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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的不准離婚!
2010/10/29 19:43:39瀏覽10875|回應7|推薦19

離鄉去國,實在說,很不願意說台灣的壞話,但是這件事,我已經忍了很久,不吐不快!

這件事,以前沒有放心思在上面,但是類似的新聞,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現,才讓我警覺到,原來,這是台灣的文化,是已經根深蒂固在台灣的東西。實在是荒謬而可笑的東西。

那就是,台灣的政府竟然有權力因為提出離婚的人做錯了事,所以就不准他離婚!

看看這個新聞:一個女子多次外遇,而丈夫動則打駡該女,女方因而提出離婚,法官竟判說,該女子被打駡是因為多次外遇,所以不准離婚。

以前讀過這樣的新聞:一男子長年不回家,也不和老婆同房,後來在外有了新歡,於是決定離婚。法官也判不准,理由是該男子未屢行家庭責任,又未盡同居之義務,因此無權離婚。

但還有一個這樣的新聞:一女子以丈夫長年不回家,也經常拒絕和她同房為由,提出離婚。法官認為理由充分,於是判准!

從這些案例來看,台灣的法官判決可不可以離婚,完全是看提出離婚的人是誰,同樣的理由,如果是被認為是"受害者"一方提出,就可以判准;如果是"加害者"一方提出,就不准。也就是說,受害者因為不願意離婚,所以不論加害者的加害如何,都不能離婚。

通姦,虐待,不履行同居義務,犯不名譽之罪等,不負家庭責任等等,依法都可以是離婚的理由。然而,離婚如果要成功,則必須是那個沒有通姦者,被虐待者,被對方離棄者,沒有犯罪者,或是沒有不負家庭責任者,所提出來的才有效。

如果是另一方,則法官會判不准。

所以,不論通姦者是不是繼續通姦,是不是繼續虐待對方,不回家,或再犯罪,或不負家庭責任,只要另一方不提出離婚,那就永遠離不了婚。

離不了婚到底是加害者吃虧,還是受害者吃虧?

顯然法官的看法是,如果加害者提出離婚要求,那就不能讓他離婚成功,否則受害者就會吃虧。也就是說,寧可讓受害者繼續受這個婚姻的折磨,也不能讓他吃虧。因為這個受害者寧可繼續受害,也不願意離婚。

但如果是受害者提出離婚要求,那就是名正言順,一定要准,這樣才能讓受害者免於繼續受害。

看起來,好像有些地方也能講得過去。

但是下面的這個新聞,我實在是看不懂不准離婚的邏輯何在。

男的長期不在家,回家就動則打駡、侮辱女方,女方不堪其虐,因此提出離婚。按台灣法官的邏輯,女方是受害者,離婚當准,而法官最初也是准了。

但當男方提出女方有數次外遇,而那是他對女方辱駡的原因時,法官改將男方當成受害者,於是不准女方離婚。

問題是,男方既已無法容忍或原諒女方的外遇,而動則打駡女方,女方不堪虐待而提出離婚,這是合情合理的。台灣的法官卻不讓她離婚,使得男方擁有合法配偶的身分,能夠繼續打駡女方,這不是很奇怪嗎?

另外,打駡別人,這應該也適用於刑法或民法的傷害或侮辱罪吧?而且看情形,有些並非是告訴乃論的罪,小老百姓搞不懂這些,但怎麼檢察官也不懂,也不控訴了呢?

諸如此類不准別人離婚的新聞,時常出現,讀者不妨注意一下,看看有多荒謬!

=================

人妻劈3男想離婚 法院不准

張姓女子不堪常被丈夫辱罵,向法院訴請離婚,一審獲判准離,但二審法官發現張女婚後3度出軌,對婚姻破裂責任重大,無權訴請離婚,改判不准離。最高法院今天仍判張女敗訴。

法院判決指出,張女與先生在民國88年結婚後,因先生在中國經商,常往返中國、台灣,雙方前年9月分居,張女並於去年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主張先生返台期間常莫名半夜叫醒她並斥責、辱罵,且不准她看韓劇,常譏笑她智商、學歷不高,只會在家看電視,導致她需到精神科看診。

此外,張女指出,前年9月向先生協議離婚不成,先生竟想拿椅子砸她,她因害怕帶女兒回娘家住,先生竟多次打電話、傳簡訊騷擾她,並揚言到公司吵鬧,甚至告訴他人「我的老婆像交際花」,導致她情緒不穩,要求離婚。

法院一審時,採信張女說詞,判准離婚,張女先生不服,上訴二審後,主張妻子曾劈腿,先在91年間在台東地院服務期間,與1名替代役男交往,97到98年間另與1名陳姓男子同居。此外,張女並在去年11月與另名林姓男子同床時,遭抓姦在床,丈夫因而主張妻子無權提出離婚。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時,傳喚張女母親出庭,張女母親也證實女兒曾多次出軌,且屢勸不聽,是造成雙方感情破裂主因。合議庭調查雖發現張女丈夫確實常傳簡訊辱罵張女出軌,但雙方婚姻破裂主因應歸責於張女,因而認為她無權訴請離婚,改判張女敗訴。

張女不服,提起上訴後,遭最高法院判決敗訴。全案定讞。

【2010/10/29 中央社】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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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就這麼定
2010/11/15 01:55

法官本來就是依法審判,目前我們民國1052條判決離婚的原因除特定事由外,原則上仍是採有責主義,”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在我們立法者沒有修法前,法官就只能這樣判決啊!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11-18 01:51 回覆:

一方有外遇,另一方就有權打人嗎?

