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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黑條款沒有那麼神聖
2007/02/16 00:31:02瀏覽1503|回應7|推薦26

引用文章絕不可因反扁而縱馬!

讓我們看看排黑條款是什麼東西?排黑排款不過是國民黨當初假清高所訂出來的政治鬥爭條款,披著一個道德的外衣,把一部分形象有爭議的黨員排擠到政治圈之外,為當權者解套,如此而已。

法律和規定,本來就是為人量身訂做的。因為有人當小偷,所以就訂出了偷竊罪,因為有人是因為某種不得已,可以同情的原因而偷竊,所以法律上就訂出了一個減刑的彈性條款。

當初制訂排黑條款,是為了國民黨的利益,因為當初認為如此可以提昇國民黨的形象,事實上,排黑條款,一點道理也沒有。起訴就不能提名,那如果是冤枉的怎麼辦?檢察官都不會做錯想錯嗎?

尊重司法?講這種話的人有兩種,一是事不關己,一是結果對自己有利。司法不過是控制人民的工具,檢察官和法官都是人,不是神!歷史以來,有多少的冤枉呢?數都數不清!

近幾十年來,美國的死刑犯,每七個就有一個在執行之前,被發現是無辜的,你想想以前有多少人是冤死的?

二個月前,有個死刑犯因為殺人案被行刑了,行刑後不久,新的證據發現,犯罪者另有其人,那個死刑犯只不過是倒楣,剛好出現在案發地點,又剛好素行不良,有許多的巧合,因此被陪審團(沒有法律和偵查背景的老百姓,一般以素行良好的保守分子居多)給定了罪。

國民黨的排黑條款,在本質上就和民進黨的四年條款一樣,是一種特殊產物,本身就是為某些人量身訂做的。

當初既然可以為某些人量身訂做,現在當然可以再為某些人或某人重新量身訂做。不這麼做,難道真的要像吳敦義說的,自斷手腳嗎?

參考閱讀:[怪事一籮筐] 修了排黑條款,國民黨就會輸?

補記:

如果一個政黨的主事者(當權派)能夠堅持形象和正義,沒有排黑條款,一樣不會去提名形象品德有問題的人,如果主事者本身稀巴爛,有了排黑條款,形象品德有問題的人,照樣可能被提名,即使不提名,也可能從另一個方法來重用。

過去發生過很多因案下台的政務官,隔沒多久又轉任高官的事,有排黑條款又有什麼用?除非再訂一個永不任用的條款。好吧,就算有這個條款,如果在上者想要用那個人,難道會沒有方法嗎?

不是說不能制訂這個法律,畢竟有所依循還是好事。但是,事情要權衡得失和情形。法律規定要尊重,但沒有神聖到不能修改的地位。所有的法律規定,都是人為的,因為某種目的某些人的利益而定的,它當然可以又因為某種目的和利益而修改。重要的是,修改得有沒有道理。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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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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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馬克思的共產革命說囉!
2007/02/19 12:31

法律(和宗教)是無產階級的鴉片煙。吐嘈王修正一下:任何法規是資產階級用來餵守法無產階級的安非他命!

保護帝王貴族的權利及地主的財產,是法律的遺傳基因。別忘了。

排黑條款及黨章改不改關選民何事?只有相信的人才關心!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


■♀醫楊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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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完全同意你=)
2007/02/17 13:43



gardenia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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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論點
2007/02/16 07:50
一切一切的政治人物
接受相同的司法審判
就夠了,沒有縱容
也不會放棄真相~*

時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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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有什麼司法正義
2007/02/16 03:30

陳瑞仁對陳水扁自行宣稱「一半不要單據」的部分放過並未追查;但在要單據的部分因查出以假發票報銷,甚且以虛構的秘密外交說來掩飾,遂加以起訴。(請看今日聯合報的社論)。

但是候寬仁查馬英九特別費,卻是全部都查,然後以「一半不要單據」,可以隨便馬英九花用的部分,因為馬英九沒有把它花掉,因此來起訴。

審計部再三強調,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不同,國務機要費的支出,全部都要單據。結果呢,陳瑞仁卻依然不去查另外那一半。

這不是很好玩嗎?

我了解AlexLee的意思,你認為不應該為了一個人去修改規定。我卻認為,排黑條款本來就不應該存在,趁機廢了,沒什麼不好。至於公平的問題,制訂一個規定來搞政治鬥爭,本來就不公平。死刑都有可能誤判,有罪的人可能被判無罪,無罪的人可能被判有罪,幾審定讞又如何?


