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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美國綠卡(永久居留證)如何放棄的方法
2008/01/29 07:52:39瀏覽27069|回應11|推薦29

聯合報今天出了一篇報導,談到如何放棄美國綠卡的事,報導內容還算忠實,其中有錯誤的訊息,也有正確的訊息,但無論是正確或錯誤,都有寫明說話的人,不是記者自己亂寫。但是很糟糕的卻下了一個錯誤的標題:「放棄綠卡 須赴AIT填表」,違反了事實。

美國綠卡也就是永久居留權的證件,在取得後,如果每年沒有在美國居住一定的時間,進入美國時,很可能就會被没收,綠卡被沒收了,雖然法律上沒有正式的作業,但等同實質上永久居留權被取消,這個作法,至少從三十年前到現在,一直沒有改變。這個作法,在合法性上可能會有爭議,但是在慣例上一向如此。外國人如果因為在美國居留時間不夠(每年三個月以上?),而使得綠卡被沒收,即使要告上美國法院,多半還是要敗訴的。

換句話說,如果你不想要綠卡,除非有特別原因,否則只要置之不理即可,只要你住在美國的時間不夠長,你的居留權就會有問題。有些人(如大學教授)工作生活都在台灣,但是為了保持綠卡的資格,每年(寒暑假)都要到美國待個幾個月,就是這個原因。

以前拿美國證件從美國進出墨西哥或加拿大,往往是沒有紀錄的。有些台灣人拿到綠卡後,不願意留在美國(很有趣不是嗎?不願意住在美國,卻要設法拿美國居留證),就從墨西哥或加拿大出境回台灣,進入美國的時候,也是假道墨西哥或加拿大,如此美國政府那裡就沒有離開美國的紀錄。之所以會如此做,就是因為如果每年沒有住在美國一定的時間,居留權會被撤消,綠卡自然隨之作廢。

如果主動要求放棄綠卡,像美國在台協會說的,正經八百的去申請放棄居留權,依美國移民局作業的速度,恐怕要二、三年以後才會得到回音,如果你每年留在美國的時間夠長,那可能造成正式申請放棄的人反而比那些置之不理的人擁有居留權的時間還要長的詭異現象。如果你根本就不去美國,你一進美國,綠卡就很可能會被沒收,那去申請放棄,豈不是很可笑嗎?難道不申請放棄就會效棄不了嗎?

新聞報導,傳達出來的訊息有時候不一定正確,因為受訪者所講的話不一定會正確,但至少應力求準確。放棄綠卡,須赴美國在台協會填表,那只是工作人員想當然耳的官僚說法,並非必然的事實。記者的報導內容雖然沒有太大令人非議的地方,但是標題卻直接做了結論,容易讓不了解的人,有先入為主的印象,誤導了一般民眾的看法。這種事是不應該產生的,應該謹慎一點才是!

附記:

謝長廷打馬所提的綠卡事件,根本是假議題,也突顯謝長廷對這個事根本毫無概念。像馬英九和謝長廷這種身份的人,如果台灣被中共擊沈了,他們根本不需要綠卡,也可以比任何人跑得更快。日本,菲律賓,韓國,美國,還不是隨便他們選嗎?很多人不知道,在美國的越南人很多,其中有一大部份是當初南越被北越攻陷,搭著美國軍艦來的一般人,一般人都逃得出來了,更何況是政要。

幾十年來,美國留給台灣一般移民的分配名額每年是二萬人,加上因為其它管道而移民的,還有近幾年綠卡抽簽的。很多人取得居留權或公民後,不一定留在美國的。因此,現在在台灣有美國或其它國家居留權或是公民資格的人,我想至少有十幾萬人,如果有人說有上百萬人我也不會覺得驚訝。根據內政部在一九九六年左右所說的,有一半的台灣人有美國的親戚(具美國公民或居留權身分)。查一查陳水扁夫婦的兒子媳婦或其他親人,「人在美」應該沒什麼稀奇。就算沒有美國居留證,巴西護照也有可能。謝長廷的親人如果和美國沒有關聯,不妨查一查日本方面,八成會有點名堂。

