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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在我國憲法裡,對於私有權利的明文保障,難道都是假的嗎?
2012/03/30 13:03:16瀏覽1655|回應0|推薦5
這些都更與拆遷爭議案的爭點,應是所謂的「公益」,其範圍之大小。

拆遷或都更,這種為公益(即多數人利益)而犧牲少數人利益的事情,重點在於多數人的數目到底有多少。
 
如果我們為了公益(即「極大多數人的利益」),而犧牲了少數人的私益,並且「沒有妨害其安身立命的基本權利」,又「符合比例原則」,那麼我們是可以允許政府去制定法規這麼做,但一定要合理補償其「特別犧牲」。

惟以文林苑都更案來說,其頂多僅有二、三十戶為贊成,不贊成的至少有兩戶(若加上同區塊不參加都更的地主,還有更多戶),這是頂多一百餘人的利益,這可以叫做「公益」嗎?難道這也算為了「極大多數人的利益」?
 
今天的王家是獨立的透天厝,他不參加都更,並不會影響整個都更案的進行只會影響了建商的利益,王家拒絕參加都更與該都更條例維護大多數人利益之立法目的並不牴觸,強制將其納入都更,甚至強拆它,應有明顯違憲之疑慮。
 
這間房子是我三代人安身立命的祖宅,我有合法的土地權狀、房屋建照,沒有欠繳土地稅、房屋稅等,對於該屋我當然可以自由使用、收益與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國家也一樣,不得侵擾私人住居安寧,這就是「私有財產」制度,為我國憲法明文保障。
 
只要我願意,我們一家人應該能夠繼續住在這間屋子裡,要待多久就可以待多久,不受任何人的侵擾或管制,而且這個私有財產的所有權,是受到憲法以降所有法律的明文保障,他人不得妨礙。現在都更條例一出,難道這私有財產制之所有權竟然不屬於我的基本人權?難道一夕之間,我們的政府變成共產黨政府了?
 
台北市政府替贊成都更的少數一百餘人出頭,動員六百名警力來強制拆除那些不贊成的十餘人的房屋,趕他們出門,搬光他們的動產,剷平他們的不動產,你說這會「符合比例原則」?
 
我不要參加都更,不要給你拆,不要你的補償金,為甚麼不可以?

這是多麼可怕的事情,你的幾個鄰居們一起商議了,不需要得到你的同意,就可以預售你的土地與房子,再來強制拆遷你一家人!!!

市政府派出六百名鎮暴警察把誓死不搬遷的你們,還有其他趕來聲援的千名學生與民眾推打一頓後,找搬家公司把你們家清空,叫怪手把你們家剷平,那個市長還只是說「遺憾」?!

訂在我國憲法裡,對於私有權利的明文保障,難道都是假的嗎?
 
物權的對世性又在哪裡?
 
土地登記的公信力又在哪裡?
 
政府核發的證照都是假的嗎?
 
難道我們是在搞共產主義,不保障私有財產?
 
我們繳的稅捐,難道是要政府來做這些事?
 
難道我國憲法並不保障人民合法居住不受侵擾的基本權利?
 
我們要這個政府幹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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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士林文林苑都更案,因為官方強制拆除拒遷戶爆發爭議,引起社會大眾譁然,不僅居住正義的問題成了輿論焦點,檢討都更條例的聲浪,也隨之湧現。
 

 
>> 這個條例內有申訴期。而且當外頭的的測量、工程人員跑來泡去,這家人還在裝聾作啞、視若無睹。為什麼王家人打官司會一路輸到最高法院。就是這種擺爛的態度,"不哭不笑不點頭也不搖頭"。這種人就是釘子戶。
 
所謂協議合建,是要大家的書面同意。那些沒有如期提出書面異議的人,竟被法律規定成同意拆屋?你要去拆人家的房子,你至少要他人的書面同意吧?最高行政法院的認事用法,。。。
 
王家的地透天,不跟別人共有,又臨道路,並沒有妨礙他人進出,才剛改建完成,為什麼一定要參加鄰居的拆屋重建計畫?我不理會他們的偉大拆除重建計畫,難道不行嗎?我為什麼要理會隔壁家開的管委會會議通知或者其決議?
 
等到有一天,你的幾個鄰居商議了,要把你的房子拆了,又不需要你的同意,市政府還來強制拆除,你再來說上面這些義正嚴詞的話吧。
總之,這樣的不到一百人協議改建的利益,可以叫做「公益」,就要不同意改建的人為此「公益」而犧牲?
 
第 25-1 條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者。
 
上述這個條文若大法官竟判定沒有違憲,那就真的很奇怪了。
 

 
民主社會裡,政府統治的正當性,是來自人民透過選舉機制給與的授權,天生的是由社會裡的多數派來執政,既然是多數意見來掌權,此意見必然符合當時社會的所謂公序良俗,立法機關亦是由人民選舉所產生,所以這些多數贊成的意見,甚至可以被制定成法律。
 
所以憲法所保障的人權,授權沒有民意基礎的司法機關來審查及堅持的,其實是指「少數派的基本權利絕不能被多數派所剝奪」,不論是透過法律規定或行政規章而來。總之,「憲法所謂的基本權利,是指人人都有一人可以獨抗天下的權利,多數人必須容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或行為。」這才是真民主,真自由的制度。
 
