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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為什麼不統一法律見解?
2012/07/06 20:11:57瀏覽1376|回應0|推薦1

以下述的這個高雄捷運公司(請注意,政府的出資遠超過其50%)招標評審委員收賄案的最高法院確定判決來觀察,最高法院認為,高雄捷運公司是在政府監督、管理及擔保下,以自己名義,利用自有資金、專業技術及經營理念,從事興建、營運,是「民營」機構,而其「評決小組」成員,非屬公務員(雖然該評審委員前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本身就是公務員,因職務關係而受邀擔任評審,而且是在辦公時間去擔任招標的評審),不該當貪汙罪的犯罪主體,推持原審判決,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上次還有個台中議會前議長張宏年,收賄關說市府官員,幫電玩業者弄到唯二的兩張合法營業執照,也是採取民意代表關說本為天職,而市府核發執照與否非屬其「職務範圍」,所以最高法院也是判決其無罪確定。判無罪的還有許多案例,例如在高雄捷運泰勞仲介弊案中,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被控圖利引進泰勞的華磐公司,全案經過高雄高分院二審判定陳哲男仍是無罪,由於檢方已放棄再上訴,因此全案二審無罪定讞。而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陳哲男涉及司法黃牛案,前年七月間高等法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陳哲男並沒有審理司法案件的權限,因此,撤銷原先涉及貪污罪9年刑期的判決,改依詐欺取財罪名,改判7個月有期徒刑(當然,去年八月底最高法院認為高院更一審曾德水合議庭,將陳從貪污罪改依詐欺罪輕判有問題,應再查證陳有無可能利用總統府副秘書長職務關說司法案件,因此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院更審中,還未確定;這邊還有個案外案,陳哲男因涉及司法黃牛案曝光後,為求脫卸刑責,與前高等法院庭長李文成,共同教唆三溫暖業者楊振豐作偽證,台北地院廿四日依幫助犯偽證罪,判陳哲男有期徒刑五月、李文成有期徒刑六月。本案還可上訴,若二人最後有罪確定,除非獲緩刑宣告,否則都得入監服刑);台南高分院前法官徐宏志這麼明白的收賄行為,都可以被一審、二審、更一審三個合議庭,都認為無罪,而第4個合議庭的更二審判決無罪的方式更誇張,更二審合議庭從分案到判決無罪竟然審了整整4年!高院司法先進還真用心審判!顯然要讓這法官可以適用妥適審判法而被縱放;還有,前交通部長林陵三其遵照台大法律系教授蔡茂寅居間擔任仲裁人可得利數億元之仲裁結果,違反常情竟然裁示交通部乖乖退回近十億元押標金及利息給長生集團而不訴請法院審判,被判決確定其並沒有圖利長生集團近十億元,也是無罪。看到這些判決,我就對於我國司法系統與常人不同的奇特見解與行政系統肅貪的決心與能力感到無限的懷疑。

當然啦,還有阿扁的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該案的合議庭是採實質影響力說,符合國民法律情感,不過此說還未成為最高法院的主流意見。還有,郭瑤琪收賄案,在一、二審審理時,合議庭雖認定郭瑤琪收下兩萬美元,但認定雙方無收賄和職務行為的對價關係,加上南仁湖最後未參與投標,判郭無罪;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而高院更一審合議庭認為,李清波父子確有送兩萬美元賄款給郭瑤琪,李宗賢公司會計也證稱提領兩萬美元和茶葉罐給李宗賢,尤其郭收賄後一個月內,兩度在部務會報指示召開說明會協調,協助南仁湖獲得能否變更招標條件訊息的先機,實質上已幫助南仁湖做出可否投標的決定,認定郭的相關職務行為與收賄兩萬美元之間,具有對價關係,雖南仁湖最後未投標,仍構成職務上收賄罪,本案仍可上訴,還未定讞,我們不知道最高法院會不會採更一審的看法。逆轉改判的還有中藥商公會為推動修法取得調劑權行賄立委案,一、二審都判無罪,但高院大逆轉改判,合議庭撤銷原判決,改依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重判前立委邱垂貞判有期徒刑10 年、前立委廖福本則判徒刑8年6月,至於原審獲判無罪的李俊毅等藍、綠現任和卸任立委6人,全都被改判重罪,刑度為7年到8年不等徒刑
,但上訴中,也還沒定讞。當然,更著名的是牙醫師公會以金錢遊說立委爭取立法案,二審高院去年九月底推翻一審無罪判決,改判蔡煌瑯等八名現任或前任立委等人有罪。此案一審認為,立委推動「國民口腔健康促進法」,是有利國民健康的民生法案,牙醫師公會未獲不當利益,立委收的錢是政治獻金,因此九名被告均無罪。這是傳統的見解,卻也是立委「拿錢立法」得以合理化的論述基礎。 但本案高院合議庭認為,牙醫師公會全聯會以金錢感謝推動法案的立委,「若謂無對價關係,根本不符社會通念與經驗法則」,縱使立委並未違背職務,仍構成「職務上收賄罪」。一、二審最大的區別,在於一審給立委找台階下,二審則回應人民對「拿錢立法」怪象的質疑,可圈可點,但也還沒定讞,所以不能確定最高法院的看法為何。

總的來說,我對於林益世收賄施壓中鋼及其子公司,也是深惡痛絕的,但我對於現在媒體報導,特偵組所掌握的事證,能否定其收賄罪嫌,蠻不樂觀的,幾點看法略述如后。

一,中鋼公司的政府持股,不到20%,非屬國營事業,何況其子公司或孫公司,更非公營事業,都是民營機構。不論民營機構如何或為什麼要接受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的關說,公司內接受關說者可能會有背信罪責,但對其關說施壓者並沒有刑責可言。

