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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06:32:13瀏覽1822|回應3|推薦65 | |
一般對因果關係的理解,是「種瓜得瓜,種豆得豆,一分耕耘,一分收收穫。」也認為時空與天地係屬同義,而天地更常以乾坤來代替。 一切現象都逃離不了時空的束縛,時空指無盡長遠的時間及無限廣廣的空間,俗稱宇宙(註1)。 緣起思想是佛學的核心概念,「……就時間來說,宇宙有無盡的異時因果關係;就空間來看,宇宙有無窮的主從關係。宇宙萬物都成立於條件和關係的互存,並且輾轉相繫,互相依賴,形成因果律則,這就是宇宙和人生的真象。……」(註2) 因果關係是法律論述的重要連結,尤其在刑事實體法及民事侵權行為法,一般來說,於討論(行為人的)行為及法益侵害後,就要面臨所謂的因果關係。謹就民事侵權行為部分的因果關係摘錄如下, 「……因果關係應分為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與責任範圍因果關係,前者存在於行為與權益受侵害之間(例如甲駕車發生事故與乙的身體健康受侵害);後者存在於權益受侵害與所生損害之間(例如乙身體健康受侵害與因此所生損害,包括住院支出醫療費用、收入減少)。是否成立因果關係,應依相當因果關係說加以判斷,相當因果關係由條件關係與其相當性所構成,應就個案加以認定……」(註3) 就前段有關侵權行為雙重因果關係來說,個人以為責任成立因果關係,可以想像為時間的流行,而責任範圍因果關係可以想像為空間的寬廣,如果如此,那麼與前面第三段佛學就緣起思想的闡釋,也就有了融貫的可能,即首先將「佛學」與「法學」均收納進入時空的範疇,其次印證前面第二段所說「一切現象都逃離不了時空的束縛」,佛學是著重時間的異時及空間的主從,而法學同樣看重時間的異時成立及空間的責任範圍,差別僅在於彼兩者對空間的描述,佛學肇始於「主從」的力道,法學則終止於「範圍」的明確。 註1:「宇宙(英語:universe, 拉丁語:universus)是指所有時間、空間與其包含的內容物所構成的統一體。……:【上下四方曰宇,古往今來曰宙】……」全文摘錄自網路維基百科全書,宇宙條目。 註2:引號部分全文摘錄自劉貴潔 李開濟編著佛學概論p8~9。 註3:引號部分全文摘錄自王澤鑑著侵權行為法p3~4。 註4:標題上所說「佛法二門」,是指佛學與法學的這兩門「人文」學科,並不是單指佛法而言;而所謂「雙重因果」是指法學上侵權行為法所說的有關「責任成立」與「責任範圍」的二種因果關係,此有別於佛學有關「十二緣起」所說的「三世兩重因果」,三世流轉,一般也常聽佛家說:「三世因果業報,六道輪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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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