍其頭部制止,於蘇建和甫著手強姦時,葉女啼哭不止而作罷。王文孝恐事後被認出致犯行敗露,竟提議殺人滅口,四人乃共同持刀砍殺吳、葉二人頭、胸、四肢等部位,致吳、葉二人均斷氣始罷手,致吳銘漢共被砍殺42刀、葉○○共被砍殺37刀。所得現款朋分花用,金戒指則由王文孝自行典當得款使用。至80 年8月13日經警循線查獲,扣得右揭警棍並搜獲吳宅鑰匙一串及贓款24元。
貳、物證方面:
 一、血指紋部分:現場採得之指紋,經化驗為王文孝之指紋。
 二、毛髮部分:被害人住處吳銘漢住處扣得之菜刀上毛髮,經檢驗為死者吳銘漢所遺留之頭髮。
 三、在王文孝、王文忠兄弟住處頂樓水塔取出之伸縮警棍1 支:依相驗屍體證明書及驗斷書之記載,並無伸縮警棍所造成之鈍挫傷,且該警棍經送請鑑定亦無血跡反應,無從以   該伸縮警棍為本案兇器。
参、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採取骨骸刀痕角度鑑定方法有關行兇刀器種類及行兇人數之鑑定報告及中央警察大學95年4 月19日校鑑科字第0930002847號函關於同一部分所為審查鑑定報告,本院以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之規定、並參酌最高法院判決意見及美國案例,認為關於科學證據,應依循標準:(1)該科學的理論是否是可以被實驗檢證,如可實驗,已經實驗過了嗎?(2)有無在可以公開審視下之科學出版物發表過?(3)已知或潛在之錯誤比率有多少?有無標準控制操作流程?(4)在相關領域是否被普遍接受?以防堵尚未被普遍認同的科學證據列入考量。而本件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關於被害人二人骨骼之刀痕鑑定,乃單憑被害人骨骸之「刀痕角度」逆推兇器種類,所為鑑定乏學理依據,不具專業領域內之普遍接受性及可信賴性,且鑑定報告所使用統計學上之T-檢測法亦不符統計學方法及學理,又在鑑定之實施上,欠缺得重複實施之精確實驗紀錄,因認法醫研究所於受囑託鑑定之事項第二、三、四、五、六項無證據能力,其餘部分認有證據能力,不能採以使本院形成「殺害吳某夫婦之兇器至少有菜刀、水果刀、開山刀3 種,推定行兇者為2 人以上」之心證。
肆、本案經比對王文孝前後供述,從其起初數次坦承一人犯案,嗣改稱共犯有王文忠、謝廣惠、黑仔、黑點,之後將謝廣惠又改稱長腳。王文忠供出黑仔、黑點、長腳即為被告三人,但其二人本身前後供述多有不符,與被告三人在警詢或偵查時自白不合之處亦甚多,甚至其中有諸多基本上矛盾、不容併存之處,經與被告自白不利陳述部分互相比對,又多有重要情節不符之瑕疵,且與李昌鈺博士現場重建鑑定所呈現之血液噴濺痕或被害人屍體上所留刀痕不合。
伍、檢視吳銘漢、葉○○驗斷書之記載顯示,其二人身體之刀傷絕大多數集中在頭面頸部,鑑定人蕭開平法醫師於本院亦如此證述。此情形與王文孝最初在軍方及警詢時所述其因怕被害人認出,因而持刀殺人之情,實屬相符,若數人若亂刀砍擊,反存有為何出現集中於頭、面、頸部,且多有平行性傷痕之疑問。
陸、依當初檢驗員對葉○○之檢查,另參考法醫研究所與李昌鈺博士關於葉○○上衣未更換之鑑定意見,無從認葉女遭性侵。
柒、本案復未查獲血衣、水果刀或開山刀等物以佐證王文孝、王文忠之證詞之真實性,警方也未查獲現場留下被告等人血液、指紋或毛髮等生物上之跡證。依卷證資料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檢察官提出之證據方法,尚有合理懷疑空間,均無由使本院形成被告等確實有參與犯罪之心證。本院因認被告三人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至告訴人指稱,本案經多位法官審理判決確定,足認無誤等語,然查:再審制度本即因應新事證之出現而運作,本件再審後,確有法醫研究之鑑定意見以凶案現場與被害人身上血跡及葉○○上衣未遭更換,李昌鈺博士關於血跡噴濺痕之鑑定意見等新事證,此為確定前所不及審酌者,二者證據資料不同,自當為不同論斷,尚難以此非彼。
相關說明:關於蘇建和等強盜殺人案,於89年11月4日,本院以89年度再字第4號開始再審程序,並諭知無罪之判決,隨後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首次發回,本院以92年度矚再更(一)字第1號判處死刑,後經被告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本院以96年度矚再(二)字第1號諭知無罪,嗣經檢察官提起上訴,並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本院以100年度矚再更(三)字第1號諭知無罪。本件自89年11月4日開始再審程序以來,業經六年以上之審理,期間又經二次判決無罪,今再次諭知無罪之判決,依速審法第8條之規定,已不得上於最高法院,至此定讞。


