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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奇蹟,何止此一「速審縱放法」而已。。。
2012/05/19 23:01:51瀏覽1554|回應0|推薦6
檢涉賄案發回 理由:法官沒「照料」

桃園地檢署前檢察官邱鎮北被控包庇電玩業者收賄四十六萬元,纏訟十八年仍未確定;最高法院最近第八次發回更審,指前審法官未盡到「訴訟照料」的義務,告知邱鎮北可依速審法聲請減刑。

刑事妥速審判法是希望案件不要延宕,沒想到竟成為邱鎮北案發回更審的理由。有法官指出,邱鎮北現在是律師,自己也請律師,還須「照料」嗎?譏諷這是「宇宙無窮無盡無際無限大,隨我心情好壞決定義務」的範圍。

邱鎮北因偵辦反共義士卓長仁、姜洪軍擄人勒贖案名噪一時,當年在桃園地檢署擔任檢察官,結識不少電玩業者。檢調當時查出,有些電玩業者被偵辦,邱鎮北就幫忙打探消息,隨後說想換新車,上道的業者就付一半車款。

一九九四年七月,檢調偵辦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貪瀆案,起初傳有八名檢察官與電玩業者掛勾,最後鎖定邱鎮北。同年七月,邱鎮北被羈押禁見,當時的法務部長馬英九將邱停職。

邱鎮北被控從一九九一年起包庇電玩業者,接受花酒招待,收賄四十六萬元;歷審都被判有罪,但罪名一直變,刑期隨罪名增減,從七年到十三年不等。

速審法第七條規定,案件審逾八年未確定,法官斟酌訴訟延滯等事項,認定被告速審權受侵害情節重大,經被告聲請後可酌量減刑;最高法院作成決議,提醒法官宜向被告闡明,是否可依速審法聲請減刑。

邱鎮北案第八次發回理由,就是援引這項決議;指更七審沒有盡到「訴訟照料」義務,未弄清楚邱鎮北是否聲請減刑,也沒適度闡明,就以邱鎮北不適用速審法作成判決。

更審理由引起法官論壇網站廣泛討論。不少法官認為,當一方是有強大實力的檢察官,另一方是沒有法律專業的被告,才要求法院要有「照料被告」的義務;邱鎮北曾擔任檢察官、目前是律師,並不是沒有法律專業的被告。

更七審法官也留言,他的做法是,如果被告有請律師,就不闡明速審法規定。例如中山之狼案,他沒闡明,最高法院未發回判死確定。


圖/聯合報提供

【2012/06/14 聯合報】@ http://udn.com/



全文網址: 檢涉賄案發回 理由:法官沒「照料」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159049.shtml#ixzz1xltRe8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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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法律空窗期 要犯趴趴走 法界批:世界「奇聞」
2012-05-19 01:22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涉及擄人勒贖案,被判過八次死刑的徐自強,將帶著人犯的身分回到社會;法界痛批,司法無能,竟讓曾被死刑定讞的要犯,在街上趴趴走,真是世界「奇聞」!法學教授陳長文沉痛地指出,一、二審若因循苟且,就犯罪事實認定上,無法「妥善」調查,難保不會再有第二件「徐案」發生。

     法界實務人士指出,探究徐自強案纏訟十六年,遲遲無法定讞的主因,就在於法官對事實認定的爭議。本案從一審到二審,對於徐自強到底有沒有參加擄人撕票,沒有調查清楚,僅憑著同案共犯的自白,就草率審結,實在是「荒唐」。

     高院更一審到更五審,事後要補強證據,卻發現「人事已非」,該提出讓徐定罪的跡證,早已滅失,又不敢貿然改判,落得被批評輕縱,只能自圓其說,以心證斷案。

     大法官會議釋字五八二號解釋,打了各審法官一個耳光,大法官認為法院審理過程中,沒有讓徐交互詰問共犯,就以同案被告的自白定罪,根本就是違憲。但在更六審,被判死刑定讞的共犯,卻拒絕再具實陳述犯行,徐仍被判處死刑。

     直至更七審後,法院認為無法有積極證據證明徐自強殺人,改依擄人勒贖罪,將他判處無期徒刑。

     法界直言,這種審判品質,難怪會讓一個人犯,因司法延宕而受惠於速審法,大搖大擺地走出看守所。

     陳長文律師說,速審法的規定,是要讓法官以「戒慎恐懼」的態度妥善審判,一審時就應把事實搞清楚,不要案件上訴到二審、三審,證據資料漏東漏西,案件一再發回更審,懸而未決,影響到被告權益,若因此逾羈押上限,讓人犯獲釋,對被害人情何以堪!

