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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06 20:11:57瀏覽1376|回應0|推薦1 | |
以下述的這個高雄捷運公司(請注意,政府的出資遠超過其50%)招標評審委員收賄案的最高法院確定判決來觀察,最高法院認為,高雄捷運公司是在政府監督、管理及擔保下,以自己名義,利用自有資金、專業技術及經營理念,從事興建、營運,是「民營」機構,而其「評決小組」成員,非屬公務員(雖然該評審委員前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本身就是公務員,因職務關係而受邀擔任評審,而且是在辦公時間去擔任招標的評審),不該當貪汙罪的犯罪主體,推持原審判決,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一,中鋼公司的政府持股,不到20%,非屬國營事業,何況其子公司或孫公司,更非公營事業,都是民營機構。不論民營機構如何或為什麼要接受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關說,公司內接受關說者可能會有背信罪責,但對其關說施壓者並沒有刑責可言。 二,採「法定職權說」的最高法院合議庭就不用說了,他們並不認為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其法定職權有處理煉鐵廢渣,所以收賄是使人誤信其有影響力而送賄,可能涉及詐欺罪,但無貪汙罪可言。
三,最高法院合議庭採「實質影響力」說者,可能會認為政府(行政部門)可以掌控中鋼子公司的經營人事,對其有「實際影響力」,但他們應也認為立法委員並不能直接管到中鋼子公司的經營人事,所以「立委」林益世如何施壓,應也無罪。但若「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施壓,倒是有可能入其罪,但我認為這僅涉藉機索賄罪,而非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才對。
所以,且若碰上做出上述判決,採「民營機構」說或「法定職權」說的最高法院刑事合議庭,還是會判其無罪。但若碰到採「實質影響力」說的刑庭,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是有可能判他藉機索賄罪的。 不過,我都是看報紙來猜測,也有可能實際事證並非如此,老話一句,就讓我們好好的看下去,這真是一場好戲,讓我們都有理由去買報紙或看電視新聞。
另,我國最高法院不能叫做終審法院,因為刑庭就有許多庭,各行其是,互不隸屬,常有見解歧異的判決發生,以前還會開刑庭總會來統一見解,現在都任其歧異,完全看當事人的手氣,令人嘆氣。 還有,本來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以統一法律見解之權利與義務。但我國歷任檢察總長卻只會指揮特偵組肅貪與為死刑犯提起非常上訴,很少看到他們會為統一法院的法律見解而上訴,也是令人不勝唏噓。
如此類似的案情,一下子判有罪,一下子判無罪,好像跳探戈,真是司法奇蹟。 前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收賄 12年改判9月
暄騰一時的高雄捷運「公開六標」弊案,評決小組成員前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收取廠商二百萬元的賄款,洩露底標,一審被依貪汙罪重判十二年;但最高法院昨認定,他非《刑法》所定的公務員,因此被改依詐欺罪輕判九月定讞。 此判決引起法界人士的討論,有人認為不符合人民「法」的情感,有人以為是法律規範不明。 高雄市政府在九十一年間,為辦理高捷「公開六標」工程,由前高雄市長謝長廷指派吳孟德(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長)、周禮良(前高雄市政府捷運局長)、委派鍾善藤(前交通部主任秘書)與高雄捷運公司指派的陳敏賢(前高雄捷運公司副董事長)賴獻玉(前高雄捷運公司總經理)等五人組成「評決小組」委員。 評決小組成員吳孟德被查出,為使特定廠商得標,在開標當日,趁機以電話洩漏底標價給廠商,並於事後收賄二百萬元。高雄地院認定評決小組委員是受政府委託執行「公開六標」招標事務的公務員,將吳孟德、鍾善藤依貪汙罪各判處十二年、四年徒刑;另三名委員周禮良、陳敏賢、賴獻玉被控圖利部分無罪。 但更二審認為,評決小組委員非公務員,將吳孟德改依刑法背信罪判刑九月確定,扣案賄款二百萬元沒收。而鍾善藤、行賄業者張志榮、木川良二都改判無罪。 檢方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高雄捷運公司是在政府監督、管理及擔保下,以自己名義,利用自有資金、專業技術及經營理念,從事興建、營運,是「民營」機構,而「評決小組」成員,非屬公務員,不該當貪汙罪的犯罪主體,推持原審判決,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法界人士認為,公務員的定義,法律見解分歧,但以捷運建設為例,評決委員若圖利特定廠商,興建工程因而有瑕疵,必影響公共利益,法院應採取從嚴認定。 辦貪汙罪 須揪出共犯公務員 前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索賄案,特偵組初步認定林涉及「違背職務收賄」、「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兩項罪名,罪刑很重,但成立犯罪前提是須要查出林的貪汙行為有公務員配合,林與涉貪公務員有共犯關係;因此特偵組要「一刀斃命」林益世,須想辦法查出配合林益世貪汙的共犯公務員。 目前林益世的態度,傾向是「認收(收錢)不認罪」,他「膨風」抬身價,獨吞賄款,若特偵組未能查出公務員的共犯結構,林的涉貪罪名有可能會轉變成為圖利、或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雖然也屬於貪汙罪,但刑度相對輕得多。 此外,立委雖屬公務員身分,但民代服務選民為重要工作,收錢常解釋成是政治獻金或遊說代價,檢調歷年來偵辦多起立委涉貪案,獲判無罪比率很高。 且立委對國營企業不具直接監督權,不屬於職務上行為,雖然特偵組傾向以寬鬆認定林的立委身分,對國營企業具有實質影響力,但目前國營企業人員並不具公務員身分來看,恐難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 林益世拿錢,業者也取得合約,在業者眼中認為是「拿錢辦事」,特偵組要證明林的實質影響力應查出林影響那個職務與國營事業有關公務員,並在該公務員配合下索賄成功,兩人為共犯,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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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