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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2 18:33:34瀏覽1175|回應1|推薦54 | |
有兩件頗受社會大眾矚目的刑事貪瀆案件,據報載,一件是檢察官「建議從重量處24年徒刑」,一件是法院開庭「出庭全部認罪」(結果,目前尚屬不明),日後法院會如何三審定讞,有待大家的等待、觀察。 嘉義市議員戴寧遭控詐助理費518萬 檢起訴求重判24年,據報載「檢方指出,法院應考量戴寧擔任嘉市議員長達12年,敗壞官箴,違背社會大眾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廉潔、公正、程序透明之要求及期待,她被查獲後猶矯飾卸詞,不僅矢口否認犯行,還將聘用助理事宜都推是父親所為,犯後態度惡劣、始終未見悔意,建請從重量處24年徒刑。」(註1)(註2) 普羅大眾,忙碌天天,辛苦非常,甚至有人說累得半死,於日常生活的當下,除了必須忍受通膨壓力、疫情恐懼,還要繳稅供獻於公共開支,對於權貴階級涉及貪瀆案例當然都會恨得牙癢癢,就報載發見,以大刀闊斧的方式處置貪瀆,一般來說是大快人心,惟仍然應斟酌「無罪推定」、「比例原則」及「被告不自證己罪」諸多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想必無法以「犯後態度」四個字一筆帶過,否則,稍有偏離即是另外一個不正義的開始。(註3) 另有報載於法院開庭時「坦白認罪」的對照組,即發生在去年的「勾結毒梟販毒,【八年海撈1.6億】!最貪調查官徐宿良出庭全認罪了」(註4)。 基於平等原則,兩案都應有「無罪推定」、「比例原則」及「被告不自證己罪」等相關原則的適用,如果本案日後經三審定讞,而事實也是如前述報端所載,那麼公務員利用職務經手毒品販賣的「主觀惡性」必然要大於議員所謂的假藉助理薪資以詐取財物許多,又如果兩者均屬實,那麼518萬與1.6億的差距超過30倍,其「客觀危害」的程度,明顯的大小立見,日後法院應該如何宣判,就算就後者宣判了無期徒刑,按監獄實際執行來說,與前者的24年有期徒刑,又有多少的差異,因為我們有假釋制度。 註1:戴案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304121 註2:馮.費爾巴哈主張一般威嚇理論(心理強制說) 敬請參閱維基百科,嚇阻理論條目,一般性嚇阻與針對性嚇阻,第二段最後一句 https://zh.m.wikipedia.org/wiki/%E5%9A%87%E9%98%BB%E7%90%86%E8%AB%96 註3:坦白從寬,抗拒從嚴 https://kknews.cc/zh-tw/news/8bazknn.html 註4:徐案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057495&from=google.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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