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大家都在找,【動機】是什麼東西
2025/12/22 06:25:43瀏覽432|回應5|推薦41

街頭巷尾,乃至如傳説中的所謂【樓頂招樓卡、阿母招阿爸】,大家都在一間黑暗的大倉庫裏尋找一隻名叫【正義】的黑貓,是的,大家都想要牢牢的捉住它,大家也都看到了那隻黑貓的眼睛在黑暗大倉庫裏的某個角落一閃一閃,只是大家忙了一整天,也因相互撞擊而撞得鼻青臉腫,仍然抓不到那隻所謂正義的黑貓,黑貓確實存在,但是沒有人能夠抓得住牠,古今中外,沒有人能夠抓得住【正義】。

由於【正義】是一種極端複雜的心裏狀態,並沒有客觀的實體,因此即使動用了尖端人工智慧的黑科技也無能為力,由於人腦太複雜了,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不是説【認識你自己】,認識自己的極限,認識人類共同的極限,認識法律的極限,認識刑事法學的極限,認識心理學乃至犯罪心理學的極限。

【動機】與【正義】都是躲藏在人們的內心深處,【正義】無法把抓,只能肯定其存在,業如前面所説,試問【動機】可能被發現、把握嗎?答案是肯定的,但是要反復多次的推敲,乃至要有很多相關的補強證據,避免犯罪行為人故布疑陣,由於【動機】雖然與【正義】都是藏身在人們的內心深處,但是因為【動機】是人們【行為】的推動機,所以可得被發現、把握。

【動機】也不是刑法學理討論的專利,簡單來説,動機就是人類這部複雜機器的電力,大約二十多年前因罹患憂鬱相關症候群致活得很不開心,歷經十多年的努力,歷經努力上山下海遍尋名醫,有一次在候診室外面看見牆上貼有一張畫著小白兔與紅蘿蔔的海報,傳説小白兔很喜歡吃紅蘿蔔,如果小白兔對於曾經最喜歡的紅蘿蔔都提不起興趣,那麼就是缺乏生存動機,憂鬱症患者也有類似情形。

關於【動機】的討論,何以在刑法教科書裏描寫很多,由於,除了我們繼受的德國法學擅長於精密邏輯分析外,又因我們刑法是所有法律學門中具有倫理色彩最濃厚的一門學科,也想引用俗稱鬼故事大全的聊齋誌異幫助理解,鬼話連篇的聊齋於【考城隍】一篇中説【有心為善,雖善不賞;無心為惡,雖惡不罰】。

由於刑法的倫理性格使得我們必須【善惡分明】,刑法學的著重行為(動機】的探討有如民法學的著眼行為(損害)的研究,前者是【主觀】的追問,追問犯罪行為人【行為背後《動機》】的不堪,後者屬【客觀】的評估,評估民事【行為】究竟造成了多大的損害【結果】,民法的損害是科學、具體的,刑法的(法益)損害是飄渺、抽象的,誰能説得準?我想。

刑法學教科書上常説【動機】無關於犯罪的成立,動機不是故意,動機是犯罪的遠因,故意是對犯罪構成要件事實的知(認識)與欲(行動),記得蔡墩銘老師在其所著的中國刑法精義裏面有説【心素】+【體素】=【行為】,印象深刻,直到數十年後的現在,我的內心。

個人理解,【心素】除了認識事實的【故意】之外,另有隱藏在故意背後的所謂動機(七情六慾),若以佛家有關十二緣起的【無明】來理解也可以,就動機的整體來説,有部分是與生俱來,有部分是後天學習,就個別的個機來説,有【飢寒起盜心】(動機)而【不告而取】(故意),成立【竊盜】犯罪,有見色忘友(動機)不告而別(故意),俗稱【負心】,按罪刑法定主義,【負心】雖然不成立罪卻隱有道德上的重大瑕疵,林林總總,不勝枚舉,找尋日前北捷不幸事件該犯罪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就是要追問他為什麼要這麼做(傷天害理)的背後原因(犯罪遠因)。