一月三十日補記:剛剛看到一個馬路消息,說謝長廷的母親和兄妹有美國國籍。

還有,告訴謝長廷和AIT一個小祕密,如果要放棄綠卡那張卡,不必那麼麻煩還要跑去辦,把它剪掉丟到垃圾桶去就好了,如果不怕被人撿去盜用,那連剪都不必。放心,美國政府絕對不會主動補發一張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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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危機》放棄綠卡 須赴AIT填表
 
【聯合報╱記者劉永祥/台北報導】 2008.01.29 03:50 am
 
 
了解美國在台協會(AIT)作業的人士昨晚表示,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者,如要放棄綠卡,依規定應赴AIT填表;至於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是否已放棄,事屬個人隱私,他不清楚。

不過他強調,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後,美國政府對持有綠卡卻長期不在美國居住的外國人特別注意;實務上,綠卡持有人如果無正當理由、但離開美國超過半年,再持綠卡入境時綠卡會被沒收。

他舉例,他認識的一位台灣民眾,先前在美國待了十年並取得綠卡,後來返回台灣居住多年,九一一事件後獲得一個在美國工作的機會,為避免不必要困擾,就先主動放棄綠卡。

他表示,由於美國加強管理長居國外的綠卡持有者,向AIT申請放棄綠卡的人數較過去增加。

另,美國「世界日報」先前報導,一九七七年到一九八九年間核發的綠卡,都沒有註明失效期,等於永久有效;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去年八月廿二日宣布,計畫廢止這種綠卡,持有這類綠卡的永久居民須依規定在一百廿天內更新。

馬英九在一九七七年取得的綠卡,應屬這類永久有效的綠卡。

【華盛頓特派員張宗智/廿八日電】一位華府移民律師廿八日表示,美國綠卡的個人資料屬於機密,除了美國移民局官員,一般人無法取得,但移民局官員若將個人的綠卡資料提供個外人,就違背了美國的法律。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在卅年前拿過美國綠卡的消息曝光後,日前剛被「華盛頓人」雜誌選為美國頂尖律師的移民律師張先正表示,根據美國移民法,綠卡持有人若待在美國以外地區超過一年,就被視為自動放棄綠卡,「根本不需要去申請放棄。」

【2008/01/2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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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危機》馬是否放棄綠卡 AIT不評論
 
【中央社╱台北二十九日電】 2008.01.29 12:23 pm
 
 
中國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是否放棄美國綠卡議題,美國在台協會今天表示「不對個案評論」,強調是由美國國土安全部及移民局主管相關業務。美國在台協會並舉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指出,如有在他國停留一年以上且未申請再入境許可等情事,就被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綠卡)。

馬英九昨日召開記者會說,1977年左右,他因在美國申請助學貸款及工作的關係,曾以依親方式申請綠卡,但已在1980年代後期放棄,至今已有二十多年。

對此,美國在台協會(AIT)上午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不對個案評論」。

美國在台協會官員說,放棄美國的永久居留權的程序有主動、被動不同,美國在台協會是有「主動」放棄的相關作業領表規定,但是否為「必要條件」,眾說紛紜,須就個案向主管的美國國土安全部或移民局洽詢。

美國在台協會並舉出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說明「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的行為態樣。「如果你出現任何違反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的行為,將構成失去永久居留權的要件,你可能必須接受移民法庭裁決是否仍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

依上述法律,出現下列四種行為,將被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包括:「移居至其他國家並在當地永久居留」、「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一年以上,同時未申請再入境許可或返國居住簽證(returning resident visa),然而,即使在外停留時間少於一年,美國政府仍可決定是否已放棄永久居留權利」、「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兩年以上,雖已經核發再入境許可但未取得返國居住簽證。不過,即使在外停留時間少於一年,美國政府仍可決定是否已放棄永久居留權利、「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期間未報繳所得稅」。

AIT針對放棄綠卡(永久居留權)設有規範程序,如果要放棄綠卡,應帶新舊護照和綠卡,在星期一到星期五早上八點至十一點上班時間,到美國在台協會領事組三樓移民科八號窗口辦理。
【2008/01/29 中央社】
 

( 時事評論媒體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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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1577306
 引用者清單(1)  
2008/01/30 03:45 【企鵝爸爸的網誌】 美國綠卡放棄〕謝欣霓、徐國勇、及邱議瑩像是公開脫褲子放大臭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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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9 23:21

這是一個很棒的常識

不過對謝長廷這招數也很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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