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持有綠卡者是否在辦理非移民簽證時,綠卡就會自動失效問題,美國在台協會網站上指出,若是合法長期居民(綠卡持有人)但不再居住美國,在申請非移民簽證以前必須先和移民簽證科聯絡。
美國在台協會網站上表示,多數情況下,合法長期居民(綠卡持有人)不得領取非移民簽證。即使綠卡已經過期或者該合法長期居民已經不住美國,這項規定都適用。為了符合取得非移民簽證的資格,綠卡持有人必須先聯絡移民簽證科才能依照一般程序提出非移民簽證的申請。
美國在台協會指出,據美國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規定是:「如果你出現任何違反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的行為,將構成失去永久居留權的要件,你可能必須接受移民法庭裁決是否仍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
它規定有四種行為要件,包括:「移居至其他國家並在當地永久居留」、「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一年以上,同時未申請再入境許可或返國居住簽證(returning resident visa),然而,即使在外停留時間少於一年,美國政府仍可決定是否已放棄永久居留權利」、「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兩年以上,雖已經核發再入境許可但未取得返國居住簽證。不過,即使在外停留時間少於一年,美國政府仍可決定是否已放棄永久居留權利」、「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期間未報繳所得稅」。
美國在台協會官員說,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的程序有「主動」、「被動」不同,如果當事人要「主動」放棄,美國在台協會有相關作業領表規定。但「主動」是否為「必要條件」,眾說紛紜,須就個案向主管的美國國土安全部或移民局洽詢。
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謝長廷指控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擁有綠卡」,馬英九說「已放棄」,美國在台協會昨天表示「不對個案評論」,強調是由美國國土安全部及移民局主管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