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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2 18:55:41瀏覽1712|回應0|推薦8 | |
『高院更四審認定,程文典確曾收受周人蔘交付的金錢,因程文典當時的職務無法直接查緝周人蔘台北的電玩店,只能算周人蔘「主動」送錢給程花用,才判無罪,並受惠速審法,獲無罪定讞,形成「高官收錢,竟判無罪」的奇特現象。 』
『貪汙可以搞成『他方主動送錢』而無罪?!』 『有人是流浪法庭三十年,有人則是逍遙法庭二十年?! 』 『自首教唆偽證的合夥人判刑一年,否認教唆偽證的A減為有期徒刑四月,而且按照「速審法」,還可以再次減刑?!』 引用文章: 台灣司法奇蹟,何止此一「速審縱放法」而已。。。
周人蔘電玩弊案 更四審宣判 前嘉市警局長程文典 收錢無罪
2012-06-10 00:30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國內史上規模最大的官警貪瀆案周人蔘電玩弊案,高院日前更四審宣判,判處前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洪家儀、電玩大亨周人蔘十二人有罪。但台灣高檢署認為判決違背法令,針對洪家儀圖利罪部分,以及高燦鴻、林政男、林文彬三名無罪官警提起上訴。
前台北市警局督察長陳衍敏、前嘉義市警局局長程文典等兩名判決無罪的高階警官,因從更二審至更四審,已連續三次獲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檢方不得再上訴最高法院,兩人因此無罪定讞。
但弔詭的是,高院更四審認定,程文典確曾收受周人蔘交付的金錢,因程文典當時的職務無法直接查緝周人蔘台北的電玩店,只能算周人蔘「主動」送錢給程花用,才判無罪,並受惠速審法,獲無罪定讞,形成「高官收錢,竟判無罪」的奇特現象。
高檢提上訴的前檢察官洪家儀,與陳衍敏、程文典一樣,都連續在更二審、更三審獲判無罪,但洪在更四審被依修正前的「包庇常業賭博罪」改判一年,洪因此與陳、程境遇大不同。
由於賭博罪屬二審定讞案件,洪家儀不能上訴,原本須入監服刑,但高檢署提出上訴後,官司形同未確定,讓年逾八旬的他,暫時免去立即入監服刑命運。高檢署認為,檢察官原本起訴認定洪的犯行涉及圖利、洩密、賭博三罪,彼此有牽連,判決未論究圖利罪部分,該提起上訴。
前松山分局巡佐林政男,被控自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透過女友連玉琴向周人蔘收錢兩年多,一審曾被重判廿年,但更四審認定他當時職務管不到周的電玩店,把周要他打點其他官警的賄款中飽私囊,不構成違背職務收賄罪,高檢認為林和北市警少年隊的高燦鴻與林文彬無罪理由,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判決違背法令,均提起上訴。
逍遙法庭20年 誰之過?
最高法院認為檢察官舉證不足,不應期待法官接力補充,所以法院職權調查的範圍,只限「有利」被告的事項。最高法院的決議是否妥當?學理上頗具爭議,暫置不論。然而,實踐才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茲以司法個案的實證經驗,鑒請社會公議,看看是檢察官舉證不足,鼓動民粹?還是最高法院吹毛求疵,隻手遮天? 八十年某投資公司倒閉,A持本票查封負責人財產,B委任律師,律師認為A偽造本票,乃由合夥人偕同C、D向調查局檢舉。A民事官司敗訴後,經由掮客介紹,前往台中高分院法官之住處會面,法官表示能夠擺平官司。嗣後法官邀請關係人聚餐,教唆律師轉知證人於二審時偽證,以求有利於A之刑事官司,A則同意領得款讓出一千萬。 為確保A依約付款,並避免日後牽連,法官要求A切結承認積欠掮客一千萬,再由掮客妻子簽發一千萬支票,交付法官妻子保管。嗣後C、D依計畫於二審偽證,A之刑事官司無罪確定,民事官司上訴後亦逆轉獲勝,A即向法院領取查封款一二五一萬。嗣後A匯款四八二萬至掮客帳戶,律師分得二七五萬、掮客留存二○六萬,再由掮客提領四一五萬現金,交付法官之妻。嗣因律師獨吞款項,未與合夥人分享,經合夥人自首而查獲。 檢察官於八四年起訴,偽證之C、D及自首之合夥人分別於八六、八八年間有罪確定。上述基本事實歷經多次更審均無重大歧異,然而最高法院的必殺絕技「撤銷發回」,依舊展現一夫當關,萬夫莫敵的態勢,令人嘆為觀止! 八六年首度撤銷:檢察官僅起訴教唆偽證,教唆背信部分未經起訴;宣稱擺平官司僅有法官,其餘被告無涉共同詐欺。 八八年二度撤銷:偽證之C、D係受法官教唆?律師教唆?或合夥人自行教唆?法官與律師聚餐時,A之刑案仍在一審,法官何以教唆於二審偽證?C、D有罪確定之譯文證物並未提供法官及A辨認,程序違法。 九一年三度撤銷:教唆偽證係由法官教唆律師,再由律師轉告合夥人?或係法官同時教唆律師及合夥人?律師供稱法官「已打點好」,判決則認法官「會打點好」,是否「未打點好」?事實認定不明。 九五年四度撤銷:律師是否另涉他案而受檢察官利誘?參與聚餐者為二人或四人?法官要求證人勿再「咬」A,為何律師即能確認是要證人不出庭?刑案仍在一審,法官何以教唆於二審偽證?未將律師及合夥人作為證人供法官及A詰問、未傳喚辯護律師證明掮客自白不實,程序違法。 九八年五度撤銷:合夥人似未出席聚餐,教唆偽證係律師片面所為?或與法官共同謀議?合夥人之傳聞證述有無證據能力?法官助理勘驗錄音帶,未通知被告及辯護人到場,程序違法。 一○○年六度撤銷:律師是否另涉他案而受檢察官利誘?被告教唆證人「適時出庭」或「二審出庭」?記載不明。 本案迄今近二十年,總統從李登輝、陳水扁到馬英九;司法院長從施啟揚、翁岳生、賴英照到賴浩敏,都說要司法改革,請問改了什麼?改個屁啦!有人是流浪法庭三十年,有人則是逍遙法庭二十年! 更荒謬的結果是:自首教唆偽證的合夥人判刑一年,否認教唆偽證的A減為有期徒刑四月,而且按照「速審法」,還可以再次減刑。司法院說「速審法」績效良好,並與國際人權接軌,你相信嗎?眼見曲學阿世,禍國殃民的司法高官,常恨不得始皇而坑之! 碰到這種暴龍級的最高法院,檢察官只是靜坐,其實算是客氣的。只要取得最高法院的「司法庇護」,遠比「政治庇護」還要有效。廟小妖風大,池淺王八多,身為基層法官,只能獨自品嘗那種悲從中來的感慨!本案被告有投資貴婦、執業律師和高院法官,最高法院到底在保護誰?套句盛竹如的經典台詞: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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