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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9 22:22:43瀏覽2437|回應0|推薦8 | |||||
udn房市情報 - 房市新訊 - 趨勢報導 - 地上權國宅擬賣地 住戶削爆 money.udn.com 台北市政府十多年前推出地上權國宅,但住戶跳出來爭取「買回土地」,市府在民代壓力下妥協,研議同意住戶以買進時的公告現值買回。北市府日前將此案上報行政院,卻被狠打回票;內政部以無法源依據,退回該案,拒絕替北市府背書。 都會區高房價問題居民怨之首,政府也規劃設定七十年地上權的現代住宅,但類似作法台北市早就有了。民國八十六、八十七年間,內湖區的影劇五村、文山區的萬寧及萬安國宅這三處地上權國宅陸續開放進住,以設定五十年地上權方式出售,住戶只有房屋所有權,期滿後住戶須無償把房屋移轉給市府再利用,目前共有四百一十六個住戶。 不過,住戶近年來紛紛跳出來爭取「買地」,市議會也「順應民意」,去年修法只要各社區八成住戶同意即可出售,且土地出售價格依「當年購屋時的公告現值」計算,市府正研議出售程序,預計年底前公告。 信義房屋不動產企研室經理蘇啟榮估算,內湖影劇五村周邊的土地公告現值,八十六年每坪約廿六萬元,今年是四十三萬元,漲幅約六成多;但從市價來看,現在土地每坪超過一百五十萬元。文山區萬寧國宅周邊土地公告現值在八十六年約每坪廿八萬元,今年則是卅九萬元,漲幅近四成,但土地市價每坪約八十萬元。 然而,北市府把出售地上權土地的方案上報行政院,想尋求中央的背書,但內政部營建署主張,國宅條例沒有「地上權國宅」,所謂「國宅」是指同時賣斷土地及房屋,這三處不符合國宅條件。 內政部地政司官員表示,「土地法」規定,地方政府處分公用土地時,應先經地方議會同意,並報行政院核准;但該土地已設定地上權,地上建築物又已賣人,已非一般公用土地,不適用土地法規定。 有官員直言,這是地方自己創設出來的「變種國宅」,中央拒絕背書;也有官員說,此例一開「天下大亂」,監察院一定會調查北市府決策過程。 【記者黃驛淵/台北報導】北市府準備出售三處地上權國宅,不過內政部以無法源為由,退回該案。北市府都市發展局表示,內政部認為地上權國宅非國宅條例所定義的國宅,才退回該案,但財政部又認為地上權國宅仍是國宅,各部會對定義有不同看法,北市府將持續與中央溝通,尋求對地上權國宅出售要點的法源適用性。 至於為何地上權國宅如今卻可賣地?市府都市發展局官員表示,當初市府興建三處地上權國宅是全國首例,國宅條例並未明確規範地上權國宅出售方式,八十八年更遭監察院糾正,去年北市議會才修訂「北市地上權國民住宅土地設定及出售實施要點」,增列土地出售的程序及條件。
看吧,利益輸送,賤賣市地,圖利他人,收買選票,什麼狗屁倒灶的 早跟你劉憶如說過,你搞的地上權住宅絕不可行。我已經在引用文章: 廣建租金廉宜、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才是解決中低收入國民城市居大不易問題的方法。中說過,"請問那時的執政黨,還要不要競選呢?我看到時,還不是讓現住戶優先用最低廉的價格來購買土地,或者再賣七十年地上權給現住戶,才能解決問題。 但是,假若仍然有現住戶連這土地的錢或再七十年的地上權費用(地租啦)也付不起,(這是七十年後才會發生的事情,你敢打包票不會發生這樣的事嗎?),我倒是要看看到時哪個官員不怕被打死,敢去執行拆屋還地呢?" 請問地上權到期時,政府如何執行拆屋還地?這會關係幾千、幾萬戶居民之安身立命的不動產權利,他們不全家上街頭跟你拼命 到時,還不是效法郝龍斌,找民意代表來協調,淨做些圖利他人的混蛋事情,表面上是大方以依照民意機關之建議為由將國土賣給現有地上權人,底子裡是這樣才好拐個彎去賤賣國土,以圖利特定人,再收買其選票,行政治分贓之實。 一群不負責任到了 我也已經在引用文章: 廣建租金廉宜、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才是解決中低收入國民城市居大不易問題的方法。