     陳長文說,速審法是一項規定,要求法院要集中審理,在最快的時間內,將卷證資料調查完畢,做出判決。而不是讓法官一再地怠忽職守,讓人犯因此獲釋,享受法律的空窗期。



速審放人/修法終結一再發回亂象
 
【聯合報╱林臻嫺/台南地方法院法官(台南市)】 2012.05.19 02:22 am
 
 
十八日,速審法第五條施行前一日,被判過多次死刑的徐自強更八審宣判,成為第一個適用該法釋放之被告。此案件跟其他諸如羅福助、味全少東等重大刑案一樣,均凸顯我國現行刑訴制度中允許無次數限制、可一再發回更審之荒謬性,應有立即修法之必要。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一條規定,最高法院只要事實有疑,可一律發回。蘊含的法理原則很簡單,亦即第三審是法律審,不是事實審,只要涉及事實認定,當然應該先撤銷、再發回給事實審詳加調查。但此種學理上的法律審與事實審截然二分法,在具體個案中是否能絕對套用,本非無再予探究之餘地。

再者,這種撤銷、發回,長期以來,被最高法院操作成沒有期限、沒有次數之限制,造成案件在二、三審間流浪、久懸而不能結,且現在「除了適用速審法對重罪的被告減刑、放人」外,別無他法可以監督問責的「制度性保護傘」,難道符合立法者當初之想像?

考察法制先進各國,此種容許無限制一再發回之情形幾未曾有矣!拿日本為例,迄二○○一年止,日本最高裁判所以「量刑不當」為由,廢棄原判決的僅有廿三例;又以被判處死刑者為例,至二○○九年止,曾被撤銷者僅有十二例。尤其在著名的強盜殺人「八海事件」中,最高裁判所曾發回二次,原審仍判處被告有罪(其中一人還是死刑),最後,最高裁判所第三次收到此案時,即以「破棄自判」方式,直接認為原審「事實認定違誤」,而自行判處無罪確定,這據信是日本戰後刑事司法史上發回最多次(二次!)的案子。

故雖日本學術及實務均認為,最高裁判所在上訴第三審之程序仍應以「撤銷、發回」為原則,但在面對拖延已久、社會矚目之重大案件時,也確實多有運用該「破棄自判」制度,以適度展現終審法院之擔當及對案件負責之勇氣,而贏得尊敬。

立院本會期已預計要修正刑事訴訟法若干條文,司法院應趁勢推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一條」修正草案。即應修正加入但書,限制發回之次數「應以二次為限」,如超過二次,最高法院即應自為辯論、判決。因為,如果最高法院已經撤銷、發回二次,原審亦經過三次重新調查、判決之結果,仍無法作出讓最高法院認可之判決結果,此時自應由最高法院法官們自為判決,以為原審之指南,並給予當事人即時救濟之刑事司法正義。

這種修法,對於已快崩盤之台灣刑事司法正義的挽回與重建,其影響及重要性,未必就會小於觀審制的推動,希望司法院不要錯失修法時機,終結一再發回亂象!


【2012/05/19 聯合報】
 


台灣司法制度必須做重大改革
法律系必須仿造美國在大學畢業後才能就讀
檢察官必須是法律系畢業後
在律師事務所或法院工作兩年以上才能考檢察官執照
要擔任法官必須曾經擔任過檢察官或執業律師五年以上
這樣可以確認擔任法官時已經有足夠的司法實務經驗來審判
而不能像現在這樣二十幾歲就可以當上法官

繼續閱讀引用文章:徐自強案:冤枉啊,法官大人!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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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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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1)  
2012/06/12 18:55 【公義之聲】 台灣司法奇蹟,真是層出不窮,令人嘆為觀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