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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不喜歡美國(離譜的美國司法)
2013/03/09 01:24:09瀏覽7619|回應17|推薦29

沒有完美的世界,沒有完美的國家。但是有些不完美,是可以接受的;有些不完美,卻是完全不能認同的。

台灣有台灣的問題,美國有美國的問題。比較起來,我還是比較能夠接受台灣的不完美。

------

1。

在美國,如果你家有游泳池,有人闖入你家,不小心掉到游泳池受傷了,或是淹死了,你要負責任。告上法庭,你脫不了干係。很可能會賠得很慘,甚至要坐牢。當然,如果你是億萬富翁,請得起一流律師,花得起鉅額保釋金,那另當別論。

 別人闖入你家,你才是受害者,那人自己不小心掉到游泳池淹死了,又不是你推他的,為什麼你必須負責任?你不覺得這種司法很離譜嗎?

2。

如果有人經過你家門口,自己跌倒了或受傷了。你也要負責任。但是如果你以對方闖入你的土地的理由,把他打死而無罪。

--好幾年前,有個十七歲的日本學生來美國,我讀到的說法是,他因為迷路了要去向一戶人家問路,屋主拿了槍出來,叫他"freeze" (停住)。那個日本學生可能是聽不懂,或是心理急著要問路,繼續往前走。另外一個(可能比較可靠的說法)是,該學生在鬼節(萬聖節)去挨家挨戶Trick or Treat。無論如何,結果是一樣的,屋主開槍把他打死。

事後日本學生的父母告上法院,結果是屋主無罪,沒有任何一點責任。因為該學生侵犯了該屋主的房屋。

所以,有人從你家走過,自己無論任何原因受傷了,你有罪。但是如果你以他侵犯你的土地,把他打死,你卻可能沒罪。

這離不離譜?

3。

如果有小偷到你家偷東西,自己不小心被椅子絆倒了,或是撞到東西受了傷,小偷可以告你,法院也會判你有責任,要賠償。

-- 去年亞歷桑那州有個公投,要老百姓決定,以後小偷到人家屋裡偷東西時,如果自己受傷,能不能夠再告屋主。

但是如果小偷闖入你家,你只要以害怕生命有危險的理由,開槍把他打死,你卻通常一點責任也沒有。

4。

去年(2012年)十二月,鳯凰城地區有個警察,沒上班待在家裡,聽見外面的垃圾箱有聲音,他出去察看。看到有個男子在翻垃圾箱,他於是上前查問。報紙這麼寫的:那男子就對那警察丟了一個罐子,裡頭有汽油流出來,警察認為自己生命受到危險的威脅,於是就開槍把"攻擊者"打死。

--沒有看到後續報導,估計警察不會有任何責任。我在想,為什麼在美國會有人殺警察,因為美國警察即使做壞事,法律也往往保護他們。所以有些受害者只好自我救濟。

-這種事,在台灣,會屬於防衛過當,而且警察是受過專業訓練的槍手,在對方沒有槍的情況下,即使真有危險,最多把對方打傷即可,有必要把人殺死嗎?人命真的如此沒價值?

5。

曾經在一個加油站,看到一個告示,上面寫著:"汽油是不可以飲用的。"為什麼會有這個告示呢?因為如果有人喝了汽油而出事,是可以告汽油商的,而且說不定會贏。

幾年前,有個女人早上到麥當勞買了一杯"熱"咖啡,這位大姐把熱咖啡放在兩腿之間,坐在車子裡開車。車子開動,咖啡溢了出來,燙傷了她的腿。於是她告上法庭,理由是麥當勞的咖啡不應該那麼燙。案子進行了很久,最後麥當勞賠了這個女人近百萬美元。

大概十年前,台灣有一家食品公司(盛香珍?義美?),出品了一種小果凍賣到美國,叫做蒟蒻,在果凍裡頭包著果肉,非常暢銷,尤其是在台灣人之間。不幸的事發生了,有一個兩歲的小孩吃了卻被嗌死,聽說是華裔的小孩,這個華裔家長找了律師(還是律師找到了他)到法院告這家公司,據說這家食品公司也被美國法官判定,要賠幾千萬美元。從此退出美國市場。

如果這種道理行得通,那麼打籃球受了傷,是不是籃球公司也應該要賠償呢?

