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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10:50:13瀏覽4822|回應0|推薦1 | |
有些法官的脾氣真的大了點,我在他的庭內當書記官的話,我看我也會壓力大到會發瘋。 不過,有些書記官的打字速度與正確程度,真的令人不敢領教,我還沒講完一句話,就被打斷三次,我後來都忘了到底要講什麼,只好用容後具狀補陳草草結束。 我是覺得法庭的錄事與書記官,原來設計的功能與資格都是不一樣的,但是現在都把書記官當錄事用,而其執業最重要的中英打速度與正確度,並不是進用考試的重點,反而考一大堆法律學科與學者見解的問題。 外國法庭的錄事,所用的打字機是連續碳帶,更不能增添或更改。法庭的活動,證人是否點頭或搖頭,咳幾聲,法官所做的任何指示,也會忠實紀錄,且都能即時解讀複誦所載,供法院(法官/檢察官/辯護人)參考。 不過,在我國的法庭/偵查庭,我們常會看到或聽到,法官/檢察官在不斷「善意提醒」書記官如何記載與修改筆錄。 法庭錄事應該考的是聽打的速度與正確性,不能增刪修改(如有必要,錄事只能於筆錄末加註某段某行應如何增添修改之文字,自己簽名並請法官簽名以共同負起責任),包括所有法庭活動,除了言語之外,還包括舉止,所載言語內容應包括法律術語、常用醫學術語、商用英語、槍械彈藥刀具毒品名稱(包括俗名)等,當然還有英語/台語/客語與常見俚語,如果有其他語言專長,還要加分(或另招考與充實法庭通譯員額與提昇其品質)。 我們的法庭組織一向因陋就簡,對於法庭職員各自所需的專業更不重視,法警在做庭丁的事情,書記官在做錄事該做的事情,又沒有標準作業程序,身處其中的人無法各司其職,又如何表現得專業,而能得到民眾的信賴呢? 總之,職場霸凌的問題,是一定要被重視的。 士林地院的民事庭,曾經有一位書記官。 很久以前,她所屬的法官跟她處得很不好,還曾有過開庭時曾拿法典摔桌子的紀錄。 這位書記官撐不下去就離職了,她其實很優秀,還考上三等書記官特考。 後來她想要回到士林地院。 107年3月21日面試,民事科科長問了她一些話,用尖酸的言語去刻薄她。 107年3月23日就傳出她上吊自殺的消息。 她去世之後,107年4月2日的榜單就把她的名字排在候補。 敢問士林地院的書記官長、民事科科長、股長: 1. 在書記官工作上遇到困難,特別是跟所屬的法官相處甚至遭受不當壓力時,院內是否曾提供協助?提供的協助是否足以幫助同仁? 2. 民事科科長平時是否會用尖酸刻薄的語氣與同仁說話? 3. 當日面試,究竟民事科科長所述言詞為何? 4. 院內是否有盡力營造適合的工作環境?盡力協助同仁? 5. 徵求士林地院的書記官私訊小編關於此事和該法官的素行是否如此。當初接股是自願還是指派? 講一句不客氣的話,並不因為是長官,就可以任意對底下的人講尖銳傷人的言語(言語霸凌?)。 年紀大了,青春殆盡,因為公務體系沒有提供適當的協助,又被無情地棄之,無怪想不開。 日本社會已經開始關注職權騷擾的問題。 http://m.ltn.com.tw/news/world/paper/1187192 「縣警局表示,死者於2016年3至7月間,由於審批文件相關情事遭署長(56歲)大聲斥責,又在幹部會議發言時被痛批等原因,造成精神狀態惡化,同年7月在家中自盡。死者留下寫有「每次上呈長官審批時,指示都不同」、「遭到長官忽視」等內容的遺書。」 「縣警局認定職權騷擾與自殺間有因果關係,同年10月對於從署長調為「警務部付」的「警視」給予警告懲戒處分,之後該警視主動請辭,死者親屬於同年11月請求認定為因公傷亡。」 清明時節,各位長官們,體制內的冤魂,是否入夢? ----- 「本院對於靠北書記官臉書網頁107年4月9日第205篇貼文內容之回應如下: 首先,本院對貼文所指,曾與本院全體同仁甘苦與共之該名書記官,選擇以此種方式結束年輕寶貴的生命,深表惋惜與不捨。 次就前述臉書貼文內容,說明如下: 一、就口試過程之說明:該書記官先前曾任職於本院,於105年表達辭意,本院基於愛惜人才之理念,當時即曾表示可為其調整其他適當職務,試圖慰留,惜該名書記官表示需照顧母親及另有人生規畫,而堅持辭職,本院雖不捨,亦只能成全其孝心。嗣本院於106年6月間招考書記官,該名書記官曾重新報名應考,並已符合初審資格、通過打字測驗,卻在進行口試之前,當場表明放棄口試。本次(107年3月21日)書記官招考甄試,該名書記官再度報名,基於本院人力窘迫,為確認錄取者到職、久任之主觀意願與客觀條件,確於口試時,曾向該名書記官確認其倘獲錄取後,是否可以久任之主、客觀條件,此係一般用人機關拔擢人才時,常有之基本考量,亦為及時疏解本院人力困境所必需,在場口試委員並未以尖酸刻薄之用詞惡言相向,該名書記官當時亦未有情緒上之反彈,順利完成口試。 二、就招考結果列為備取之說明:本次招考結果,係依招考辦法之相關規定,統計4名口試委員評分之結果,嗣經本院甄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於107年4月2日對外正式公告正、備取人員及名次,均按照原有規則進行,將應試者中通過錄取資格者予以公佈,以符合全體應試人員之公平性要求,並無如貼文所述「該名書記官輕生後,榜單就將她的名字排在候補」之情事。以上過程,皆有口試會議及考績甄審會議紀錄為憑。 三、本院對包括書記官在內等全體夥伴,長期以來,不辭辛勞,為戮力維護案件當事人權益所作之無私奉獻,深表珍惜、肯定與敬意。人才乃無價珍寶,本院向來重視同仁於公務上所反應之各項意見,不分層級,本此初衷,亦將繼續努力建構使全體同仁深具歸屬感之工作環境,共同攜手將職場打造為溫暖的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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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