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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局的官員應該馬上撤職查辦!
2011/10/24 10:37:42瀏覽1225|回應0|推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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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第55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不堪使用者,得予標售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

前項標售拆卸改裝,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報經財政部,按其權責核轉審計機關報廢後為之。


負責的國有財產局的官員,應該馬上撤職查辦!

法條明明寫得很清楚,就是可以「原物標售」!只要照國有財產法第55條第二項規定,先奉核轉審計機關報廢,即可照同條第一項前段將其(原物、拆卸、改裝、或就其廢料)標售變價,哪裡有寫還需要先將其砸成廢鐵?

該員曲解法令,要求先砸成廢鐵,就是毀壞公物,這是抽象危險犯,有此舉動就成罪,不以物之所有人(國庫)受有損害為要件。該國有財產局官員即明顯涉嫌刑法第138條毀壞公物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此為非告訴乃論罪,檢察官聞知犯罪,即有發動偵查之義務,刑訴法訂有明文,請開始偵查,而財政部除應將其就地免職,主動移送法辦外,更要向其求償。

第 138 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
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如嚴格解釋該報廢品非為「堪用」之公物,所以不能使其「不堪用」,或者將「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解釋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雖然我都並不認為如此,但若碰到腦袋壞掉的檢察官或法官,可能會做出如此恐龍之解釋,則在此特異見解下,該員可能並不該當毀壞公物罪。

但無論如何,其仍為有價值之物,非該員所有,而該官員之指示,確實亦使國庫受有損害,則該官員仍可依一般毀損罪,但加重其刑處理,其所犯之一般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7 條
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上回負責空軍那兩架七二七報廢砸成廢鐵的國有財產局官員,也要一併究責。那兩架中古七二七,若以二手客機或拆零出售(而這都是依法執行之標售變價行為,完全合法),價值會高至少數十倍。

該員曲解法令,堅持砸爛,讓國庫損失上億,財政部怎麼可以不究責,怎麼可以不求償?


扁「御用」防彈車 須「砸爛」才能賣?

前總統陳水扁的林肯型防彈車,因超過使用期限,目前依法不能再作元首座車。國安局原想轉手給其他政府部門,卻乏人問津,想原車拍賣貢獻國庫,也礙於規定無法如願。
本報資料照片
國安局為前總統陳水扁配備的林肯型防彈車,已逾使用期限而遭閒置,國安局原想轉手給其他部門,卻乏人問津,想拍賣貢獻國庫,國有財產局卻要求須將車子「砸爛」成廢鐵,才能秤斤論兩出售。

陳水扁任內,國安局配備兩輛同款的林肯型維安警備車,其中一輛加裝防彈功能,包括強化型重負荷防爆胎、防爆油箱和防彈鋼板、龍骨、車底和車門及防彈玻璃,工時近一年,總重近三公噸,造價逾千萬。

依慣例,元首卸任後,逾齡的防彈車可轉移給卸任元首使用。但是陳水扁卸任後,這輛千萬防彈車卻乏人問津,總統府和外交部都不想接手;國安局問遍行政院各部會,就是沒有單位要「認養」,連國安局長蔡得勝都坦言,「我也不敢坐」。

現在這輛千萬防彈車在國安局內「封存」三年多,成為名副其實的「豪華蚊子車」。多次碰壁後,國安局現在打算拍賣,因為是陳水扁「御用」車,或許有「扁迷」願高價收藏,如此一來國庫可以進帳,又空出購車額度添購新車,一舉兩得。

不過國安局官員透露,「拍賣」構想被國產局「打回票」,因為依國有財產法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動產若不堪使用,得以標售或拆卸後就其殘料另予改裝或標售;因此國產局要求國安局,要拍賣就要將把這輛千萬防彈車「拆卸」,再秤斤論兩賣。

其實國安局現在的窘境,高雄港務局和空軍曾體會過。二○○九年底高雄港務局原打算公開標售四艘已停航的拖船,卻被國產局要求先報廢拆解成「廢鐵」才能拍賣,經立委出面協調,國產局才同意讓高港局以「成船」標售,兩種標售價差五千多萬。

相形之下,一九九五年兩架空軍的波音七二七行政專機退役時,雖然操作時數遠低於民航公司,但空軍仍在國產局依規定處理要求下,用怪手將飛機砸爛,以每架不到百萬售出。依當時行情,這兩架七二七若以二手客機或拆零出售,價值會高數十倍。

【2011/10/24 聯合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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