 

( 時事評論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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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悅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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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是"太空人"
2013/03/09 13:45

我是保險業的﹐ 所以答你有跟有據。

屋保一定要買﹐ 有按揭的話﹐ 受益第一順位是銀行。 屋保package包一百萬責任險﹐ 加二十元變成二百萬。

美加的保說一不二﹐ 有買有賠﹐ 沒有圖利的事。

有關美加之別﹐去我blog看看﹐ 不再重寫。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10 02:53 回覆:

在美國華人中產階級,很多人都有不止一間房子,我認識的幾個人,他們都有房子沒有買任何保險。

也許先生從業的州或市是那樣規定吧!但我估計你接的案子,種類可能太單純。如果買房有向銀行貸款的話,銀行一般會要求買保險(但往往是房屋險,而不是他人的意外責任險)。你要考慮到有些人買房子是沒貸款的。另外,有很多人貸款早已還清,不必再理銀行的規定。

除非州或市有規定,但至少在本州是沒有這種規定的。我認為如果政府有規定買房者一定要買保險,那就是政府在圖利保險公司,官商勾結所致。房子又不是車子。

你的回應已經模糊了重點。本文的重點是,只因為在你家門口受傷,不論和你有沒有關係,你都要負責任,難道不離譜?


我愛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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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女童蜜雪兒吃盛香珍被噎死
2013/03/09 11:29

【劉鐵虎、陳世宗/綜合報導】 2003/07/13 - [ 中國時報/社會新聞/A7版]

  舊金山高等法院今天裁定,盛香珍食品公司必須為一名因吃盛香珍 生產果凍噎死的男童之死負責,並判盛香珍應賠償男童父母高達五千萬美元,相當於十七億兩千萬台幣。這是五月以來第二起盛香珍果凍產品被控噎死幼童在美國法院遭判處巨額賠償金的案子。

  盛香珍公司董事長郭耀鵬表示,對此判決並不意外,令人氣憤不平的是,這兩場官司都在美國興訟,先決條件對盛香珍十分不利;第一起蜜雪兒噎死案,從八十八年打到現在,好不容易才取得販售該公司蒟蒻果凍超商進貨表,證實是在當年 五月十日 進貨,絕非是米雪在 四月十日 吃了噎死的果凍。但美國法院一味偏袒原告律師,甚至在當地不斷以各種媒體扭曲事實,造成未審先判。

  郭耀鵬強調,這兩起求償案都是同一位原告律師所指控,該公司合理懷疑律師有作假及誣告之嫌;希望法院考量該公司一百七十餘位員工生計,採不承認美國法院判決,確保台灣守法商人的權益。

  前年二月,家住波士頓的華裔二歲男童傑佛瑞,在吃盛香珍椰果凍的時候,被卡在喉嚨裡的果凍噎住昏迷成植物人。傑佛瑞的父母在醫師認定無法救治的情況下,於九天後拔除呼吸器。傑佛瑞於二天後死亡。

  傑佛瑞的家屬在二○○二年二月,於舊金山附近的盛香珍經銷商所在地,向聖馬特奧郡高等法院提出控告。

  根據聖馬特奧郡高等法院的資料,這名男童傑弗瑞於二○○一年二月間吃下盛香珍的椰果凍,果凍卡在他的喉嚨而導致他窒息死亡。同年十月,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便禁止這種食品在美國境內販售。

