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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3 07:22:29瀏覽1192|回應2|推薦59 | |
聯合新聞網2022年4月7日新聞標題「老父不堪照顧腦麻女半世紀悶死她 高院判2年半理由出爐」(註1)(註2) 高等法院維持地方法院之判決而無法為緩刑宣告的基本原因,首先,該名老父親沒有符合「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相關規定,無法減刑,但是可以按照自首的規定,由最低法定本刑的10年減半成為5年,另按照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的規定遞次再減半,只是減至最大限度的宣判判還是為2年6個月,其次,緩刑的基本條件是要宣告刑為2年以下,因此法官們都仁至義盡了,只是與人民素樸的法律情感還是有段距離。(註3) 媒體「報導者」標題「求救訊號被凍結的照顧者,何以走向10年不斷的長照弒親悲劇」(註4) 悲劇共業,理應由國家社會共同承擔,惟社會功利向來熱衷灑錢於宗教團體而不願多關心弱勢群體,久遠以來國家即由政客把持,實質照顧弱勢群體相對就比較無利可圖,不管是非法的金錢利益,還是合法的選票算計,乃至更先進的大數據評估利益,似乎看見天下烏鴉一般黑,為何在野與執政的總是那些熟悉的老面孔,說到好處是能夠駕輕就熟,談及壞處則是輪流剝奪,至於爭功諉過則已經順應習慣成自然的潮流。 按規範責任論乃根源於社會規範的可能,所謂無期待可能性即無罪責,如同亞理斯多德所說:「人存活於城邦,城邦之外只有神及野獸。」意指人於規範可能的範圍內才有共同生活的必要,神不必規範,野獸無法規範,人是處於半神半獸間,也有人說是善惡的混合體,另所謂「……有為者亦若是」,「並不是說人人都可能成為堯舜,而是指堯舜如果處於與我們相同的處境,他們會不會做得比我們好?」如果不能,那麼國家的法律就不能要求我們應該怎麼做,因為聖賢如堯舜者都面有難色或無法達成,強人所難終屬不幸的開始,又期待可能性的理論肇始於德國的「劣馬脫韁案」,剛開始是僅適用於「過失犯」,學說上認為於嚴謹的範圍內應該擴張至「故意犯」,而我國司法實務是相對的保守。(註5)(註6) 地方法院的法官心繫情屈,頗屬難得,惟礙於法律規定,誠懇請求總統行使轉型司法的特赦權限,好嗎? 高等法院的法官愛莫能助,於法有據,認為除非修改法律,如果斟酌欠缺期待可能性來減免罪責,好嗎? 或許為了罪刑嚴謹的必要及一勞永逸的想法,最後終會走向修改法律的道路,然而是要在第二章刑事責任內增列期待可能性的相關規定,還是要降低緩刑標準至3年,惟「凡事利之所在,即為弊之所生。」,忠實提醒。 註1: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221136 註2:高等法院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_AD.aspx 註3:相關法條 A:殺人罪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39 B:刑法第8章刑之酌科及加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11 C:刑法第9章緩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C0000001&bp=12 註4:報導者 https://www.twreporter.org/a/family-caregiver-homicide-in-taiwan 註5:期待可能性 https://www.itsfun.com.tw/%E6%9C%9F%E5%BE%85%E5%8F%AF%E8%83%BD%E6%80%A7/wiki-1810526-3717306 註6:期待可能性之理論與實務─兼論照顧者殺人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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