二,採「法定職權說」的最高法院合議庭就不用說了,他們並不認為立委或行政院秘書長,其法定職權有處理煉鐵廢渣,所以收賄是使人誤信其有影響力而送賄,可能涉及詐欺罪,但無貪汙罪可言。
 
三,最高法院合議庭採「實質影響力」說者,可能會認為政府(行政部門)可以掌控中鋼子公司的經營人事,對其有「實際影響力」,但他們應也認為立法委員並不能直接管到中鋼子公司的經營人事,所以「立委」林益世如何施壓,應也無罪。但若「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施壓,倒是有可能入其罪,但我認為這僅涉藉機索賄罪,而非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才對。

所以,且若碰上做出上述判決,採「民營機構」說或「法定職權」說的最高法院刑事合議庭,還是會判其無罪。但若碰到採「實質影響力」說的刑庭,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是有可能判他藉機索賄罪的。
 
不過,我都是看報紙來猜測,也有可能實際事證並非如此,老話一句,就讓我們好好的看下去,這真是一場好戲,讓我們都有理由去買報紙或看電視新聞。

另,我國最高法院不能叫做終審法院,因為刑庭就有許多庭,各行其是,互不隸屬,常有見解歧異的判決發生,以前還會開刑庭總會來統一見解,現在都任其歧異,完全看當事人的手氣,令人嘆氣。
 
還有,本來檢察總長有提起非常上訴,以統一法律見解之權利與義務。但我國歷任檢察總長卻只會指揮特偵組肅貪與為死刑犯提起非常上訴,很少看到他們會為統一法院的法律見解而上訴,也是令人不勝唏噓。

如此類似的案情,一下子判有罪,一下子判無罪,好像跳探戈,真是司法奇蹟。
 

 
前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收賄 12年改判9月
  • 2012-07-06 01:08
  • 中國時報
  • 【林偉信/台北報導】
  判決逆轉
 ▲高雄市政府前工務局長吳孟德,因高捷弊案一審重判12年,但最高法院改輕判9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謝明祚攝)

  判決逆轉 ▲高雄市政府前工務局長吳孟德,因高捷弊案一審重判12年,但最高法院改輕判9月定讞。(本報資料照片/謝明祚攝)

 暄騰一時的高雄捷運「公開六標」弊案,評決小組成員前高雄市工務局長吳孟德,收取廠商二百萬元的賄款,洩露底標,一審被依貪汙罪重判十二年;但最高法院昨認定,他非《刑法》所定的公務員,因此被改依詐欺罪輕判九月定讞。

 此判決引起法界人士的討論,有人認為不符合人民「法」的情感,有人以為是法律規範不明。

 高雄市政府在九十一年間,為辦理高捷「公開六標」工程,由前高雄市長謝長廷指派吳孟德(前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長)、周禮良(前高雄市政府捷運局長)、委派鍾善藤(前交通部主任秘書)與高雄捷運公司指派的陳敏賢(前高雄捷運公司副董事長)賴獻玉(前高雄捷運公司總經理)等五人組成「評決小組」委員。

 評決小組成員吳孟德被查出,為使特定廠商得標,在開標當日,趁機以電話洩漏底標價給廠商,並於事後收賄二百萬元。高雄地院認定評決小組委員是受政府委託執行「公開六標」招標事務的公務員,將吳孟德、鍾善藤依貪汙罪各判處十二年、四年徒刑;另三名委員周禮良、陳敏賢、賴獻玉被控圖利部分無罪。

 但更二審認為,評決小組委員非公務員,將吳孟德改依刑法背信罪判刑九月確定,扣案賄款二百萬元沒收。而鍾善藤、行賄業者張志榮、木川良二都改判無罪。

 檢方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高雄捷運公司是在政府監督、管理及擔保下,以自己名義,利用自有資金、專業技術及經營理念,從事興建、營運,是「民營」機構,而「評決小組」成員,非屬公務員,不該當貪汙罪的犯罪主體,推持原審判決,將上訴駁回,全案定讞。

 法界人士認為,公務員的定義,法律見解分歧,但以捷運建設為例,評決委員若圖利特定廠商,興建工程因而有瑕疵,必影響公共利益,法院應採取從嚴認定。


辦貪汙罪 須揪出共犯公務員

  • 2012-07-09 01:35
  • 中國時報
  • 【陳志賢/台北報導】

 前行政院前祕書長林益世索賄案,特偵組初步認定林涉及「違背職務收賄」、「不違背職務要求賄賂」兩項罪名,罪刑很重,但成立犯罪前提是須要查出林的貪汙行為有公務員配合,林與涉貪公務員有共犯關係;因此特偵組要「一刀斃命」林益世,須想辦法查出配合林益世貪汙的共犯公務員。

 目前林益世的態度,傾向是「認收(收錢)不認罪」,他「膨風」抬身價,獨吞賄款,若特偵組未能查出公務員的共犯結構,林的涉貪罪名有可能會轉變成為圖利、或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等罪,雖然也屬於貪汙罪,但刑度相對輕得多。

 此外,立委雖屬公務員身分,但民代服務選民為重要工作,收錢常解釋成是政治獻金或遊說代價,檢調歷年來偵辦多起立委涉貪案,獲判無罪比率很高。

 且立委對國營企業不具直接監督權,不屬於職務上行為,雖然特偵組傾向以寬鬆認定林的立委身分,對國營企業具有實質影響力,但目前國營企業人員並不具公務員身分來看,恐難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

 林益世拿錢,業者也取得合約,在業者眼中認為是「拿錢辦事」,特偵組要證明林的實質影響力應查出林影響那個職務與國營事業有關公務員,並在該公務員配合下索賄成功,兩人為共犯,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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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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