沒有這種法律吧!


半個公務員退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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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可笑的是...
2010/10/30 13:05

男子外遇後,竟然以當年服兵役結婚未報准,婚姻不成立為由,
法院竟然也以被廢除的軍人結婚條例判准婚姻不成立。

只是原先法律規定有公開的儀式就算結婚,
小孩都生了,惡法也廢了,
居然惡法的效果大於事實認定?


民進黨欠個解釋:過去給你八年做不好,現在窮的只剩扯後腿 + 抹黑?

掌櫃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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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還好啦!
2010/10/30 11:02

其實這樣的判決也有他的道理在啊!

畢竟《誰先犯錯》誰就承擔《甩不掉》的責任!

( 也就是說先犯錯的人想擺脫對方,就得答應對方的條件。 )

至於 …家暴,那也是可以用法律來處理的!

不論是《刑事》的傷害訴訟、《民事》的保護令聲請,

都可以讓家暴的加害者受到處罰!

等累積到一定的《點數》,我想要打離婚訴訟,應該也是會贏的!

.

結論就是:結婚對象要慎選。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11-02 04:18 回覆:

結婚和離婚,都是個人的基本權利。政府沒有權利剝奪。

你說,等到被虐待得差不多了,再來打離婚官司,這樣贏的機率會比較大(被判離婚),聽起來非常可笑。

離婚的最大的問題是財產分配,和子女的安排,如果兩方談不攏,確實需要公權力的介入。其它,人家要不要住在一起,一個月要上床幾次,真的是干法官屁事!


凝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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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和美國(至少加州)對婚姻的契約比較
2010/10/30 02:35
作為契約,婚姻的權利和義務,和終止方式上,在美國:

1.義務:有共同維護生計的義務.
2.權利:有共享義務所得的權利.(雙方婚後所有所得之和,除非有婚前協定,否則視為雙方共有,離婚時各享1/2)
3.終止:任何一方可單方終止(只是有一段等待生效期),不需要特別理由

至於子女撫養權,由於有前述1與2的原則可循,判決通常以雙方在親權角色扮演上誰比較適合子女為判定標準. 因為義務共有的關係,離婚後所得高的一方需要負擔另一方贍養費,所以分開後兩造各自的收入不會納入考量子女撫養權的標準.

另外,家暴乃公訴刑事罪,與離婚是另案處理的事.

其實,站在公權力的立場,只要把婚姻關係終止前後的權利與義務合理地劃分清楚(如加州),那麼強迫不可終止婚姻關係不但沒有必要,而且顯得毫無道理了.

去國多年,我對台灣的法律在這方面的詳細規定不是很熟,可是記憶中,離婚時好像子女常常判給家大業大的男方..再加上對家暴作為刑事罪行的認定和理念多了很多"息事"的味道.乃至與常常會遇到版主列舉的這些在美國很難想像的不合情理的判決.

比較之下,反而覺得美國的這個制度和立法精神,比較合乎台灣的國情.值得大家參考.





J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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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還好的判決
2010/10/29 22:49

在台灣認為婚姻是神聖的,不能隨便離婚(雖然我覺得不合就分),世界上還有很多國家更難離婚

台灣目前已經算還不錯了

不過,為了讓離婚更便利,應該依據法條的形式內容,不論行為之原因,反正只要有這些打人、與其他爽爽或其他法律(民法第1052條)所列舉的情況,就可以離婚,即便打人的原因是因為去爽爽...

讓彼此雙方都能更快速離婚

反正只要離婚事實在判決理由中說清楚,甚至於明確說明雙方的過失情況,讓雙方在爭執離婚後的損害賠償與贍養費時(條文中依據不同情況而要求"過失"的要件),不會因為到底是誰有過失而有所爭議


北京大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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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夷所思
2010/10/29 20:59
這個法官不會是前清縣衙門裏的官員吧?
閑雲野鶴,壺說酒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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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比較好
2010/10/29 20:19

不奇怪!

這很民主。

你可能常常看美國電視,所以你是美國想法的人民。

但台灣的人民想法不一樣,台灣人比美國人聰明,也比美國人有邏輯,所以台灣民主就會是這樣優於美國的許多做法。

再說了,美國婚姻和台灣婚姻,根本不是同一個概念。

不能混為一談的!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11-01 16:06 回覆:

難以苟同!

法官憑什麼強制別人繼續當夫妻?

憑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