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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16 00:31:02瀏覽1503|回應7|推薦26 | |
引用文章絕不可因反扁而縱馬! 讓我們看看排黑條款是什麼東西?排黑排款不過是國民黨當初假清高所訂出來的政治鬥爭條款,披著一個道德的外衣,把一部分形象有爭議的黨員排擠到政治圈之外,為當權者解套,如此而已。 法律和規定,本來就是為人量身訂做的。因為有人當小偷,所以就訂出了偷竊罪,因為有人是因為某種不得已,可以同情的原因而偷竊,所以法律上就訂出了一個減刑的彈性條款。 當初制訂排黑條款,是為了國民黨的利益,因為當初認為如此可以提昇國民黨的形象,事實上,排黑條款,一點道理也沒有。起訴就不能提名,那如果是冤枉的怎麼辦?檢察官都不會做錯想錯嗎? 尊重司法?講這種話的人有兩種,一是事不關己,一是結果對自己有利。司法不過是控制人民的工具,檢察官和法官都是人,不是神!歷史以來,有多少的冤枉呢?數都數不清! 近幾十年來,美國的死刑犯,每七個就有一個在執行之前,被發現是無辜的,你想想以前有多少人是冤死的? 二個月前,有個死刑犯因為殺人案被行刑了,行刑後不久,新的證據發現,犯罪者另有其人,那個死刑犯只不過是倒楣,剛好出現在案發地點,又剛好素行不良,有許多的巧合,因此被陪審團(沒有法律和偵查背景的老百姓,一般以素行良好的保守分子居多)給定了罪。 國民黨的排黑條款,在本質上就和民進黨的四年條款一樣,是一種特殊產物,本身就是為某些人量身訂做的。 當初既然可以為某些人量身訂做,現在當然可以再為某些人或某人重新量身訂做。不這麼做,難道真的要像吳敦義說的,自斷手腳嗎? 補記: 如果一個政黨的主事者(當權派)能夠堅持形象和正義,沒有排黑條款,一樣不會去提名形象品德有問題的人,如果主事者本身稀巴爛,有了排黑條款,形象品德有問題的人,照樣可能被提名,即使不提名,也可能從另一個方法來重用。 過去發生過很多因案下台的政務官,隔沒多久又轉任高官的事,有排黑條款又有什麼用?除非再訂一個永不任用的條款。好吧,就算有這個條款,如果在上者想要用那個人,難道會沒有方法嗎? 不是說不能制訂這個法律,畢竟有所依循還是好事。但是,事情要權衡得失和情形。法律規定要尊重,但沒有神聖到不能修改的地位。所有的法律規定,都是人為的,因為某種目的某些人的利益而定的,它當然可以又因為某種目的和利益而修改。重要的是,修改得有沒有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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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