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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21 00:06:39瀏覽484|回應6|推薦47 | |
前天台北捷運的不幸事件令人心痛,昨天媒體報導很多,見義勇的人性光輝、盡忠職守的倫理及機智,政府因應及加害人父母的無奈⋯等等的,警方初步調查疑似【一人犯案】,政府也呼籲民眾不宜過度恐慌及必須【幾分證據,講幾分話。】 有關見義勇為部分,除了【因義亡故】的勇者余先生外,還有一些勇敢參與協助的無名英雄,包括巾幗不讓鬚眉的醫護人員,該等見義勇為的人性光輝,溫暖了台灣社會,感恩生於斯長於斯。 對於台北市長蔣萬安提及有關補償勇者余先生特別犧牲的部分,稍有補充。 第一、法務部主管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補償相關規定,適用於所有犯罪被害人,但是有社會(政策)保險不得重複請領的相關問題。(註1) 第二、台北捷運公司的責任保險部分(即車廂內及其相關的《旅客運送責任險》及公共空間相關的《公共意外責任險》),該等商業保險涉及有【恐怖攻擊排除條款】的問題,該【恐攻排除條款】俗稱911條款,源於2001年美國雙子星恐怖攻擊事件的【巨災】致有保險公司倒閉(含再保險公司)(註2),記得11年前北捷同樣發生的不幸事件,承保北捷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曾經引用911恐攻排除條款拒絕理賠,後來經法院認定該事件不是恐怖攻擊事件而理賠落幕(註3),目前台北捷運公司所保的兩種責任保險及誠品那邊所保的公共意外責任險,想必也有【911恐攻排除條款】(不確定?) 第三、見義勇為的余先生及其他見義勇為的人有【台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的適用(註4),其他縣市政府也都有類似的規定,關於【見義勇為】的自治條例部分,不僅不應有如商業保險的【恐攻除外條款】,反而更應加重補償,彰顯【見義勇為】的美德及人性的尊嚴,乃至必須著手修正放寬刑法有關【正當防衛】的【必要性】原則,由於【恐攻情境】的無可奈何,而該等【無可奈何】或得可取代刑法【正當防衛】的所謂【個案衡平】。 例如任何人發現有恐怖攻擊的諜報人員正於公共場所埋藏火藥試圖引爆,這時應該儘量鼓勵【見義勇為】的勇士們奮不顧身,乃至不必猶豫的【制敵機先】及【有效降服】,拉丁法諺不也説【緊急無法律】,而關於該恐怖攻擊的所謂【緊急】理應不同於承平時期由法官個案衡平的所謂【緊急】,所謂【比例原則】的必要手段衡平也應暫時迴避吧,由於生死一瞬間,要麼不躊躇,要麼屈服。 註1: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https://www.avs.org.tw/ 註2:一字值千金(美國911恐怖攻擊)https://blog.udn.com/u0928928469/100391902 註3:認定鄭捷案為【恐攻】,新光產險敗訴https://www.storm.mg/article/73449 註4台北市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損失補償自治條例】https://laws.gov.taipei/Law/LawSearch/LawArticleContent/FL004760 註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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