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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9 07:52:39瀏覽27173|回應11|推薦29 | |
聯合報今天出了一篇報導,談到如何放棄美國綠卡的事,報導內容還算忠實,其中有錯誤的訊息,也有正確的訊息,但無論是正確或錯誤,都有寫明說話的人,不是記者自己亂寫。但是很糟糕的卻下了一個錯誤的標題:「放棄綠卡 須赴AIT填表」,違反了事實。 美國綠卡也就是永久居留權的證件,在取得後,如果每年沒有在美國居住一定的時間,進入美國時,很可能就會被没收,綠卡被沒收了,雖然法律上沒有正式的作業,但等同實質上永久居留權被取消,這個作法,至少從三十年前到現在,一直沒有改變。這個作法,在合法性上可能會有爭議,但是在慣例上一向如此。外國人如果因為在美國居留時間不夠(每年三個月以上?),而使得綠卡被沒收,即使要告上美國法院,多半還是要敗訴的。 換句話說,如果你不想要綠卡,除非有特別原因,否則只要置之不理即可,只要你住在美國的時間不夠長,你的居留權就會有問題。有些人(如大學教授)工作生活都在台灣,但是為了保持綠卡的資格,每年(寒暑假)都要到美國待個幾個月,就是這個原因。 以前拿美國證件從美國進出墨西哥或加拿大,往往是沒有紀錄的。有些台灣人拿到綠卡後,不願意留在美國(很有趣不是嗎?不願意住在美國,卻要設法拿美國居留證),就從墨西哥或加拿大出境回台灣,進入美國的時候,也是假道墨西哥或加拿大,如此美國政府那裡就沒有離開美國的紀錄。之所以會如此做,就是因為如果每年沒有住在美國一定的時間,居留權會被撤消,綠卡自然隨之作廢。
新聞報導,傳達出來的訊息有時候不一定正確,因為受訪者所講的話不一定會正確,但至少應力求準確。放棄綠卡,須赴美國在台協會填表,那只是工作人員想當然耳的官僚說法,並非必然的事實。記者的報導內容雖然沒有太大令人非議的地方,但是標題卻直接做了結論,容易讓不了解的人,有先入為主的印象,誤導了一般民眾的看法。這種事是不應該產生的,應該謹慎一點才是! 附記: 謝長廷打馬所提的綠卡事件,根本是假議題,也突顯謝長廷對這個事根本毫無概念。像馬英九和謝長廷這種身份的人,如果台灣被中共擊沈了,他們根本不需要綠卡,也可以比任何人跑得更快。日本,菲律賓,韓國,美國,還不是隨便他們選嗎?很多人不知道,在美國的越南人很多,其中有一大部份是當初南越被北越攻陷,搭著美國軍艦來的一般人,一般人都逃得出來了,更何況是政要。 幾十年來,美國留給台灣一般移民的分配名額每年是二萬人,加上因為其它管道而移民的,還有近幾年綠卡抽簽的。很多人取得居留權或公民後,不一定留在美國的。因此,現在在台灣有美國或其它國家居留權或是公民資格的人,我想至少有十幾萬人,如果有人說有上百萬人我也不會覺得驚訝。根據內政部在一九九六年左右所說的,有一半的台灣人有美國的親戚(具美國公民或居留權身分)。查一查陳水扁夫婦的兒子媳婦或其他親人,「人在美」應該沒什麼稀奇。就算沒有美國居留證,巴西護照也有可能。謝長廷的親人如果和美國沒有關聯,不妨查一查日本方面,八成會有點名堂。 一月三十日補記:剛剛看到一個馬路消息,說謝長廷的母親和兄妹有美國國籍。 還有,告訴謝長廷和AIT一個小祕密,如果要放棄綠卡那張卡,不必那麼麻煩還要跑去辦,把它剪掉丟到垃圾桶去就好了,如果不怕被人撿去盜用,那連剪都不必。放心,美國政府絕對不會主動補發一張給你。 ====== 不過他強調,九一一恐怖攻擊事件後,美國政府對持有綠卡卻長期不在美國居住的外國人特別注意;實務上,綠卡持有人如果無正當理由、但離開美國超過半年,再持綠卡入境時綠卡會被沒收。 他舉例,他認識的一位台灣民眾,先前在美國待了十年並取得綠卡,後來返回台灣居住多年,九一一事件後獲得一個在美國工作的機會,為避免不必要困擾,就先主動放棄綠卡。 他表示,由於美國加強管理長居國外的綠卡持有者,向AIT申請放棄綠卡的人數較過去增加。 另,美國「世界日報」先前報導,一九七七年到一九八九年間核發的綠卡,都沒有註明失效期,等於永久有效;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去年八月廿二日宣布,計畫廢止這種綠卡,持有這類綠卡的永久居民須依規定在一百廿天內更新。 馬英九在一九七七年取得的綠卡,應屬這類永久有效的綠卡。 【華盛頓特派員張宗智/廿八日電】一位華府移民律師廿八日表示,美國綠卡的個人資料屬於機密,除了美國移民局官員,一般人無法取得,但移民局官員若將個人的綠卡資料提供個外人,就違背了美國的法律。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馬英九在卅年前拿過美國綠卡的消息曝光後,日前剛被「華盛頓人」雜誌選為美國頂尖律師的移民律師張先正表示,根據美國移民法,綠卡持有人若待在美國以外地區超過一年,就被視為自動放棄綠卡,「根本不需要去申請放棄。」 【2008/01/29 聯合報】 馬英九昨日召開記者會說,1977年左右,他因在美國申請助學貸款及工作的關係,曾以依親方式申請綠卡,但已在1980年代後期放棄,至今已有二十多年。 對此,美國在台協會(AIT)上午接受中央社訪問時表示,「不對個案評論」。 美國在台協會官員說,放棄美國的永久居留權的程序有主動、被動不同,美國在台協會是有「主動」放棄的相關作業領表規定,但是否為「必要條件」,眾說紛紜,須就個案向主管的美國國土安全部或移民局洽詢。 美國在台協會並舉出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說明「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的行為態樣。「如果你出現任何違反移民與國籍法第二三七條的行為,將構成失去永久居留權的要件,你可能必須接受移民法庭裁決是否仍擁有美國永久居留權」。 依上述法律,出現下列四種行為,將被視為放棄永久居留權,包括:「移居至其他國家並在當地永久居留」、「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一年以上,同時未申請再入境許可或返國居住簽證(returning resident visa),然而,即使在外停留時間少於一年,美國政府仍可決定是否已放棄永久居留權利」、「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兩年以上,雖已經核發再入境許可但未取得返國居住簽證。不過,即使在外停留時間少於一年,美國政府仍可決定是否已放棄永久居留權利、「在美國以外地區停留期間未報繳所得稅」。 AIT針對放棄綠卡(永久居留權)設有規範程序,如果要放棄綠卡,應帶新舊護照和綠卡,在星期一到星期五早上八點至十一點上班時間,到美國在台協會領事組三樓移民科八號窗口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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