  盛香珍公司自上個月起便不再對這起官司作回應,並在法庭缺席。最高法院法官在做出判決時,該公司的代表也不在場。

  訴訟中代表男童雙親的加州律師丹可說,他正在研究台灣的相關法律,希望能為男童雙親找到如何執行這項判決的有效方法。

  今年五月,加州聖塔克拉拉法院,也因為一名菲律賓女童蜜雪兒吃 盛香珍被噎死,而判處盛香珍應賠償受害者家屬一千六百七十萬美元。

  這兩項訴訟的原告都以盛香珍生產非安全性產品卻沒有明白標示警告為主要論點。在蜜雪兒賠償訴訟中,盛香珍律師提出的主要抗辯理由是原告沒有明確證實蜜雪兒是因吃盛香珍產品而噎死,但沒有獲得法官採納,目前該案仍在上訴中。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09 11:59 回覆:
非常感謝.

恐悅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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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住北美?
2013/03/09 09:12

但沒了解法律。

凡住屋都要買保險﹐ 責任險起碼有一到二百萬美元﹐ 這是包第三人在你家範圍受傷的責任的。有泳池就一定要有高的牆圍起﹐ 另責任險二百萬起。在家不能設traps﹐ 或令人受傷的東西﹐ 這在美加都適用。

但美有懲罰性賠償﹐ 洗衣店洗壞一條褲你可告一千萬﹐ 但加拿大就沒有這款東西。 

日本青年是trick or treat去敲門﹐ 因為英文不通﹐ 人家開槍打死他的。

盛香珍是輸了﹐ 但不賠錢﹐ 以後不來了。

麥記是老婦人燙了大腿賠一百萬﹐以後麥杯到印了小心咖啡燙口的字﹐ 以防後來者。

在加有華人在警前舞雙節棍就給亂槍打死。有人在機場釣椅子就給電死﹐ 在警前想死是很易的﹐ 絕不能來台灣那套。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09 12:11 回覆:

你不覺得很離譜嗎? 而且你看,都是英語系國家.

題外話:房屋保險,沒有規定一定要買的。很多人的房子是沒有你講的那種保險。就算買了,也不一定有保"別人受傷的"項目。就算有保,那又代表什麼?

你說的二百萬美元的保險,那保費要交多少?很多人買不起或是不買的。就算買了,那又代表什麼?

圖利保險公司罷了!

麥當勞印的字眼,豈不是和"汽油是不可以喝的"一樣的意思。

人可以因為自己的極度愚蠢而去要善意的他人負責任嗎?法律應該拿來傷害無辜的人嗎?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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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大部份的案子是由陪審團而非法官判決的
2013/03/09 06:07

版主:

陪審團制度是從英國這種民權紀錄不良的國家延續過來的制度。對法官最重要的事是解決案子,他們當然會尊重陪審團的決定,管你是死是活,是對是錯。

所以版主接受了我對你的更正"美國大部份的案子是由陪審團而非法官判決的"囉?

恐龍法官到處都有,例子不勝枚舉,老兄有空時,不妨多多提供。小弟如果有心情時,也會找些例子請大家參考。幹譙一下。

對美國的恐龍法官,我知道的沒有版主多,這點我甘拜下風,尤其是伊利諾州和亞利桑那州的。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09 06:30 回覆:

案子大部份是由誰來判決,那得看那種案子比較多,是不是?

我也不是美國的法學專家,但我相信,一般交通案件或民事案件的數量應該會比刑事案件多很多,是不是?

有一些案子,不會有陪審團這種東西。十多年前,我在西紐約州親身遇到一個選區重劃的案子。有人告上法庭,認為郡立法委員的選區必須重劃,因為現在各選區的人口已經不平均了。法官是這麼判的:

選區不必重劃,但每次郡立委投票的結果要依各選區的人口數比例加值或減值。譬如中間數是一,選區人口是一點二倍的,該選區選出的立委的票就值一點二,那選區人口是零點九倍的,該選區選出的立委的票就值零點九。

那個法官還把每個選區的值分別列出來,規定郡立法院依值行使職權。

我的結論是:美國的司法文化,在乎於解決案子,而不在乎是非對錯。這個文化,很可能是受到英國文化影響的。

再加二個例子:

