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8/03/26 14:28:36瀏覽718|回應0|推薦0 | |
看看這個民國91年的舊新聞,覺得吳啟賓老師當初關於司法改革所提的意見,對於現在民國107年的司法現況,還是一樣的正確! 「吳啟賓認為,司法改革喊了三十幾年,始終未切入重點,但這次司改從訴訟制度著手,民事部分採集中審理制,刑事部分則是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最高法院近四個月來已感受到改革成效,上訴案件已有減少,最高法院的積案也降至一萬件以下。 吳啟賓表示,審判品質的提昇與審判單純化,才是真正保護民眾訴訟權益的不二法門,而過多的審級或是龐雜的審判機關,將會造成民眾困擾,因此簡化審判機關確有必要。 吳啟賓以歐、美、日等先進國家為例指出,各審級法院以一審案件最多,二審次之,三審最少,且僅有一個終審法院,但目前台灣卻有三個終審法院以及職司解釋憲法大任的大法官會議,審判機關區分過多,以致民眾遇有爭訟時,常混淆不清,不知該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並非民眾之福。 且現行訴訟制度為複審制,一審進行過的訴訟程序,二審又重複一次,不僅浪費司法資源,也延誤審判時機,此番司改將二審改為事後審,相關證據、事實的認定改以一審為準,最終審則負責統一法令見解。 吳啟賓認為,如此一來,可簡化審判機關,使訴訟單純化,也可使當事人權益於短時間內受到保障,真正達到改革目的,成為「以民為主」的司法。」 (另外,至今最高法院從未與司法院合併,而我國終審法院依然是三頭馬車,但大家可不要忘了這是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文末段的明文要求:「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