中說過,地上權房屋,只會製造住宅問題,讓中低收入戶變成銀行三十年房貸的房奴之後,還要面臨再四十年後,就會面臨政府強制拆屋還地,自己家人會全被掃地出門的巨大風險,陷民眾於不義,這絕對不是解決都會區房價高漲問題的有效方法。 這中時的評論說得沒錯,在交通便利、生活機能健全的地方,廣建租金廉宜、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才是解決中低收入國民城市居大不易問題的方法,OK? =========== 以租代售 住宅政策才能永續 (略) 目前的住宅政策以合宜住宅最為明確,行政院已決定年底在機場捷運林口A7站,出售二千四百五十一戶合宜住宅。講白了,所謂合宜住宅就是過去國宅的翻版,本質上都是以平價為訴求,將房子出售給弱勢族群。 不過,如果以大台北地區為範圍,即使標榜捷運沿線,合宜住宅的地點,其實離市中心已有一段距離。會有這種現象,當然就是過去政府以出售為主流的國宅政策,造成國宅愈蓋愈遠,弱勢族群也被迫愈搬愈遠。 (略) 但撇開愈蓋愈遠不說,即使是地上權,期間也長達七十年,以所得分配日益不均的情況來看,低所得者只會更多不會更少,當有限的土地蓋完現代住宅後,回收再利用還是要等七十年,後續更多的弱勢者,也只能被迫住的更遠,或者自己想辦法。 目前的住宅政策,其實都只是舒緩貧富差距的權衡之計,根本上還是要解決所得分配不均問題,讓所有人都能買得起房子。而在杯水車薪、資源有限的情況下,政府更應該讓手中的籌碼發揮最大功效,而且籌碼能永續的掌握在政府手上,以公屋出租代替出售作為政策主流,才是「永續經營」的住宅政策。 地上權建物會造成土地所有權人與建物所有權人「分離」的情形,是糾紛的根源。(我們民法裡有很多規定,包括買賣不破租賃,優先承買權,法定地上權,法定債務承擔,善意受讓的保護等,都是在解決土地與建物所有權分離時,各種交易行為所造成的個案不公義情形。) 簡單來說,地上權房產(等於租用他人基地來建築建物)要能夠成功,就要秉持一個「建物整體自用、不准切割轉賣」(建物只有一個所有權人,而且不能再切割、轉讓或轉賣)的基本原則。所以地上權期限一到,要續約,還是要拆屋還地,因為只有兩個權利義務當事人,所以很好處理。一般商業大樓,由於開設百貨公司或開設工廠,這種地上權的設定費(回饋金等代價),等於租金之預付,如果不願或不能續約,土地所有權人要拆屋還地,收回自用或是轉租他人,都要賠償其損失(建物的殘值)或價購建物所有權人的建物,所以爭議不大。 現在這塊基地上,因要建築地上權住宅,被創設了「區分地上權」,問題就大了。每一個住房單位的區分所有權人(例如十樓F房),除了自己擁有的住房之建物區分所有權(包括其架設在十樓的專有部分,與其他建物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組合,並共享共有部分之建物所有權)外,他還擁有該塊照比例專屬於F房之正下方土地之區分地上權,也就是大家的區分地上權都照著樓層的分配,立體的重疊在F房的土地投影上,互相依存,不能獨立存在,也不能抽離。 好啦,其實,我們早就有設定50年地上權的國宅被販售出去了,問題早就在那裡,而不管是五十年,還是七十年,等地上權到期時,除非政府能堅持一概用強制拆屋還地來處理(而其困難,我本文裡已經說過,不重覆),不然,只要其中有一戶在跟你搞抗爭(所謂釘子戶),拒絕政府價購其房屋而搬離,或要求價購或者再用最便宜的價格,優先再設七十年地上權,你能不答應嗎?這跟賤賣土地(或給予永久地上權),又有何不同? 若協議不成,你趕得了他走嗎?請不要忘記,他可是建物的區分所有權人,有權住在裡面。你能把他的住房單位單獨拆除掉嗎?所有的共有部分,都有他的一部分所有權在裡面,你要怎麼拆?你又憑什麼不准他使用自己的財產?你政府到時還不是只能任其繼續居住在無地上權的房屋裡,什麼也做不了。 假如我是那些地上權住宅的住戶,到期時,我根本拒繳地上權續約費,也不出錢來價購土地,我看你政府能拿我怎麼辦,等於免費拿到土地的使用收益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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