認罪制度,讓被控告者繼續上訴的代價很高,於是提供輕刑為交換條件。不管被控告者是不是被冤枉的,他們根本不在乎。

西元二千年的總統選舉,不論真相,先弄出結果再說。結果事後發現,佛州明明是高爾贏,但總統卻是布希在當,但是事情還是翻不了案。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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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刑事案件保證經過陪審團
2013/03/09 05:18

版主:

澄清一下,美國大部份的案子還是由法官判決的。

陪審團是不是好制度,有很多的批評。美國的陪審團也做出了很多離譜的判決。

美國刑事案件保證經過陪審團(大部分不是法官判決),那是美國憲法給民眾的權利。  陪審團決定一個人有沒有罪,有些地方法官在陪審團認定有罪後可以決定判多重,但是大部分法官尊重陪審團的決定。

台灣的恐龍法官是依"他們所認為的"法律做判決。這種恐龍法官,到處都有,相信美國的例子也是捬拾皆是。

歡迎版主舉例。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09 05:44 回覆:

陪審團制度是從英國這種民權紀錄不良的國家延續過來的制度。對法官最重要的事是解決案子,他們當然會尊重陪審團的決定,管你是死是活,是對是錯。

恐龍法官到處都有,例子不勝枚舉,老兄有空時,不妨多多提供。小弟如果有心情時,也會找些例子請大家參考。幹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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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密喇嘛教, 不是佛教
2013/03/09 05:09

過猶不及不好, 但也有好處

美國政府不花一分錢, 卻可讓每個家庭及營業場所, 都會自動加強安全措施, 以免被告, 消費者有保障

所以門口不會像台灣一樣, 堆滿雜物拖鞋, 市容自動整潔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09 05:37 回覆:

你這是蘋果比橘子。台灣和美國人的居住形態差很多。

台灣人獨門獨院的,基本上沒有你講的那個問題。都市裡人們住的是公寓大樓,空間有限,推積雜物是普遍現象。美國人那一套在台灣的老舊社區根本沒法用。在新社區,大概也不需要用。

美國也有公寓房,但最多的還是獨立房屋,一般有前院和後院。有些社區有管理委員會,管東管西,權力很大。不聽話就罰錢,錢不交的話,可以没收你的房子(州政府給的權力)。

比較舊的社區大部份沒有管理委員會,住民的權力會大一點,但是市政府有專門的局處經常派人巡邏。

門口會雜亂的,在美國或是台灣都一樣,一般都是中下或是勞動階級。中上階級一般都會自己保存良好。

在美國,如果你遇上窮人,要很小心,反正他爛命一條,什麼也不怕。你在他家門口被東西刺到,被狗咬到,自認倒楣吧!別相信什麼他要賠你賠到破產的謠言。他早就破產了,再破一百次也無所謂。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09 06:12 回覆:
補充說明一下,別人在你家門口受傷,可能是他自己不小心跌倒的,不一定和你有關係。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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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同意台灣罵依法律判決的恐龍法官嗎?
2013/03/09 02:10

版主:

台灣有台灣的問題,美國有美國的問題。比較起來,我還是比較能夠接受台灣的不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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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靠陪審團判決,陪審團就是像你和你鄰居一樣的老百姓,不需要任何法律訓練,高中沒畢業也行。

你同意台灣罵依法律判決的恐龍法官嗎?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3-03-09 04:56 回覆:

澄清一下,美國大部份的案子還是由法官判決的。

陪審團是不是好制度,有很多的批評。美國的陪審團也做出了很多離譜的判決。

美國國會有兩院,法案得參院和眾院都通過才行。

為什麼司法不來搞個雙軌制呢?因為美國司法有很多地方是"便宜行事"。目的在趕快把案子了結,並不在乎誰是誰非。

也許老兄可以寫一篇?舉些例子。

台灣的恐龍法官是依"他們所認為的"法律做判決。這種恐龍法官,到處都有,相信美國的例子也是捬拾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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