蘇案21年簡介暨大事紀

民國80年3月24日台北縣汐止市發生吳氏夫婦命案,負責偵辦的汐止分局表示「現場有打鬥痕跡,研判兇手一人以上。…警方專案小組已在現場採集到數枚可疑指紋,正送往刑事警察局鑑定中。」(中國時報,3月25日)經過五個月的指紋比對,八月十四日警方逮捕現役軍人王文孝,專案小組並以「警方在現場採到的四種不同的指紋,其中一組指紋正是王的指紋」,強調正在追緝共犯。二天後,汐止分局攻破王文孝心防,尋線逮捕殺人共犯三人、把風共犯一人,宣佈全案偵破。十月檢察官即以四人行兇的犯案情節,起訴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但起訴書中除了被告的自白,沒有附上任何證據,包括據以破案的指紋鑑定也消失無踪…

蘇建和等三人於1995年2月4日死刑定讞,由於本案之審理與判決,無論在採證、事實認定或用法方面都出現嚴重瑕疵,使得當時檢察總長陳涵前後共提起三次非常上訴列舉24項重大疑點,皆遭最高法院駁回。至此,法律之路已走到盡頭,民間遂發起大規模救援行動,推動司法全面改革。回應社會要求重審蘇案的呼聲,2000年5月18日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12年來歷經【再審無罪→發回更審→再更一審死刑→發回更審→再更二審無罪→發回更審】蘇案再審漫長艱辛。2010年5月19日妥速審判法公佈,規定發回更審三次無罪者,檢方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再更三審再獲無罪判決,全案定讞…!

 

1991年3月4日

汐止鎮發生吳銘漢、葉盈蘭夫妻命案,兩人身上共有79處刀傷

1991年8月13日

王文孝於軍中被捕,並供稱是一人獨自作案

1991年8月15日

王文忠被捕,並於押解過程中供出蘇建和等三人。同日,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被捕。

1991年8月

蘇案三人被捕後不久,蘇友辰律師即擔任蘇建和的辯護律師,蘇建和的父親也開始為了本案四處奔走,往後也陸續向各團體陳情

1992年1月11日

王文孝被執行槍決,直至死前都未有與蘇案三人對質的機會

1992年1月12日

蘇案一審開庭

1992年2月18日

蘇案一審宣判,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各被兩個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1993年1月14日

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1994年3月16日

更一審判決,維持原判

1994年10月26日

更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1995年2月9日

蘇案判決定讞,三人各被判處兩個死刑,均褫奪公權終身。

1995年3月11日

監察院針對蘇案展開調查

1995年4月20日

蘇案三人透過辯護律師控告汐止分局警員涉嫌非法拘提、刑求

1995年6月14日

監察委員提出本案調查報告,認定高等法院、士林分院與汐止分局於審理、調查時涉及多項違失

1996年5月25日

「死囚平反大隊」成立

1996年6月29日

舉辦「死囚平反 讓無罪的孩子早日回家」大遊行

2000年4月15日起

台權會、司改會、人本於濟南教會舉辦「走向黎明,定點繞行」活動,持續舉行214天

2000年10月29日

蘇建和父親過世

2000年11月16日

蘇案再審開庭

2003年1月13日

再審宣判,高等法院宣判三人無罪,當庭釋放

2003年8月8日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03年10月27日

再更一審第一次開庭審理

2004年7月21日

無彩青春出版

2007年5月4日

李昌鈺博士為蘇案出庭,從現場的跡證資料提出18點新事證

2007年6月27日

【再見蘇案,蘇案再見】團體聲援靜走活動

2007年6月29日

再更一審宣判,三人仍被判決死刑;蘇案律師團積極請託李昌鈺博士為蘇案進行現場重建

2007年11月1日

最高法院再次發回更審

2007年12月10日

再更二審第一次開庭

2008年6月20日

李昌鈺博士受法院囑託進行現場重建

2010年8月13日

李昌鈺博士以鑑定證人身分出庭作證

2010年11月12日

再更二審宣判無罪

2011年4月21日

最高法院發回蘇案

2011年6月15日

再更三審第一次開庭

2012年8月31日

再更三審宣判,全案無罪定讞

 
 

這次去律訓所的最大收穫,就是看了李昌鈺博士團隊所做的現場重建鑑定報告之完整版。

看了該鑑定報告之後,我對於該案為王文孝一人所為,就沒有疑問了。

高院判決蘇建和三人無罪理由,主要是認為法醫研究所對死者的刀痕鑑定,缺乏學理依據;單憑「刀痕角度」(傷口)去逆推凶器種類,至少包含菜刀、水果刀、開山刀,且行凶者至少二人,鑑定方法不符科學標準。

全文網址: 纏訟21年 蘇建和案無罪定讞 | 蘇建和無罪確定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7334367.shtml#ixzz25BwDTJX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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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被控強盜殺害吳銘漢夫婦,判死刑定讞後,五位法務部長「槍下留人」;台灣高等法院再審的更三審昨天判決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方不得再上訴,纏訟廿一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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