當我看到有人拿著「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多數決原則,在公然剝奪少數人安身立命的基本權利,即強制其參加都更,必須拆遷接受補償,還說這條文並不違憲時,這些人還是公務人員,竟還是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完全沒有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概念,我就覺得我國的憲法教育完全失敗,這些人的憲法課全都要重修。
 

 
這些拿著「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多數決原則,在公然剝奪少數人安身立命的基本權利,說這都更條例並不違憲的公務人員,還有高等與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官們,你們完全沒有憲法保障基本人權的概念,下列這些學者開的憲法課程,就是為你們開的。

王家廣場公民教育課程:『中研院法研所副教授邱文聰來談〈從聯合國兩公約與憲法觀點看都更條例為何違憲〉、淡江建築所副教授黃瑞茂談〈從居住權與環境權探都更條例的問題〉、東海社會系教授楊友仁開設「都市社會學」戶外講堂;此外,「強徵強拆條款該不該廢?」、「都更條例多數決的問題與意義」等學院課堂上學生應該會打瞌睡的重要課題,也都在此自由開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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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經整座城市激動沸騰的一周,我和女兒再度來到士林王家前廣場。儘管市府粗暴強拆後的現場面目全非,我卻在年輕人積極參與、市民多元討論的氛圍中看見了希望。我跟女兒說,這個故事並
 

 
基本上我是站在同情王家的立場,但是有些觀念必須釐清,公益不是數人頭算的,多數決在法律上應用行之有年,最廣為人知就屬土地法34-1條,它的門檻甚至比都更還寬鬆,拒絕都更者的主張在少數共有人身上也都成立,為何不說土地法34-1條是惡法,共有人人數也可能很少,難道這時就沒有消滅共有地盡其利的公益嗎?

公益不是數人頭算的,公益說白了就是多數在踐行了尊重少數的程序後,就合法化的多數暴力,關鍵在於何謂尊重少數的程序?這是立法者要劃的線,土地法34-1條有一條線,都更條例也有一條線,你可以說線劃得不好,但不可以說人太少就不能劃線,多數決制度本來就是要解決某個小團體間的意見衝突,團體太小就拒絕保護,這是公益嗎?

我同情王家是同情他們明明就有尊重少數的程序,為何你不懂得去主張呢?我知道很多比王家條件更不利的人,都可以阻擋都更,怎麼王家會做不到呢?最後只能說法律不保護讓權利睡著的人,下次大家遇到都更千萬別跟王家的人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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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提出的是個很好的課題,我同意王家從沒有明白提出過反對都更之異議,是這個事件,連打訴願,與行政訴訟,都敗訴的原因。不過,我對於官員與各級法官,缺乏憲法意識,至今無人提出釋憲,要王家自己去提釋憲,卻是心有戚戚焉。

你說的土地法與都更條例有本質上的不同。土地法34條之1要解決的是土地共有人間如何為多數決,如何保障少數人異議調處權,與使土地與房屋所有人不要分離之優先承購權問題。而都更條例所牽涉的是相鄰或相近之眾多土地所有人(大部分非共有人)間,所謂協議更新的問題。關於非協議⋯⋯新的拆遷,牽涉公共危險,另有法源,不在此討論。而民法的鄰地關係,基本原則是僅於必要時,可以發生袋地通行權,水路管線通行權等,還沒有先進如都更條例,可以僅為大多數居民「居住品質的提昇」(請注意,這不是必要,也無公共危險,而需拆除改建噢),而以多數決,強迫不同意之少數地主參加都更。

都更條例問題很多,非只一端。舉例來說,為什麼隔壁大樓召開的管委會開會通知,我需要參加,不然就會產生失權效呢?貼在電線桿上的公告誰會去注意看呢?為什麼隔壁大樓的住戶,他們又不需要通過我的土地進出馬路,可以決議來拆我的房子?為什麼要強迫我參加鄰居的改建計畫,用集體公寓的一層樓來換我的透天屋呢?如果我沒有在公告期限內表示異議,為什麼就會被法律擬制為同意?王家旁邊就有不被劃入都更範圍的房子,為什麼就是要把他們劃進來呢?一旦同意都更,即使建商擺爛,地主就不能反悔,沒有其他救濟手段嗎?

總之,我不明白為什麼要讓政府介入此種相鄰或相近土地改建協議不成的情況?這是私法自治事項,公權力只要提供誘因,利之所趨,自然可以完成都市更新。老舊危樓,妨礙交通水流地,用的是行政執行法,土地徵收條例,水利法等,這些有急迫或重大公益的事項,當然有公權力介入,且必須介入的空間。

都更條例,單純的依法放寬都更後建物之容積率,其實就是一種利益輸送,而且是用犧牲更大土地區塊內,其他非屬都更範圍的人之權益,例如日照權,景觀權,來達成,其實其誘因已經很夠了,建商與多數同意地主的利益已經被放大了。政府的公權力,其實在協議不成時,除非有更堅強的理由(例如需要由其土地進出馬路,但其本有袋地通行權可以主張),但我實在想不出有什麼好理由,政府要去祭出強制執行的手段,去為多數同意之地主,強拆少數不同意地主的房屋。請注意,他們並非共有關係,也無公共危險,亦無妨礙交通。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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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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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者清單(1)  
2012/04/08 11:46 【公義之聲】 拆無蓋豪宅能算是為了「公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