【動機】是犯罪的遠因,【故意】是對犯罪【事實】的【認識】+【行動】選擇,另有所謂的【意圖】,在我們一般的口語裏是與【動機】相類比而不加以區分,但是【意圖】在刑法學的領域裏卻有特殊的定義,是刑法的專業術語,試以刑法320條的竊盜罪為例。

【動機】如飢寒起盜心的無關於犯罪的成立,是犯罪成立後的量刑問題,【意圖】卻如同【故意】般的都是屬於犯罪成立所不可或缺的所謂【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故意】定義為【《一般》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意圖】則是【《特別》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是【犯罪目的】的限制,如刑法320條竊盜罪的設有【限縮犯罪目的】的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排除【使用竊盜】為犯罪目的之情形,卻也受到了很多的批評,評論者認為,如果將【使用竊盜】無限上綱,那麼竊盜犯罪很可能即將被【撈《胡》起來滴水】。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0928928469&aid=184698459

 回應文章

以琳綠洲
等級:5
留言加入好友
2025/12/28 22:20

謝謝阿丙兄格主的分享,我其實很樂見你這樣鋪展開來的思考。
你把法律放回人性限制與社會秩序的脈絡中觀看,讓原本看似制度技術性的問題,重新浮現出它所承載的重量與邊界。

你提到「差不多的正義」,我覺得這個說法非常誠實。或許正是在承認人心無法被完全審判之後,制度才得以安放在一個不至於僭越的位置上。不是完美,而是避免更大的失序。

我也同意你所提醒的,人不是機器,過度精密的切割,有時反而會遮蔽人本身。這也正是我之所以對刑事法如何處理主觀性始終感到困惑與著迷的原因。

謝謝你願意用這樣開放而不封閉的方式,陪我在制度與人性之間來回觀看。這樣的交流,本身就已經很難得了。


以琳綠洲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5-12-29 09:17 回覆:

歡迎以琳綠洲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法律將人性放入社會任其自由發揮的同時也為了維護共同利益而有必要建立秩序,如按照先後順序的排隊購買東西,然而所謂的【如】就是指不是同樣的事(東西),不然何必加個【如】字來比喻,由於購物排隊是道德規範的沒有強制力(沒有罰則),而法律如果沒有強制力就如德國法學家耶林所説的【一把不會燃燒的火焰】。

清亁隆年間鄭板橋書寫有【難得糊塗】,【聰明難,糊糊尤難,由聰明而轉入糊塗更難】(鄭板橋),【是要問個明白,還是要裝作糊塗,知多知少難知足】(鴛鴦蝴蝶夢),蘇格拉底説【認識你自己】,台語諺語説【仙人打鼓有時錯腳步踏差誰人無】,西洋諺語【犯錯乃常情,寬恕則入聖】,是的【入聖】談何容易,人是情緒(感性)的動物?寬以律己、嚴以待人?

刑事法學是所有法律學門中最具倫理色彩的學科,因其具濃厚的倫理色彩,也就涉及很大部分的哲學領域,一般來説,刑事法學是徘徊於主觀與客觀的兩端,也就如德國法學家拉德布魯赫所説的【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幅圖像,如果不是那樣,內心就無法得到平靜。】

敬祝安康


以琳綠洲
等級:5
留言加入好友
2025/12/26 19:37
謝謝阿丙兄格主如此細緻而誠實的回應。
我其實並非意圖在英美法與歐陸法之間分出優劣,而是被一個更制度性的問題所吸引:當刑事法不得不面對人的內在狀態時,它究竟如何讓原本流動、難以把握的主觀性,變得可處理、可評價,甚至能夠承載重刑。
從您的說明來看,歐陸法系似乎選擇以嚴謹的階段理論與構成要件,將主觀性盡量後移,避免它過早介入定罪;而英美法系則容許「預謀」這樣的概念,在較早的時點承接對惡性的直覺理解,使之成為一個可被事後回溯、並加以證據化的節點。
若如此理解,兩者或許並非對動機或意圖本身的理解不同,而是在制度設計上,對於能夠承受多少直覺與經驗,做出了不同的取捨。
您最後提到「一把無明火」與「深謀遠慮」的對照,讓這個差異不必再被說明。
至於該如何安放,或許仍需要時間慢慢走過。

