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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12 06:27:03瀏覽317|回應2|推薦39 | |
我們常將【宗教】與【信神】劃上等號,其實宗教是一種信仰體系並伴有深刻的情感體驗,該種信仰體系與情感體驗,包括了【無神論】的印度原始佛教(釋迦初心)及馬列共產主義,甚至我們喜歡美食、旅遊也都是探索人生意義的方式之一,涉及廣義宗教信仰問題,沒有誰的對也沒有誰的錯。 國家是由武力所構成,宗教是由內心所創造,國家與宗教的本質不同,中華民國憲法對宗教採取開放的【制度性保障】,首先第七條説【宗教】平等,其次第十三條説【宗教】自由,日來爭議的所謂【宗教基本法】(草案)問題,個人相信如果不受國家干預的宗教基本法草案三讀通過,那麼宗教團體【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宗教信仰有兩個層次,關於內心部分的應該受到絕對的尊重,由於內心的信念屬於狹義的思想自由,也是人性尊嚴所不可或缺,關於外部行為(儀式⋯等等的)的則涉及其他共同生活者的不同利益(生活信仰及情感體驗),衝突難免,如國家安全、區域發展、環境保護⋯等等的,因此【外部行為】無法成為如同擁有治外法權的所謂【國中有國】,除非該宗教團體擁有自己的武裝力量,否則既不受國家公權力的干涉也就無法享有國家武裝力量(軍警)的保護,權利義務總是ㄧ體的兩面,不是嗎? 如果排除國家干預的宗教基本法草案三讀通過,那麼或可想像如英國哲學家霍布斯所説【所有人對所有人戰爭】的恐怖情境,俗話不也説【甘蔗無法雙頭甜】(甘蔗毋當雙頭甜),宗教基本法(草案)也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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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