Alex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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愈改愈好是應該的,但是...
2007/02/16 03:08
以排黑條款來說,馬是一個楔因。

你問到排黑條款該不該修,我還真難回答。如果你問我是這次特支費的相關法令,那我就能毫不考慮的回答:「應該」。

為什麼排黑條款我答不出來,因為不管這是不是為某人所制定,那確實是律定黨員行為的一種方式。以你前面舉的例子來說,有些人犯了罪,卻是情有可原的話,那可以酙情減刑。但要減多少呢?我回答不出來。像自衛殺人為例子,假如一個惡霸欺壓良善,有一個被欺壓的人受不了,拿刀反抗。這惡霸卻在反擊時,空手把對方打死或打成重傷。這符不符合減刑要件?輕判惡霸符合社會正義嗎?我不是學法律的,我實在無法回答。

基於以上的思考路線,我也在想,排黑條款修到三審有罪才不提名,其實有很大的想象空間。無罪者,固然可以在這空間獲得平反,但有罪者呢?以陳水扁來說,忍受到三審實在太久了。所以,我很抱歉,排黑要不要修,我答不上來。

但是,如果題目再改成,要不要為馬英九一人而修,我的答案卻是否定的。因為我還是認為,如果要修,要徹底去檢討全面的適用性,而不是只針對馬一人而已。所以,說的精確一點,馬英九可以是修排黑款的引子,但不能為他量身打造。總不成,現在修了,讓馬選總統,下次又有某個黨員犯法了,又覺排黑條款太輕,再修回來以彰黨紀,那就太沒原則了。這是我反對的原因。

再說到柯媽媽的例子,她提出的修法,可以造福所有和他有相同遭遇的人,而不是她一人。所以這是一個很棒的修法例子。以這個例子來談排黑條款,我的想法就很明白了。排黑條款不是不能修,而是修了以後,要適用於所有黨員,而且能使黨紀運作更好。所以千萬別誤會我認為排黑條款一定不能修,只是要修得其法。我想,這是我原文一直講不明白的部份。

多談一個現實點的問題,就是吳敦義說的自斷手腳這句話。真的,要是馬因此不能代表國民黨參選,那對國民黨自然是重傷。但追根究底起來,國民黨會落到今天要靠馬英九出來選,不惜立刻修內規的田地,不也是因為之前不好好提振黨內風氣,關心民生福祉嗎?雖說綠營手段厲害,但是...國民黨不反省,那也只好給人打著玩了。

其實,我們談的事並沒有衝突,只是出發點不同。你是由國民黨策略出發,把馬英九抓出來參選,對接下來的選舉確實有利。但我,卻很討厭這樣因人成事的情況,政治的手伸得太開,會讓我覺得該有的公義都不見了。我支持馬英九,是希望他能光明正大的獲判無罪。但是,也許會有太多的政治力,會涉入司法,想辦法消滅馬。這部份太過骯髒的手段,就超出我能討論和思考的範圍了。因為,幾乎任何事情,用政治手段和顏色去看以後,根本看不出來原樣是什麼,更別提什麼司法正義了。

時季常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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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永遠是為某些人而修改的(排黑條款一開始就不應該存在)
2007/02/16 02:29
 (重貼)

法律規定永遠是為某些人而修改的,有時改得令人高興,有時改得令人痛心,但無論如何,法律沒有永世不修訂的道理。被廢掉的法律,大部份(我所知道的)大部份是不好的法律。

如果不是因為馬英九,排黑條款大概不知要等到何時才會被改掉;如果不是因為陳水扁,四年條款說不定現在還存在。

國民黨為了要讓宋楚瑜回不到國民黨,也曾訂了宋楚瑜條款,連宋配以後,為了國親合,國民黨也主動廢除了宋楚瑜條款。

幾年前有個柯媽媽,她的兒子出了車禍被撞死,她花了幾年的時間,推動強制保險法。她的故事感動了台灣社會,汽機車強制保險,就是因為她的努力而制訂的,為的就是要保障像她這樣的人的權益。

法律是一種手段,從來不是公理,也不代表公理。既然不是公理,當然要依照人的需要來改變,這個需要,有時是不義的,有時是公義的。

為馬英九廢掉排黑條款,你覺得不公義嗎?我認為排黑條款,早就該廢了,應該說,一開始就不該制訂。


AlexLee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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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我說明的真的很差
2007/02/16 00:48
時兄~對於我的這個觀點,很多人都有跟你一樣的說法。
我想,我應該真的沒說清楚。

你說的部份,我認為是正確的。
但我寫了那麼一大篇,並不是說制度改不得。主要目的在彰顯不要再為特定人去修改任何內規或法條,不然將來永遠不會有一個標準供大家奉行!也造成如阿扁之流,知法玩法!

制度也會錯,所以一定是可以改的。像這次特別費一案,我也覺得部份行政法規有修正之必要。但是,那並不是因為馬英九涉案,所以要改,而是把這個制度拿出來仔細審視,有什麼問題,然後加以修正。

但排黑條款,如你所說,是為某人所訂,故也可以為某人所廢,這就很糟糕!過去如果已經這樣胡搞,那今後就該加以修正。所以,排黑條款嚴不嚴重尚在其次,重點是有這麼條規定,就應該遵守的。要廢可以,但為一人而立,也為一人而廢,那不公平。

不管是政黨內規或是法律條文,既然定了,那就是諸君奉行的標準,或遊戲規則。如果某人玩不好,就改遊戲規則對自己有利,那就是作弊。

當然,時兄或覺我想法太過單純,不切時際。但就像考試作弊這事,永遠不會在校園消失,但我們並不能因此說作弊就是對的,你說是吧。

其實我意思就只是這樣,但你不是第一位跟我說我講的太嚴重的人了。我想我原來說法上,一定沒講明白這點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