再次感謝您的回應,日常生活中,鮮少有人願意陪我討論這些看似枯燥的問題,唯獨您讓我得以腦力激盪,實在難得。呵呵!
我會把這些話帶著,繼續觀察。
以琳綠洲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5-12-27 19:20 回覆:

歡迎以琳綠洲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我想典章制度的存在都是工具理性的產物,西洋諺語説【需要為發明之母】,法律體系為社群的規範(遊戲規則)之一,另外還有宗教、倫理、道德、習慣⋯等等的,不管是歐陸法系或英美法系,作為典章制度的一環,其理相通,按基督宗教的説法,自從我們祖先亞當夏娃因好奇或其他的種種而偷吃了禁果,乃至被趕出了伊甸園之後,我們背負繼承先祖而來的原罪,此時因應各地環境而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如俗話説的【八仙過海各顯神通】,英美的普通法按經驗、習慣的累積,歐陸的理性法按邏輯、演繹的分析,各有特色,惟不離讓大家生活得更好的初心,也負有維持【相同事件相同處理】的實質平等,俗話說不平則鳴,動盪對大家都不好,或如英國哲學家霍布斯所説,為了避免所有人對所有人的戰爭所以要有國家(以聖經的利維坦比喻國家)。

歐陸法系雖然擅長精密的邏輯分析,但是人不是機器,人心與邏輯也相去甚遠,所謂不按牌理出牌,記得英國南海股災後的牛頓説【我能精準預測天體運行,卻猜不透瘋狂的人性《為菜籃族所敗?》】。

是的,如你所說【避免它過早介入定罪】,然而卻成為【一張破碎的臉】,蘇格拉底説【認識你自己】,其實人終究是無法審判人,只有上帝才可以,而上帝又很忙,退而求其次,就有了【差不多的正義】,即凡事過猶不及,或如拉丁法諺所説【法的極端,就是不法的極端】。

動機與意圖都是人們內心的思考狀態,【意圖】精密切割似乎很難,有時為了建立了概念卻為概念所困,我們俗話説【作繭自縛】。

不好意思,天馬行空,講了這麼多,感覺好像沒有回答到提問,就歐陸法系的邏輯精準來説是零分,就英美法系的有些飄忽(浪漫)或許還有些墨水分數吧,我想。

謝謝勉勵及引言,敬祝闔家安康。


以琳綠洲
等級:5
留言加入好友
2025/12/24 13:13
我觀察部分國外刑事實務,在區分預謀殺人與非預謀殺人時,往往出現極大的量刑差異,甚至直接影響是否可能假釋。若從您文中對「動機」與「意圖」之可承接性所做的層次區分來看,是否可以理解為:此一差異,並非建立於動機之惡性高低,而是建立於意圖是否經過時間沉澱、反覆確認,因而具有較高程度之可歸責性與制度可評價性?
換言之,刑事法在此是否實際上是透過「預謀」這一要素,使原本難以把握的主觀狀態,轉化為可被證據化、進而承載重刑的判斷基礎?就此理解,尚祈阿丙兄格主教正 ^_^
以琳綠洲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5-12-24 22:18 回覆:

謝謝以琳綠洲格主留言分享

格主觀察到的【部分國外刑事實務,在區分預謀殺人與非預謀殺人時,⋯是否可能假釋。】我猜是英美法系的刑事實務,英美法將殺人罪區分為【謀殺】與【誤殺】,又將【謀殺】設有加重的分級,預謀殺人即是其一,我們國家的刑法繼受歐陸法系,沒有【預謀殺人】的罪名,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最後一條(276)的【過失致死】與英美法的【誤殺】相當。

歐陸法系擅長邏輯推理,我們將故意犯罪的順序定為決意、(陰謀)、預備、著手、實行、未遂、既遂,井然有序,我們也將決意前【推動力】的動機視為犯罪的遠因(無關犯罪的成立),於犯罪成立後再檢討動機的良善或邪惡,按刑法第57條第1款的規定(犯罪之動機、目的)量刑,定罪與量刑是順序嚴謹、涇渭分明,然而成也蕭何、敗也蕭何,如美國霍姆斯大法官所説【法律的生命是經驗而不是邏輯】,由於產生了致命的缺陷(我猜的),還記得你說過的動機(意圖)嗎,而我在另文説我們口語將動機與意圖等同使用,而【意圖】是刑法的專門術語,是特別的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如竊盜罪的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如偽造罪的意圖供行使之用⋯,然而推論到這裡,我發現了自己很難自圓其說的問題。

