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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惟輕」原則,是這樣用的嗎?
2012/10/03 13:52:12瀏覽1074|回應0|推薦6
收茶葉不算收賄 檢察官獲判無罪

檢方起訴指出,四十六歲的林聖霖四年前擔任台東地檢署檢察官期間,負責台東縣議會黨團總務莊馮翔被控貪汙案到庭公訴,其間林曾二度與莊餐敘,並收受莊三提袋的禮物;林則協助莊寫答辯狀,還和莊討論開庭的訴訟策略。

http://m.udn.com/xhtml/ViewFreeArticle?type=news&cate=6&articleid=2943676


我們看到法院在這個案子上,非常堅持罪疑惟輕原則的啦!

這些法官堅持這個罪疑惟輕原則,到了對於這些「任何理性正常人皆會產生合理懷疑」的證據皆『視而不見』的地步,才會判他無罪的。(以白話來說,在這個判決上,他們的表現等於就是一群「睜眼瞎子」。)

假若並不是偉大的公訴檢座,而是其他人做了這樣的事,例如身為檢座竟與被告在代表國家公訴檢控被告期間,與被告多次餐敘,進行其訴訟攻防策略的討論,還收受被告的禮物,最後擅自變更起訴法條讓被告獲得遠較偵查檢察官起訴時輕的刑罰...,...。

我說啊,而你也應該會認為,這樣怎麼會認為「沒有對價關係」呢?法院又怎麼會認為這案子「沒有貪瀆圖利他人的事實」呢?讓人百思不得其解。

法院怎麼能做出這樣的論斷而判他無罪呢?這實在太「不合常理」了呀!

而面對一個這樣犯有「重大明顯」的,典型「司法敗類」犯罪態樣的嫌疑犯,讓任何理性正常人來擔任該案子的法官,也是不太可能會判他無罪的。

不是嗎?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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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vchen123&aid=6913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