英美法的所謂【預謀殺人】,我猜或如你第一次所説的動機(意圖),動機=意圖,即符合ㄧ般人的素樸看法,即不必如歐陸法系的精密邏輯推理(或咬文嚼字),由於邏輯是工具,人為建構的【概念】也是(我沒修過英美法,因此很可能弄錯),而所謂的法感(法律感覺)或如第六感,有時候猜中,有時候失手,謝謝你提出了這個好問題,讓我有機會的再學習,即或如你所説【使原本難以把握的主觀狀態,轉化為可被證據化、進而承載重刑的判斷基礎。】試想犯罪行為人,深謀遠慮的犯罪動機其惡性顯然大於所謂【ㄧ把無明火燒毀ㄧ片功德林】的一時衝動吧,另我們犯罪順序的所謂【陰謀】是指兩個人以上關於犯罪意見的交換,英美法的【預謀】我想應該將其定位在【決意】之後的所謂【預備】階段,於事後回推找到該【非一時衝動的《邪惡動機》】。

一般口語或你早先説的動機(意圖)合體反而更容易解釋英美法關於【預謀殺人】罪重的問題,以琳綠洲格主是先知,如摩西⋯。


以琳綠洲
等級:5
留言加入好友
2025/12/24 09:19
謝謝阿丙兄這篇文章帶來的深度思考,也謝謝您如此細緻而認真的回應。
文字之中,可以清楚感受到一種嚴謹而有層次的法學思考與邏輯感,讓正義、動機與制度邊界之間的張力被看見,也被保留下來。
這次交流,與其說是知識的交換,
更像是在不同位置上的思考,透過文字彼此照亮。
能有這樣對等而安靜的往返,十分珍貴。
再次感謝。
以琳綠洲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5-12-24 21:02 回覆:

謝謝以琳綠洲格主大力的加持及溫馨的勉勵

腦力激盪的協力或有機會點燃未開發的火花

該火花能照亮彼此的盲點,或也光照了道路

【語言似有聲的思想,思想如無聲的語言】

預祝以琳綠洲格主聖誕佳節闔家平安吉祥


以琳綠洲
等級:5
留言加入好友
2025/12/23 18:58
讀這篇阿丙兄格主的文字時,我感受到的是一種層次被慢慢拉開的過程。
正義彷彿一個只能被承認、卻無法真正握在手中的存在;
動機則是一團藏在人心深處的暗流,推著人前行,可以被反覆推敲,卻始終不肯完全顯形。
而法律最終能夠承接的,只剩下那些被切割、被定義、被迫變得清楚的意圖。
把這三者並置在一起,才會明白法律為何必須停在那裡,不是因為人心不重要,而是有些深處,終究無法被制度完整照亮。
謝謝您把這條界線寫得如此清楚,也如此誠實。
以琳綠洲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5-12-24 06:23 回覆:

歡迎以琳綠洲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是的,邏輯有層次分明的特性,正義有矇矓美感的表徵,【動機則是一團藏在人心深處的暗流,推著人前行,也可以被反覆推敲,卻始終不肯完全顯形。】行為人雖然【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然而還是現行了,動機【卻始終不肯完全現顯形】,是動機的調皮還是我們的痴?或如早期行歌曲鴛鴦蝴蝶夢的【想看問一個明白還是要裝做糊塗,知多知少難知足】。

法律是社會生活的規範,【最終能夠承接的,只是那些被切割、被定義、被迫變得清楚的意圖】,【意圖】有時可以説是【目的】的代名詞,有時卻是使用説明書的操作方式,如佛家故事的人們用手指月,可以是幫助理解的目的,也可以説僅是發現真理的操作方式,【手指】的動作與【月】的存在,於邏輯概念上是不同的範疇。

【不是因為人心不重要,而是有些深處,終究無法被制度完整照亮。】敬表贊同。

謝謝勉勵,敬祝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